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食品安全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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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食品安全论文【题目】 【第一章】 【第二章】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2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 2.1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概念 2.1.1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定义 有关食品的定义,各类着作中五花八门,从法律的角度看待食品的含义,能够参考(食品安全法中的条文,根据第 99 条的规定,食品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半成品,甚至原料。根据中国的风俗传统,那些既能够被当作是食品又能够被当作是药品的物品,只要在食用时并没有被当作药物服用,则仍然被认定为食品。食品安全其含义比拟广泛,即包含了食品不具备毒性
2、物质,对身体不会产生有害影响的意思,同时还意味着该食品需要具备一定的营养要求,总而言之,食用该食物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急慢性疾病,则该食物可被认定为安全。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经过中,因施行了民事违法行为,而不得不在民法的范围内为其所作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承当平等主体间有关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背民事义务所应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公民承当民事责任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侵权行为人为其过错付出代价,作出补偿。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是指: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司法机关对食品的生产者、销
3、售者或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其违背生产、销售合格食品义务,而依法应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利和生产、销售者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它是一种保障权利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修复被损害的法律关系的行为,也是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到补偿的民事救济手段。 2.1.2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特征 1复杂性 通俗的讲,法律条文中的明确条文或者是在违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而需要承当的结果,这是民事法律责任产生的缘由。民事法律责任之一的食品安全责任是特殊的,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复杂性就是其特殊的地方。有两种民事法律责任是(食品安全法中所包括的:第一种责任是,生产、制造食品的人和为生产、
4、制造出的食品做代言的人的责任。例如,(食品安全法55条和第96条的内容就是对这一种责任的规定;而第二种责任则是,经营食品的人或者讲是食品的销售商的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41、42、43、45、46、47条等,都对这二者的所应承当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要对销售的瑕疵产品造成的损害承当责任,并且有赔偿的责任。 2财产性 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手段,这种手段是用来保卫民事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其范围,通常与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这样才能切实保卫民事主体的权利,恢复受害者的收到损害的权利。换个角度来看,与某些民事法律调整方式方法相一致,例如平等和等价有偿。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很少是带惩罚性的,通常只是为
5、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原先的财产和精神状态。对损害的停止,对阻碍的排除,对危险的消除,对受损声誉的恢复、对犯下的错误进行赔礼和道歉,对损失的财产进行返还,恢复受损至原状,或者对遭到的损失、损害进行修复、重作、更换、赔偿等责任方式都是不具备惩罚性的。只要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益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承当方式,才能具体表现出民法中的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最主要的关系就是财产法律关系,因而当违背了民事法律义务的时候通常伴随着对方经济上的损失。由此得知,民事法律责任中最主要的也就是关于财产方面的责任,而损害人用来承当损害责任的那部分财产通常是交予受害者。所以民事责任方式中有对损失的财产进行返还、
6、恢复受损至原状、对收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如某人损坏了别人的财产,就应当对损坏的财产进行恢复至原状或者对受损财产进行折价赔偿。而食品安全事故中产生的食品安全责任的承当方式主要是对遭到的损害进行赔偿,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方面、人身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但是在适用上还是做了一些限定,例如,(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中有规定,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缺陷食品,消费者有权向其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比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单纯的补偿性民事法律制度,其主要还是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作为补充的赔偿原则,并不是常态,而且限制了其适用的条件。
7、2.1.3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食品作为产品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产品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经济贸易的发展大力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当中也不乏对于产品责任认定的各路学讲,华而不实最普遍的应该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了,在产品责任领域,有关民事责任认定,是由合同责任逐步发展为侵权责任的经过,华而不实又由一般侵权责任发展为严格责任。 1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确实立源于1842年英国的一起诉讼案件的判决中。3318世纪末,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兴起,机器生产开场代替手工操作,但当时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为促进资本的积累和推动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侧重保卫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再加上那一时期人们
8、倡导合同自由,比拟低下的生产方式导致其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化程度都不高,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这一种深奥玄妙的平衡,能够根据契约原则确定权利归属和范围。 合同责任对英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出来:1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局限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他第三人若因该产品缺陷而遭到损害则得不到赔偿。假使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则即便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了在法律规制范围内的伤害,也不需要承当赔偿责任2合同责任原则,讲求意识自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怎样约定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这一原则导致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够根据本身特点制定利于己方的格式条款逃
9、避法律责任。 2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 进入 20 世纪以后,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中,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对科技的依靠性越来越强,无过错的合法行为,同样会造成损害。假如要逐一证明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企业相对于个体消费者的绝对优势越来越明显,消费者个人显得非常的弱小。当代法律为了解决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确立了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 在美国,最早提出严格责任的思想,是 1944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34中。严格责任的正式确立则是 1963 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35.当时的主审法官以为,生产者将产品流入市场且未在投放前进行产品测试,或明
10、知测试结果不合格的,但凡该产品致人损害,则产品生产者就必须对此承当严格责任。36在英国,严格责任的提出最初是在1977年和1978年先后发表的两份报告中,两份报告的内容大概意思都是反响了一个问题,报告以为英国当时的法律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很好的保卫,报告的内容中呼吁英国对产品的经营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终于在9年后,当英国施行了(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英国的(消费者保卫法也在1987年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之所以各国纷纷呼吁在产品问题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其原因在于严格责任原则重点关注的是产品客观上存在的缺陷,这使得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易判定,也更利于保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诉讼经过中更方便
11、举证。37严格责任适用于产品的使用者和购买者,这一点相对于合同责任中,承当赔偿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合同缔约者之间更人性化,同时,严格责任并不要求经营者对其产品提供担保,促进了产品交易的便捷性。38严格责任能够鼓励和促进生产者改良产品的安全性。 当然,严格责任原则在现今适用中也有它本身的缺陷,该原则固然利于保卫消费者的权益,但对被告方或是产品的经营者太过苛刻,导致产品经营者基本没有可供抗辩的事由,一旦立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则不难预测此类案件的诉讼率将会逐年增长,且赔偿数额也会越来越高,这将打击经营者的从业积极性,也会危机产品保险业的发展,其实严格责任原则对生产者显失公平。正如学者所指出的: 没有绝对
12、的严格责任,正如没有绝对的公正。 39 正是由于严格责任本身的局限性,在1990年后,那些曾一度盛行严格责任的国家开场纷纷限制严格责任的详细适用方式方法,有的将过错责任原则反向适用于消费者,有的为被告增加了抗辩事由或者为原告增加了举证责任,有的改革了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其最终目的都是在寻求一种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契合点。40 2.1.4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往往是参考(侵权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质量法下面简称 产品质量法 中的抗辩事由条款。所谓抗辩事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要求自个承当责任时的一种对抗请求权,抗辩事由能够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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