传统民事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法社会学论文.docx
《传统民事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法社会学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传统民事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法社会学论文.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传统民事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法社会学论文在汉语中, 诉,告也 , 讼,争也 (讲文解字。在中国传统社会,诉讼一定程度上特指为解决民事纠纷而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如(周礼记载 :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本文所阐述的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主要讨论的是汉代至清末这一历史时期的民事诉讼文化。 自汉代以降,儒家思想逐步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肇始于孔子的 无讼 理想也随之成为精英阶层诉讼观念的核心,并随着 礼法合一 的实现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体系的终极价值取向。假如没有相应的措施, 无讼 理想并不会自动地变成社会现实。笔者以为,这种措施就是 抑讼 ,即在实践层面上对诉讼行为采取抑制、贬斥、抛弃的价值取
2、向和详细规则。为了实现 无讼 理想,统治者从多个维度对诉讼加以抑制,根据制度化程度的不同,即规范的系统性、强迫性程度以及执行主体的不同,抑制可分为非制度化、制度化和半制度化三种途径。 一、道德教化 :非制度化的抑讼途径 孔子赋予教化以极高意义: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 为政用政令、刑罚来治理百姓,固然能够令百姓免于罪过,但他们不会有羞耻心。相反,假如用道德礼教来治理百姓,那么百姓不仅有羞耻心还会人心归服。国家精英试图通过思想劝导、典范示范、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努力使 无讼 的社会理想内化为民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引 范氏
3、曰 :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 ,又引 杨氏曰 :子路片言能够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没有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之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以使民无讼为贵 。听讼折狱的好坏,只是解决国家治理 末 和 流 的问题,通过正本清源实现 无讼 才是值得称道的。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官吏的真正职责并不在明断案件,而是 以德化人 ,恳切劝谕,通过调处平抑纠纷,努力使当事人主动息讼。正如清代刘礼松所讲 : 听讼而使民惕然内讼以致于无讼,此守土者之责也。 (判语录存假如治下诉讼迭起,会被视为官吏德化缺乏的表现,只要讼清狱结,实现 无讼 ,才算是真正的政绩。 孔子担任鲁国大司寇期
4、间,劝讼息讼,成为后世官吏的楷模。官吏进行思想劝导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些官吏通过自我反思来感化当事人,如(后汉书 循吏传载 :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相互言讼。许荆对之叹曰: 吾荷国重任,而教化不行,咎在太守。 乃顾使吏上书陈状,乞诣廷尉。均兄弟感悔,各求受罪。 有些官吏则用道德文章来感化当事人,如 况逵为光泽县尹,有兄弟争田。逵授以(伐木之章,亲为讽咏讲解评说。于是兄弟皆感泣求解,知争田为深耻 。 无讼 和思想劝导之所以成为官吏 听讼 实践的指南,与皇帝的价值导向同样密不可分。例如清代(钦颁州县事宜中有 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之德化以移风易俗 由听讼以驯至无讼 的文字,康熙在圣谕十六条
5、中也提到 和乡以息争讼 。皇帝希望每一个地方都治理得如舜的历山、雷泽,周公的周邦一样,人们 皆以争讼为耻 ,是 无讼 的地方。最高统治者也通过树立典范来引导官吏的诉讼实践,如隋文帝在褒奖齐州参军王伽等人的诏书中曾讲 : 若临以致诚,明加劝导,则俗必从化,人皆迁善。往以海内乱离,德教废绝,官人无慈祥敬爱之心,兆庶怀奸诈之意,所以狱讼不息,浇薄难理。朕授命上天,安养万姓,思遵圣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在于此 若使官尽王伽之俦,人皆李参之辈,刑措不用,其何远哉! (北史 循吏传隋文帝以为,之所以会有诉讼,与当地民众缺乏教化有关,假如官吏都认真地对民众进行道德感化、思想劝导,就有可能实现 无讼 。
6、可见在诉讼实践中对民众加以道德感化和思想劝导进而实现 无讼 ,是国家精英的共鸣,国家精英不赞同甚至反对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然而仅靠正面引导,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是不够的,营造 抑讼 的社会舆论同样是道德教化的重要内容。 我们常能见到对诉讼持消极评价,宣扬 为讼有害 的文献材料。早在(周易中就有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的文字,以为诉讼是不吉祥的,应适可而止,即便在诉讼经过中可能会获利,最终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健讼者必有凶象。就算通过争讼博得了利益,也并不让人钦佩信服, 以讼受服,亦缺乏敬也 。朱熹曾经在其(劝谕榜中指出 : 劝谕士民乡族姻所宜亲睦,或有小忿,宜启深思,更且委曲调和,未可容易论诉。盖
