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可接受性探究,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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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可接受性探究,司法制度论文摘 要: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新时期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一大重要举措,对法院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当下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当事人接受度不高、适用地域受限及法律适用滞后等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不信任、传统诉讼形式的思维局限、互联网线上诉讼所带来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地域之间的信息化层次不对等以及现有法律规制的缺乏。解决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可接受性问题应改变传统思维定式,加大改革的力度和广度;构建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构成社会广泛认知;推动立法不断健全,保障司法程序合理运行;加大第三方平台的技术保障和相关企业、行政机关的
2、数据支撑以及构建审讯机关的区域化协作机制,建立互助互享信息平台。 本文关键词语: 法院; 在线纠纷解决; 可接受性;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案件的新型性、复杂性、时效性等特点不断呈现。结合全球互联网发展的新动力,以及我们国家最近几年在互联网信息化领域的深入变革, 互联网+法院 、 智慧法院 的新型格局应运而生,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成。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华而不实第15条提出的 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1 ,系人民法院为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而探寻求索的新平台建设。全国各地法院为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开展,也进行了很多创新和实践。例如
3、通过大数据和专业技术平台而建立的专门电子法庭2、互联网法院3、诉调对接在线纠纷解决平台4等,以及网上立案、网上庭审、网上调解、电子送达等便民方式。能够讲,这一轮司法改革所带来的改变是史无前例的,法院逐步向服务型、效率型转变,在方便服务人民群众的同时,也减轻了司法办案压力。但是,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实现不是法院的独角戏,当事人既是介入者也是受益者。然而,从当前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来看,运作良好的法院是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和试点法院,且法院所提供的专业化、信息化、高效便捷的线上操作形式,有的当事人并不认可,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存在着众多可接受性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工作
4、的深度和广度。 一、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可接受性问题的详细表现 一直以来,法院遵循传统的诉讼形式,进行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先复杂化、程序化的司法活动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后续问题,当事人对于寻求司法救济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既要在效率上具有时效性,也重视结果上的实效性。因此,在权利救济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目的之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让纠纷解决的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多自我选择的途径,有益于实现纠纷解决本质正义的结果。当事人能够通过各种电子诉讼行为5十分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司法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集专业化、信息化为一体,相比传统的诉讼主义形式,存在
5、更多未知的情形,也成为司法改革中新的挑战。 一可接受人群的局限性 司法活动具有专业化的特点,当事人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一般情况下都会委托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相关活动,以免因不熟悉司法活动的流程以及缺乏诉讼技巧,而产生不利于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法院推出的电子平台和线上诉讼行为,当事人并不能适应和接受。即便是熟悉法院工作形式的律师,也难以在这种新兴事物面前表现得尽如人意。十分是那些没有诉讼经历的当事人还占绝大多数,对他们而言,线上形式无疑是困难重重,不愿轻易选择。 二)开展地域的受限性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信息作为载体,但由于全国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互联网发展水平严重不平
6、衡。一方面,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案件数量不多,牵涉互联网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不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因此重视程度不够。而一些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固然急需推广在线机制的平台,但因硬件软件的匮乏,也难以开展。另一方面,由于经费和人员限制,法院建设任务重,人员配备缺乏,无法知足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适用的滞后性 现有的立法和详细制度无法知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开展经过中的各种情况,也导致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在这一机制施行的经过中,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使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处于被动状态,部分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也并不敢贸然尝试,影响改革的正常进行。当前
7、在一些地方式方法院6固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意见,但仍然存在跨地区适用的一致性问题。 二、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可接受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面对面介入的传统思想局限 长久以来, 到法院打官司 是人们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传统思想,很多情况下,绝大多数当事人不到法院见到法官,不与对方当事人当庭抗辩,就不以为是司法程序的终结。归根到底,这是诉讼的强迫性、权威性的中心地位一直以来被过分强调而造成的误区。在这种认知程度下,对一些地区通过在线处理的方式,很多当事人还抱着怀疑的态度,甚至在对这种方式进行自愿选择时,就果断放弃,导致最终很多纠纷还是要遵循传统的工作形式进行,使得在线纠纷解决无法发挥优势
8、。 二对电子数据的不信任 首先,部分当事人并不擅于使用电脑,即便会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假如碰到网上在线提交数据时有网络延迟或因系统维护、后台本身原因等,使得操作程序上愈加繁琐,会出现提交不成功的情况。而若因操作失误,最后对自个的纠纷解决产生不利影响,使得不少当事人宁愿选择前往法院,一次性在现场,面对面将事情办结。其次,对于不是案件原被告的第三人,对法院的线上联络会产生不信任,若要求其通过电子媒介进行诉讼活动,也并不会配合。而法院线上活动以无纸化的方式进行,也让多数当事人很没有安全感,坚持以为只要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才有确定性和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内容都不是法定形式。 再者,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依靠
9、线上大数据而开展的新型诉讼形式,诉讼的法定程序是司法活动程序公正的基本前提。但在这一机制的开展经过中,在线活动的程序有一部分是基于法院提供的基础数据,依靠外包公司提早设定好程式,引导当事人根据制定好的每一步流程,依步骤操作完成。由于没有法院法官或专业工作人员的介入,这种 人工智能 7的形式,让不少当事人担忧错入钓鱼网站,泄露个人隐私,有时因当事人不了解或不明白一些专业名词,不知怎样操作,又无法官在线解答,使得当事人担忧程序出错,不信任电子平台,无法接受线上形式。 三虚拟化所带来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 进入法院诉讼,第一步就是要面临立案问题。而能否立案成功曾是很多当事人所担忧的问题。自 立案登记制
10、施行之后,网上立案具有更灵敏的操作空间,但也让当事人有些无所适从,担忧因自个的错误操作而引起法律风险。同时,由于电子平台的机械化特点,系统出错在所难免。当事人因不熟悉操作流程也会产生各种后续问题。这种情况下,再靠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后台处理,会引起当事人的不理解和排挤心理。若因当事人自个操作失误或法院系统平台问题等,而影响了立案的时间,最终产生诉讼时效问题,导致本身权益受损时,法院怎样处理,能否有相应的法律根据用以直接确认案件的风险承当问题等,都是不稳定性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正是当事人所担忧的。 另外,对于法院来讲,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的诉讼活动,首先要关注的就是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而诉讼能否是真实的
11、,能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都给法院的后期案件处理增加了一些困难和不稳定的因素,需要更多的调查工作来予以核实、确定。 四地域之间的信息化层次不对等 由于全国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性,信息化的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从当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良好的地区上来看,几乎为发达地区或专门法院、试点法院。由于地域和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很多法院尚未迈入信息化的行列,也没有开启这项工作,使得地区之间无法构成良性互动,难以实现资源分享,产生了法律统一适用、法院资源合理配置、省际司法协作等问题8。 五法律规制的缺乏 正如游戏应有规则,司法活动也应遵循详细的法律规定。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自2021年被明确提上法院改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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