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错位及道德建设,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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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型期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错位及道德建设,法社会学论文我们国家的社会转型期,本质上是从传统型社会向当代型社会的转变。在这个转变经过中,传统的道德观念与当代法律严重脱节,传统的道德观念,在当代法律体系宏大的冲击和挑战下,出现很多无视规则、亵渎规则等 失范 问题,成为了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突出现象。另外,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建设全面甚至超前发展壮大,但道德体系建设仍处在固定不动甚至滞后的发展状态之中,使得道德与法律起不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对道德与法律和谐齐头并进的关系发展是一大阻碍。这些道德与法律之间不和谐的相处关系都是社会转型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要想社会转型顺利进行,必然要站在道德和法律和谐统一发展的
2、高度,来进行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构建。本文根据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转型时期存在的错位现象及转型时期道德构建的多方考虑来进行阐述。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道德不是以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道德早已在原始社会构成,然而,直到如今道德也只是对精神和社会舆论的一种制约。但是,国家的产生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条件,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具有强迫性的一种行为规范,而且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执行部门,如:国家司法机关。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法律,道德却能够有无数种,如:真诚实在守信、艰辛朴素、尊老爱幼、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都是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 2.规范不同。俗话讲:精神上的
3、犯罪不等于法律犯罪,一个人没有在行动上施行犯罪,就不能且不会遭到法律制裁。法律是对国家公民详细行为的规范。但是道德不同于法律,不道德的行为或思想不仅会遭到人们精神上的鄙视,还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道德是一种没有行动却胜过行动的无形制裁。如:坐公交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不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会遭到人民群众的鄙视和谴责。 3.评价标准不同。评判一个人能否犯罪,法律是看这个人有没有犯罪行为,这种行为能否加以施行;而道德的评判标准是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尺衡,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要看每个人的道德接受界线是什么,道德评判上,一个没有犯法的人不一定是好人。法律和道德的不同评价标准就具体表现出在这里。4实现方式不
4、同。道德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实现,而法律则靠国家强迫力。 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络 1.合作关系。一个人在道德的约束下,能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当社会道德失去效力时,法律就会挥动双臂判定他能否犯罪,他能否应该遭到惩罚;而法律的施行,是一个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构成、扬善惩恶的经过。如:不得利用欺诈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得用暴力行为对别人造成伤害等都属于道德范畴,可是,一旦有人越过这个范畴,就会触及到法律,并遭到法律的制裁。所以,道德和法律是互相辅佐支撑的。 2.道德是法律评判标准的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一种 恶法 ,是不被广大人民群众尊重和执行的,法律
5、应该包容最低限度的道德而评判标准。在执法经过中,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对法律的正确施行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对于那些不合适用法律规范的,就要使道德而调整起到补充作用。 3.某些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会相互转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规范的作用日益凸显,那些对社会有非常重要且经常被违背的,就有可能被立法者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一些法律禁止却不会发生的,将有可能转化为道德规范。所以,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对立又统一的。 二、社会转型期,道德与法律出现错位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 社会转型期,道德与法律出现错位现象,是和我们传统历史脱离不了关系的,且存在着息息相关的重要联络。清朝末
6、年,西方殖民者打开了摇摇欲坠的清的大门,清被迫变法图强,随之,中国的法制变迁大都呈现一种强迫性的制度变迁,这样变迁而来的法制与中国人传统的生活习惯相违犯,不易被人们接受。而在社会发展立法上,又是根据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为建构标准,却与我们国家的传统习惯、传统生活方式、传统道德观念等格格不入,由此而来的法律体系往往脱离了本土的惯例,另外,五四运动时期,文化运动主张并推翻了旧礼教、创立了新的法律体系。 但是,由于殖民者强大的剥削和压榨,且我们国家民族工商业发展不健全,只是新的社会道德体系即社会基本秩序、新的法律制度等无法构成,因而,法律与道德的错位断裂是我们法制化一直存在的阻碍现象,并且,转型期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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