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趋势的利弊分析,国际海洋法论文.docx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趋势的利弊分析,国际海洋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趋势的利弊分析,国际海洋法论文.docx(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趋势的利弊分析,国际海洋法论文内容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中极其重要的司法机构, 当前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处于不断发展当中, 逐步呈现出扩张的状态, 这具体表现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司法判例等方面。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对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产生了一定的受益之处, 但同时也导致了一些问题, 因而我们应当保持正确的态度去看待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问题, 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 本文关键词语:国际海洋法法庭; 海洋法公约; 管辖权扩张; 1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
2、辖权的发展趋势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里, 对 管辖权 的定义是这样的: 一个国家管理其领土、领海和领空内的所有的人与事的权利;国内法院审查和受理争端与裁量的权利范围;实现行政、司法职能覆盖的地理范围。 1随着国际事务的日益增加, 管辖权一词的范围也扩大到国际法领域, 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为国际争端的一个重要的解决机构, 它在管辖权方面逐步发生变动, 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 1.1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看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发展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CLOS, 下文简称(海洋法公约) 的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中的一些条款, 实际上起到了扩张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效果, 详细分析如下: 根据(
3、海洋法公约第286条可知, 第287条中的法院与法庭的管辖权事项是关于(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第288条的第2款扩大了这一范围, 另外增加了管辖权的事项, 即解释或适用符合(海洋法公约的目的的国际协定产生的纠纷。 (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4款将牵涉第287条中的法院或法庭能否能够行使管辖权的纠纷指定给当事方将争端提交至的法院或法庭, 从某种意义上, 能够讲是授予法院或法庭自裁管辖的权利。对于诉至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争端, 大部分情况是被诉方对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此时假如法院或法庭自个去裁量这一问题, 可能会无意中在一定范围内对管辖权的范围做扩大解释, 进而裁定本身对案件具备管辖权,
4、 然而此时假如当事方存在异议, 法院或法庭中却缺乏相关的异议处理机构, 造成存在异议的当事方无处寻求救济, 由此可见(海洋法公约中第288条第4款对法院或法庭管辖范围的扩大不尽合理, 似乎存在疏漏。 (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C项将适用的争端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大, 不仅限于国家, 还包括作为国际组织的联合国安理睬。将适用的事项限定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行使职权产生的纠纷, 同时排除了安理睬删除的议程事项和要求适用(海洋法公约认可的争端解决方式的纠纷。第十五部分的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中使用的 或以该国的名义提出 措辞, 实际上为个人介入国际诉讼或仲裁提供了途径, 在该条规定下, 个人能够提起对外国
5、的申请, 在迅速释放程序中, 船舶扣留国与被扣留的外国国民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而(海洋法公约赋予了个人这样的权利, 也同时扩大了自个的管辖权事项范围。类似的将非国家形式, 包括自然人、法人, 以及不同类型的组织等, 纳入自个管辖权范围还具体表现出在(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中。这两类非国家行使的主体在(海洋法公约中遭到不同的对待, (海洋法公约对第十一部分的非国家形式的主体进行了更多的限制, 对第十五部分中的非国家形式的主体的限制更多的表如今形式上, 本文以为这一区别源自(海洋法公约将注意力愈加集中于海洋环境和渔业纠纷。 海底争端分庭和法庭全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络, 海底争端分庭在这里之前是从属
6、于国际海底管理局, 在脱离出国际海底管理局之后, 从属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一部分, 这在(海洋法公约的第186条和第187条中能够看出。海底争端分庭不完全遭到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掌管, 在管辖权方面,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主要具体表现出在部分 区域 内的活动的争端, 除此之外, 海底争端分庭具有咨询管辖权, 这具体表现出在第191条。海底争端分庭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也存在一些密切的联络, 例如海底争端分庭的11名法官全部来自国际海洋法法庭, 这11名法官不但要进行司法工作, 而且要进行行政工作。(海洋法公约第186条对海底争端分庭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进行明确规定, 第187条对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范围进行细
7、化规定。除此之外, 在第191条对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事项中增加了对法律问题的咨询意见, 这种咨询管辖权是海底争端所独有, 还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也同样具有是一个正在剧烈讨论的问题。2018年5月, 瑙鲁代表团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申请, 希望海底分庭对担保国的责任与赔偿责任问题作出法律咨询意见, 国际海洋法法庭于次年2月1日正式颁布了咨询意见2。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的管辖事项规定在(海洋法公约第33条中, 而第303条第2款针对海洋中发现的文物, 通过 推定 一词, 将沿海国在毗连区管辖权范围扩大化, 假如相关争端的当事国根据第287条选择了国际海洋法法庭, 那么将同时直接扩大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在
8、毗连区的管辖事项范围。 (海洋法公约第305条赋予国际组织签字的权利, 签字代表着成为(海洋法公约的创始成员, 由此可见, (海洋法公约的创始成员不仅仅限于国家, 还包括国际组织。附件九中提到了由国家组成的间组织, 且十分强调(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将权限转交的对象的组织, 在知足特定条件时能够签字。现存的具有代表性的此类国际组织是欧共体, 在2001年东南太平洋养护和可持续捕捞箭鱼案中, 欧共体作为被诉方被推向法庭。 1.2 从(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看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发展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110条第2款受权给个人直接提起对他国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或被船舶登记国官方机构受权个人代表国家提起
