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浅议,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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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浅议,民法论文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子经济这一新兴经济形式的迅猛发展,快递服务行业日益繁荣,快递服务合同越来越多地出如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因快递服务合同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华而不实绝大部分的争议集中在保价条款上。因而,应当对保价条款进行深切进入研究,完善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的相关制度,促进快递服务行业的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格式条款 一、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界定 一保价条款的起源与发展。 在国际海上运输领域繁荣兴盛的时代,承运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卫自个的利益,基于契约自由的思想,利用自个的优势地位,越来越多地在契约中规定,当航运货物全部或
2、部分海损时自个应当减免责任,而将越来越多的风险强加给托运人。这种滥用私法自治原则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托运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航海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海牙规则及时地对此进行了干涉和控制。(海牙规则规定,当航运货物损失而承运人不可免责时承运人应当承当规定的限额赔偿责任,针对该 一定范围 ,其第四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已向承运人声明货物价值的不在该范围内。这一规定就是当代保价条款的雏形。 二保价条款的概念及性质。 承运人限额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成熟衍生出了运输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是一种选择性的格式条款,主要解决的是货物在快递公司的运输与管理下发
3、生毁损、灭失等情形时,快递公司怎样赔偿寄件人经济损失的问题。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通常是快递公司在与客户进行日常交易时,为了节约时间、降低成本,而单方面地预先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列入的、关于快件保价赔偿的书面条款。由此可见,保价条款本质上是一种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重复使用性、双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性等特征,华而不实不可协商性是保价条款最本质的特征。 二、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的效力 一保价条款有效。 持有效讲的学者以为,保价条款具有一定的法理价值和法律基础。保价条款的法理价值主要具体表现出在意思自治、经济效益、公平合理三个方面。首先,保价条款以快递公司和消费者真实的意思和意愿为基础,是
4、私法自治的产物;其次,快递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根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提供快件寄送服务,因而为了提高公司利益,快递公司往往会选择利用格式条款促进交易;最后,消费者通过让渡一部分经济利益而获得较低的运输风险具体表现出了公平原则,同时保价条款能够预估合同履行经过中可能出现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提早约定责任义务,实现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风险与责任的平衡,增进交易安全。 保价条款的法律基础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填写快递服务合同时,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出保价建议,这表示清楚保价条款确实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 二保价条款无效。 持无效讲的学者以为,当快递公司与消费者就快
5、递服务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合意时,双方就构成责任平衡的状态,而保价条款的存在打破这一状态。(民法典保卫交易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快递公司构成违约时,交易相对人本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向违约方主张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但在保价条款的作用下非违约方仅能向对方主张货物本身价值的损失甚至只能主张5倍运费的赔偿金,丧失了正当完好的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中免除本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违背了法律关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的规定。可见,保价条款不仅违犯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真诚实在信誉原则,而且违背了法律的效力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三根据快递公司能否尽到提示、讲明义务确定保价条款的效力。 保价条
6、款是特殊的合同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外,还受(民法典规制。我们国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就格式条款向合同相对方予以提示和讲明的义务。实际上保价条款并没有列在快递详单的正面予以公示,而是列在了快递详单的反面,这就为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保卫埋下隐患。基于本身优势地位,快递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讲明义务,即在订立合同时主动提醒消费者注意阅读保价条款,并在消费者对保价条款存疑时,针对保价条款的内容、风险、责任承当等详细内容向消费者予以全面具体的讲明和解释,只要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合理完好地行使了自个的法律权利,否则保价条款就属于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 三、快递服务
7、合同之保价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缺乏对保价条款的明确规定。 当前,我们国家法律对保价条款的解释和讲明尚不明确,与 保价 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多,主要存在于(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民法典中。(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以其与消费者达成的书面约定为根据进行赔偿,假如事前没有约定,则根据(邮政法(民法典的规定赔偿。实际上(邮政法规制的主要是邮政普遍服务这一特定的服务领域,不包括民营快递服务企业,因而(邮政法第47条、第48条对邮政企业因本身不能免责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就不能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适用,而只能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民法典并未对保价
8、条款的效力及义务人违犯法定义务时消费者作为相对人的权利怎样保卫予以进一步的讲明,实务中也经常出现不同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二保价条款的讲明机制不健全。 (民法典固然规定了快递公司的提示讲明义务,却没有对 提示 和 讲明 的详细内涵和操作标准进行界定,这直接导致了实务中法院对快递公司能否尽到义务的判定不尽一样,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2020年盛雷坤与乌鲁木齐展程迅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以为被告展程迅驰公司在托运单中以特殊字样显示保价条款已尽到法定的提示讲明义务,保价条款有效,而二审法院以为,仅在托运单中将保价条款以特殊字样显示并不能认定为完全尽到了提示讲明义务,被告需使原告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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