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新政的经济社会学分析,经济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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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新政的经济社会学分析,经济社会学论文内容摘要:一系列的 房地产新政 , 是针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价暴涨实行的一种干涉手段, 这种干涉手段的施行具有经济法学和经济社会学的理论支撑。文章分析了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价暴涨的因素, 并从经济法学和经济社会学视域对中国 房地产新政 进行评析, 以便更全面、深入、细致地把握新政的内涵及其意义, 以期到达共鸣。 本文关键词语:国家干涉; 房地产新政; 经济法学; 经济社会学; 20多年来, 房地产产业在中国经济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也是地方的重要财政收入支柱性产业, 十分是大多数二三线城市, 其财政支出的重要支撑就是出售土地。但是, 由于近年来部分开发
2、商囤地、囤房以及有条件者为使货币保值而购持多套房屋、投机性炒房等原因, 致使房屋的大量闲置与相对困难者买不起房无房寓居的矛盾日益凸显。十分是自2021年春节以来的从一线城市深圳等发起的新一轮房价高烧, 二三线城市不仅及时跟进而且有的二三线城市如合肥房价涨幅已经超过一线城市房价涨幅, 此轮房价 大跃进 已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房地产市场成为国家必须予以调控或干涉的重点领域之一。 多年来, 房地产行业的价格与国家调控之间存在着这样一个怪圈:房价高涨予以调控, 再高涨再调控, 循环往复。上海社会科学院张泓铭考察研究, 自2000年以来房价经历了6.5轮次波动1, 虽经屡次调整, 但
3、从总体上看房价仍一路上扬。2018年春节后, 全国房价整体上涨, 部分城市因房价高烧不退, 呈直线上涨趋势。为有效遏制房价上涨过快、狙击投机住房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及全国各地陆续颁发了控制房地产价格高涨的 新政 , 房价过快上涨的趋势得到一定遏制。2020年年中, 为了缓解房地产供应侧压力, 从济南、郑州等城市开场取消限购令。此次限购取消, 引起了自深圳衍射到合肥等二线城市的房价疯狂上涨。至2021年6月, 合肥房价涨幅达60%, 2万元下面一平米的房子近乎绝迹。此前, 已有专家提醒限购解除的不良后果。对房地产的六七轮调控, 姑且不管调整结果价值的正负, 其目的都在于借用调控手段促
4、使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本文仅以近期期一轮调控为着眼点, 侧重于经济法学和经济社会学两个视域, 见微知着地对中国的房地产新政予以梳理、分析, 以期对中国将来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房地产新政大概情况及施行情况 (一) 房地产新政推行大概情况 2018年1月7日办公厅向全国发布了(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184号) 。通知要求通过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 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 加强风险防备和市场监管, 把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地方各级人民的责任。然而3月以后, 国内一二线城市房价仍然疯涨,
5、三线城市紧跟其后, 高房价再次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基于此, 2018年4月17日, 再次公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810号) 。该文件被称为 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楼市调控 。文件措辞严厉地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加强市场监管,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尽管2018年连续下发两个文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但房价汹涌上涨的势头不减。为进一步遏制其过快上涨, 2018年1月26日, 办公厅发布(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简称 新国
6、八条 ) 。 新国八条 提出, 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要进一步落实地方责任;地方要尽可能加大保障性安居房建设力度;以不同的信贷政策引导差异不同化的住房要求;从用地管理环节上严格控制各类住房用地供给;对地方领导实行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新国八条 把房地产调控大大地向纵深推进了一步。 (二) 房地产新政落实情况 国发20184号颁发以后, 2018年4月30日, 北京市针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现象, 在全国率先发布(北京市人民贯彻落实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业界称为 京十二条 ) , 即北京版的限购令, 其主要内容即北京居民只能购买两套商品房, 不再对第三套住
7、房提供贷款;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京外人员购房不予贷款。北京市房价因消费层面的控制, 上涨势头止住。随后广州、深圳、厦门、上海、天津、大连、青岛等40多个城市陆续颁布限购令, 限购令一出都显示了本质性成果。 (三) 限购新政的解除及新一轮调控政策 一系列限购新政的施行, 使部分城市楼市出现涨停,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 房价调控成效显现, 民众因房价对的不满情绪得以缓解。无疑, 房地产调控新政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抑制房价飙涨的作用。随着限购调控政策的延续, 房地产暴利引导下的疯狂开发带来了房产供应侧的宏大压力, 由于限购积压了大量成品房, 社会资金流沉淀为固定资产, 影响了社会流动性,
