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混淆理论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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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向混淆理论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法社会学论文摘 要: 非诚勿扰 等案件的热议使商标反向混淆理论进入人们视野。有观点以为既然在先商标权人并不能充分利用该商标, 且新的市场秩序已经构成, 那么法律就不应对反向混淆行为加以干预。然而, 反向混淆理论不仅有法理的支撑, 还能够从法社会学角度加以论证。商标反向混淆行为应当禁止, 且采取调解为主的解决机制更符合效率要求。 本文关键词语: 商标; 反向混淆; 正当性; 符号学; 法经济学; Abstract: The hot discussion of cases such as If You Are the One has brought the tra
2、demark reverse confusion theory into the people s field of vision. Some people think that since the trademark owner can not fully utilize the trademark and the new market order has been formed, the law should not deal with the reverse confusion. Intervene. However, the reverse confusion theory not o
3、nly has the support of jurisprudence, but also can be demonstr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of law. The reverse confusing behavior of trademarks should be prohibited, and the settlement mechanism based on mediation is more in line with the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Keyword: Trademark; Revers
4、e confusion; Legitimacy; Semiotics; Law and economics; (商标法中传统的混淆情形是正向混淆, 即通常是在后使用人意图搭乘在先着名商标的便车, 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来源于在先商标权人。然而近年来 耐克案 新百伦案 非诚勿扰案 等反向混淆案件不断涌现, 其表现形式、损害后果与正向混淆截然相反。反向混淆理论的解释有无正当性?应采取何种途径解决反向混淆纠纷?符号学、法经济学等法社会学能够从不同的视角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从反向混淆理论的渊源和宗旨出发, 以经济效率衡量, 能够得出反向混淆应当禁止的结论, 且基于社会总体财富的考量, 应当以调解为
5、主要纠纷解决机制, 慎重使用禁令。 1、 反向混淆理论宗旨的符号学分析 反向混淆是指使消费者误将已经在先注册了商标的商标权人的商品当做是商标在后使用人的商品, 通常表现为大企业使用小企业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 并借助本身强大实力和大量促销宣传等手段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标归大企业所有。1977年 Big O Tire Dealers, Inc.v.Goodyear Tire Rubber Co.案 的判决使反向混淆理论在实践中得以确认。法院以为, 假如听任反向混淆行为, 则意味着任何一个经济实力雄厚、投入大量广告宣传的大型公司都能够窃取小企业的商标, 这对小企业的发展是不公平的。1 从反向混淆理论的
6、起源能够看出该理论的宗旨在于保卫在先权利、维护公平正义, 商标权对不同的主体来讲都应该是平等的。小企业的商标本应正常发挥符号的意指功能, 使能指与所指都归于商标权人, 然而大企业通过大量的广告和促销减弱或切断了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应然关联, 使小企业的能指转而指向大企业本身, 这种改变符用的行为既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也违犯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假如使大企业免于承当反向混淆的责任, 那么拥有雄厚资金和实力的大企业就能够毫无顾忌地使用别人的商标, 不仅会架空商标法的规定, 也会剥夺小企业的发展时机。有异议者以为, 反向混淆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小企业来讲是有利的, 他们能够借助能指与所指的实际变化利用在后使
7、用的大企业的商誉。然而, 这种观点实际上轻视了小企业的主体地位, 2忽视了小企业为实现属于自个的意指功能所作出的努力。消费者假如将小企业的能指与大企业的所指相关联, 会对小企业本身的独立发展产生阻碍, 使其丧失该符形上已经建立起来的价值, 因而很多小企业并不愿意搭乘这样的便车。 2、 反向混淆理论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2.1、 鼓励讲与寻租讲的博弈 最大化 平衡 效率 是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也是经济学分析的归宿, 经济学以为资源具有稀缺性, 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价值是所有社会活动都要追求的目的。3波斯纳定理更进一步表示清楚: 假如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 则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
8、的人。 4主张不应禁止反向混淆行为的学者就是以此为论据, 以为商标是有限的社会资源, 资源配置要倾向于能最大化利用的一方, 这样才会避免资源的浪费, 同时也符合经济学上的鼓励理论, 鼓励拥有商标的企业更好地运营该商标。 然而, 在一方已经合法好心地获得了注册商标的情况下, 将权利赋予最珍视它的人 这种所谓的鼓励反而会降低效率, 增加无谓的竞争成本, 产生 寻租 问题。假如听任反向混淆行为, 允许强者通吃, 那么更糟糕的是市场上会出现更多的寻租者, 寻租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是所有被寻租者无谓损失的相加, 5这种损失无疑是宏大的。 上述鼓励讲也会不合理地增加注册商标权人的负担, 由于任何比自个强
9、大的企业都能够任意抢走其商标, 只由于实力雄厚的企业会更好地运用该商标, 这将使商标权丧失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使商标权人一直处于战战兢兢的不安状态。鼓励商标权人更好地利用商标这一有限资源的方式有很多, 而不必选择这种极端途径。 2.2、 卡尔多 希克斯效率视角 除此之外, 还有观点从 帕累托最优 标准的角度论证禁止反向混淆不具正当性。 帕累托最优 也称帕累托效率, 是指效率的提高必须有利于每一个人, 通过损害一方的利益改善另一方利益的方式方法是非效率的。6这种观点以为, 反向混淆中在后使用者通常并不是恶意的, 消费者已经将其商品与在先商标建立了较强的联络, 禁止反向混淆会损害在后使用者已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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