7、得理亦须伤财废业,况无理不免坐罪遭刑,终必有凶,切当痛戒。 国家精英试图告诫民众,诉讼对个人来讲是不体面的,会破财伤身,毁坏邻里乡关系,因此诉讼有害无利,得不偿失,提起诉讼应当慎重。 除此之外,在社会舆论中,能否进行诉讼被视为判定一个人道德品性优劣的标准,社会舆论对为讼者加以道德贬斥,增加诉讼的道德成本。孔子讲 :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 里仁在这种义利观指导下,假如为了争财夺利而提起诉讼,是小人行径,为君子所不齿。忍让为先、以德服人者是规矩本分的良民 ;睚眦必报、以讼为能者则是惹是生非的刁民。即所谓 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 ;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 (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在国家精英
8、看来,民众兴讼是道德败坏的标志,而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讼师更被视为社会稳定的敌人,讼师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遭到打压和排斥。春秋时期的邓析,作为最早的 讼师 ,因承揽诉讼、收取讼费,被批评为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讲 (荀子 非十二子,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吕氏春秋 离谓,最后被当权者 杀而戮之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也习惯用颠倒黑白、惯弄刀笔等负面词语来评价他们的行为,对讼师的贬斥可见一斑。 由此可知,道德教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以道德感化、思想劝导为导向的官吏诉讼实践,以及宣扬 为讼有害 、对为讼者加以道德贬斥的社会舆论。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二者要想发挥抑讼的效果,依靠的是社会评价、内心反省
9、等非强迫性气力,需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从,人们即便背离价值理想或社会舆论也不会遭到严厉的直接制裁,因此道德教化属于非制度化的抑讼途径。相对而言,以明文规定颁行的诉讼制度为人们提供行为模板、范畴和形式,个人的社会行为遭到制度的直接规定和制约,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对于抑制诉讼来讲就显得特别重要。 二、诉讼限制 :制度化的抑讼途径 这里所讲的制度化社会规范,是指比拟稳定、构成了书面文字并有明确适应范围的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迫力推行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控制手段。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通过制定严格的民事诉讼制度来增加民众提起诉讼的难度,进而构成了中
10、国传统社会以 抑讼 为主要特征的诉讼制度,本文主要从对诉讼主体和诉讼时间这两个方面的限制进行分析。 中国传统诉讼制度从社会关系和生理状态两个维度对诉讼主体加以限制。中国传统社会特别重视伦理纲常,法律体系也对伦理关系和阶级关系加以维护,强调血缘关系及社会关系的差异不同,民众不得对血缘关系中处在尊长的一方,或是对社会关系中自个所附属的一方提出诉讼,几乎历朝历代的法律都严禁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奴婢、部曲控告主人。 据(国语 周语记载,西周时已严禁儿子对父亲提起诉讼,所谓 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中,将诉讼分为 公室告 非公室告 两类,有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
11、勿听 ,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 非公室告 ,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的记载,可作为佐证。唐代实行 同居相为隐 制度,规定同居者犯罪可相互隐瞒,不可互相控告 ;假如控告的,要追查其刑事责任,而且按尊卑亲疏用刑。卑告尊的,越是亲近用刑越重 ;相反,尊告卑的,越是亲近用刑越轻。(唐律疏议 斗讼 告祖父母、父母 告期亲下面缌麻以上尊长 告缌麻以上卑幼 和 部曲奴婢告主 条对此有具体规定。宋代延续了唐律的法条,(宋刑统 斗讼规定 : 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 ;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 对尊长提起诉讼,即便属实,也要遭到惩罚。从元代开场,实行 干名犯义 制度,进一
12、步将亲属诉讼、主仆诉讼与道德伦理相联络。 明代律令在 干名犯义 制度的基础上,继承了唐律依尊卑亲疏用刑的差异性规定,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和详细情况量刑,愈加细致、全面、明确。 生理状态上的限制则可概括为 老、妇、笃疾者,不得告 ,法律对诉讼主体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加以规定,限制有特殊生理条件的人提起控告。至今可知的最早的相关法律条文是(唐律疏议 斗讼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条 : 年八十以上、十岁下面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这一规定为后世所沿用。宋元时期延续了从生理状态上限制诉讼主体的制度,将年龄限制调整至七十,允许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