8、 限制了地方财政增长。十分是依靠土地财政的二三线城市, 影响较大, 以致财政入不敷出, 一定程度上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效应。2020年年中开场, 济南、郑州等城市为缓解房产大量库存、积压的压力, 相继解除了限购令, 其他城市纷纷效仿。自2018年的一轮调控造成的压力短期内迅速释放, 其势如洪, 引起了房价新一轮的快速上涨。 自2020年各地相继解除限购令后, 十分是2021年年初到2021年底, 新一轮房价泡沫化倾向明显加剧, 东部城市的这种情况尤为严重。一时间由于房价上涨导致房主违约的案件充塞法庭, 公众对涨势如潮的房价怨声载道。 汹涌上涨的房价及其引起的社会问题被再次提上了2021年
9、12月14至16日的经济工作会议议程。会议明确指出要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的定位 。随后, (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多家媒体全方位解读这一论断, 各地纷纷从购房条件如社保、户籍、套数等方面加以限制, 金融机构则采用提高购房首付率的措施配合的限购政策。各地房价随之掉头向下, 调控政策再现成效。在2021年 两会 上, 房地产是诸多代表热议的话题, 同时也是 两会 的重要议题。 二、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价暴涨的因素分析 在中国经济发展经过中, 多年来房地产投资热情不减, 屡次出现的炒房促成了房地产泡沫乱象, 究其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人们预期房价只升不降。作为一
10、般家庭, 购买是持有货币保值的少数手段之一, 而对于投资者而言, 投资与炒作房地产比做其他投资更有利可图。在社会资金涌入房地产领域的经过中会出现房价总体持续上升的趋势, 造成房地产价格暴涨, 经济泡沫化现象严重。为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调整的经过中必须辨别一路暴涨的背后原因, 有的放矢, 制定有效、有力的调控政策。 中国市场经济确立与发展的目的是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到达最优化的配置。房地产行业作为中国最市场化的行业其发展的顺畅与否, 却不是靠完全的市场化的自由调节完成的, 其蕴含着一系列的现实因素, 多年房地产价格一路上涨的背后隐含着众多原因。 (1) 准入机制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商没有
11、准入的严格限制条件, 只要办个公司, 竞拍一块土地, 就能够作房地产开发商。如此低门槛的准入机制难免导致房地产开发无序竞争而轮番推高房价, 房价轮番高涨又吸引大量炒房客成为炒房大军。 (2) 房价价格决定机制。房地产作为特殊产品, 其价格的构成并非完全市场化。由于土地的稀缺性与土地市场的国家 (地方) 垄断并存, 土地价格对房产价格起基础性作用, 开发商的投机竞争又是房价高涨的决定因素之一。 (3) 完全的市场自我调节。开发商与投机商的私欲及其追求利益最大化心理利欲膨胀, 对整个国家房价攀升推波助澜, 他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经过成为房价居高不下的基础性内因。 (4) 政策性因素。中国自1998年
12、实行房改, 福利分房政策被取消后, 民众解决住房的途径基本上依靠市场交易。为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固然国家一直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但是仍然难以解决普通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要求, 怎样实现 居者有其屋 的目的成为中国民生一大难题。 基于上述因素主导下的中国房地产, 完全的市场主导不仅会损害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且会由于缺少 安身立命 的社会气氛而影响社会安宁, 更会掣肘房地产的长远发展。为使房地产健康发展, 国家应该利用行政手段, 运用制度性规范挤压房地产市场因无序状态搅起的经济泡沫, 调整房地产政策, 维护房地产经济的正常发展。 房地产行业作为社会公共性产品, 其衍生的通胀、金融
13、风险、垄断以及分配不公等系列问题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 必须依靠国家干涉。干涉房地产市场有着防备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公信力与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三、房地产新政的经济法学分析 及地方新政的出台及其效果, 引发了各界的讨论与考虑, 房地产新政 的合法与否成为公共争辩焦点, 而不同视角的争鸣是论者构成共鸣的途径与经过。 (一) 观点一: 房地产新政 既不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合法 关于 房地产新政 不合法的讨论, 以秦前红的论文(房地产市场行政规制与权利边界和陈承堂的论文(临时性调控政策的合法性检讨为主要标志 (1) 。郭煌则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分析一文中, 从房地产调控的
14、 主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 等三方面讨论房地产调控, 以为调控多少存在着违法和调控政策违法等现象和问题2。 (二) 观点二: 房地产新政 具有合法性 李昌麒指出: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众所周知, 经济法就是由于社会的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盲目自由、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正遭到毁坏的情况下, 国家作为主体对经济进行干涉、宏观调控而产生的。拥有住房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面对飙涨的房价, 百姓通过市场获得住房权难以实现, 这种状态下, 对房地产进行适度的干涉是其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出, 房地产新政 的施行具体表现出了经济法的适度国家干涉原则。 郑少华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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