9、国际纠纷申请, 与(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第292条第2款互相照应。(海洋法公约将迅速释放程序中的争议主体扩大到被扣留的个人的做法, 早在(海洋法公约起草时便遭到剧烈的反对3, 但是(海洋法公约最终仍作出这样的灵敏性规定, 无疑是为了扩大自个的管辖范围。 (海洋法公约对法庭全庭规定了诉讼管辖权, 第191条明确地赋予了海底争端分庭咨询管辖权, 但到当前为止, 国际法学者对全庭具备同样的咨询管辖权与否存在剧烈地争议。主张全庭同样具有咨询管辖权的代表性学者如叶强, 他在(咨询意见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的发表程序初探等论文中采用的论据是(国际海洋法规则第138条1, 以为该条实际上支持了全庭也具有咨询管辖权
10、, 国际海洋法法庭早在1997年也吸收了这一内容4。2020年3月28日, 次区域渔业委员会 (The Sub-Regional Fisheries Commission) 申请国际海洋法法庭作出咨询意见, 中国、英国、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以为(海洋法公约没有受权全庭做出咨询意见, 因而表示反对, 然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21年4月2日对该案作出了咨询意见2, 这代表着国际海洋法法庭自个将权限划大。支持全庭具有咨询管辖权的论点, 从(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的角度寻找到了支撑论点的论据, 尽管第138条的一些法律措辞的解释存在争议, 但仍有可能在事实上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事项的扩大间接提供了辅助
11、, 国际法的构成离不开长时间的历史实践构成的国际习惯, 在将来国际法发展的道路上, 这种支持全庭具有咨询管辖权的观念很有可能促进国际海洋法法庭逐步增添自个的管辖事项。 1.3 从(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看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发展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0条赋予缔约国和缔约国之外的实体向法庭提出申述的权利, 与之相关的内容具体表现出在(海洋法公约第187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当中。根据这一条款, 这些有关 区域 内活动的争端主体包括缔约国、管理局、企业部、国营企业、自然人和法人。由此可见, 相对于国际法院的仅限于国家之间争端的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张, 不但能够解决部
12、分或者全部当事方是个人、私人商业公司、间组织等非国家实体之间的争端, 而且能够处理当事方协商一致, 提交的(海洋法公约之外的关于海上协定的争端。 (国际法院规约第21条规定,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也包括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中详细规定的一切申请 (matters) , 需要注意的是, 英文版本中规定的是 任何其他协定 (any other agreement) , 而不是 任何其他国际协定 , 并且在中文版中使用的词汇是 事件 (matters) 5。除此之外, 在适用(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院规约的经过中, 二者具有冲突的可能性, 产生冲突的条件是在选择争端解决的程序时, 一方选择(海
13、洋法公约第187条的的海底争端分庭, 一方选择(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国际法院6。 2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趋势的利弊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国家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等之间的海洋问题日益突出, 国际海洋法法庭愈加遭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加,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在不断变动, 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扩大化, 它既给争端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受益之处, 也导致了一些问题, 详细分析如下: 2.1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扩大化的利处 (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了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事项, 既包括预防, 又包括惩罚, 牵涉的都是海关、财政、移民与卫生方面, 而第303条中针对未
14、经沿海国同意, 移出海洋中文物, 能够推定为第33条的事项。由此可见, (海洋法公约首先将沿海国在毗连区内管辖权范围扩大, 允许沿海国在适用第33条时, 推定 为违犯了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在这一前提下, 假如争端解决机构指向国际海洋法法庭, 那么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毗连区内的管辖权范围也发生了扩张。此处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大将有利于保卫沿海国对毗连区范围内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问题行使司法管辖权。 当前国际司法机构诸多, 管辖权冲突问题日益尖锐化, 海洋争端牵涉的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国际法的一般规定, 处理海洋争端的司法机构也并非仅仅需要一般性国际法院, (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的
15、司法实践有助于落实对(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一体化,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日后的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 应当发挥出独特而突出的作用, 它在管辖权范围方面的扩大有助于到达解决国际海洋争端问题的一致性, 同时对(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的统一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2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扩大化的弊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随着时间的推移, 在管辖权方面逐步展露出扩大的趋势, 这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 为国际海洋法法庭本身的发展埋下一些隐患。 首先, 易产生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冲突。(海洋法公约第288条赋予了国际海洋法法庭自裁管辖权的权利。作为一个国际海洋事务的司法机构, 国际海洋法法庭有权利去裁定自个能
16、否有管辖权, 并且没有相应的国际机构去监督这一权利的行使, 更没有争端当事方申请复议的机构, 这无疑促使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 且容易导致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第10号案例中, 爱尔兰诉英国MOX核燃料厂案中就出现过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详细具体表现出为平行管辖权的冲突。与本案相关的国际法包括三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卫公约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East Atlantic) 、欧共体法律中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Euratom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