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人参与问题的法理分析,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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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被征收人参与问题的法理分析,法理学论文内容摘要研究目的:明确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介入的意义与功能,构建被征收人有效介入的制度框架,促进土地征收活动的顺利展开和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平正义。研究方式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解释法、归纳总结法。研究结果:被征收人有效介入是土地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下的土地征收程序属于行政主导型形式,被征收人的介入局限于外表、浅层次介入,很难对征收行为施加积极、有效影响。研究结论:应在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指引下,着重完善信息公开、协商讨论、及时反应等介入制度,才能更好确保被征收人的有效介入。 本文关键词语:土地法学; 土地征收; 正当程序; 有效介入; Legal P
2、rinciple and Path Selection of Condemnees Participation in Land Acquisition CHEN Yizhu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Abstract: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clarify the significanc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condemnees participation in land acquisition, to cons
3、truct the intuitional framework, to promote smooth development of land acquisition, and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methods of normative analysis, literature survey and inductive abstraction are employed.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the condemnees is the importa
4、nt part of land acquisition reform, whereas the current land acquisition procedure features as a government-led mode. Therefore, condemnees can only superficially take part in land acquisition and are unable to exert positive and effective impacts. In conclusion, certain systems should be improved,
5、includ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ordination and prompt feedback,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condemnees. 土地征收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至今,土地征收仍然是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学界对土地征收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从 公共利益 限定角度出发开展源头性规制研究,二是从征收程序入手展开经过性规制研究,三是以补偿安置为主的结果性规制研究。在这三方面中,土地征收的源头性规制和结果性规制的最终实现,均需借助于征收程序
6、的气力1。因而,一个合理、有效的征收程序制度对土地征收的顺利完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至关重要。被征收人介入制度是征收程序制度的核心,决定着整个征收程序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当下,被征收人介入制度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详细实践,都缺乏足够重视。 1 被征收人的范围 谁能够介入到土地征收程序中去?即介入的主体范围或资格,是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介入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财产法原理,被征收人就是对被征收土地拥有权利的人,一般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和继承权人等。 在中国,被征收人的范围取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详细设置。从中国成立至今,被征收人的主体范围经历了一个由大到小再到大的变化经过1。现
7、行法律法规将被征收人主要区分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也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三类。 1.1 所有权人 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国家所有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仅仅仅是国家针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2022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下面简称 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物权法第六十条和(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代表相应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1.2 使用权人 谁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此法律没有
8、明确规定,但一般以为,能够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同功能与用处将集体土地区分为承包经营性用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用地形式,通过合法方式使用这些土地而构成的用益物权的主体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1.3 其他权利人 除上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外,对在土地征收中还享有权利的人,不同的立法对其称谓不一,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将其称为 其他权利人 ,在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将其称为 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此, 其他权利人 与 其他利害关系人 哪一种称谓更妥当、更准确,理论界鲜有研究。笔者以为,将对被征土地拥有权利的人区分为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和 其他权利人 ,在逻辑上构造完好而严密
9、,且采用 其他权利人 称谓更倾向于强调其与征收行为的直接联络和权利变动的直接性;而 其他利害关系人 是相对于 利害关系人 而言的,且会更进一步牵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间接利害关系人问题,这无疑增加了实践中认定与操作的难度。所以,笔者更倾向于采用 其他权利人 这一称谓。 哪些主体属于其他权利人?立法未作释明或列举,理论上除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外,但凡合法权益会受土地征收行为直接影响的主体,均应属于其他权利人,包括通过转包、出让、出租、转让、抵押、入股、合营等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权益的各类法律主体。 2 被征收人介入的价值与功能 所谓被征收人介入,是指土地被征收人积极、主动、深度、全面、及时参加到土地征
10、收活动中,对土地征收活动施加能动、有效、深入影响的参与行为。被征收人的介入,表示清楚其不是单纯的既定政策接受者,而是土地征收行为的能动影响者。介入就意味着知晓、表示出、聆听和决策。被征收人的有效介入,对减少征地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深远影响。 2.1 具体表现出人之尊严价值 被征收人和其他公民一样,虽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在长期的 全能 条件下,一切都依靠,人的主体意识逐步淡薄3。对于深受 官贵民轻 传统观念影响的被征收人而言,征地经过中的介入,能够让他们感遭到 主人 般的礼遇,唤醒其主体意识,并能够激活他们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被征收人有效介入制度,最大的魅力在于使拥有决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
11、平等地对待被征收人,尊重他们,聆听他们,相信他们,与他们共同分析征收能否妥当,共同协商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有效介入,能够实现其深藏于心的对尊严、平等的渴望,使人之尊严价值得以彰显,这也正是宪法规定的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详细具体表现出。 2.2 促进学习与合作 卢梭曾强调,介入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功能4,即介入的经过就是沟通、学习、合作经过。一场特定的介入活动,就是一场各种价值、诉求和知识的聚集活动,人们能够通过介入行动共享自个的知识、表示出自个的价值和利益需求,与此同时也会了解别人的立场和诉求。通过介入经过中的沟通沟通,介入者在真正了解对方或别人态度和主张后,更容易理解和支持对方或别人
12、,更有可能调整和修正自个的利益诉求,努力寻求双方的价值共鸣和利益结合点,最终构成合作。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介入,同样遵循知识与诉求会聚、共同学习、了解别人、反思自我、寻求合作的实践规律。事实上,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大多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精准认知,介入有助于消除被征收人在这些方面的知识欠缺和对规则的疑虑,能够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顺利执行。 2.3 限制恣意与防止腐败 假如土地征收中缺少被征收人的介入,行使土地征收权的行政机关在本身利益驱使下,容易恣意行事,容易导致超范围征收、暴力征收、补偿缺乏、分配不规范等不尊重集体土地权利的社会问题和官员腐败问题。程序的对
13、立物是恣意,作为土地征收程序核心组成部分的被征收人介入制度,直面征收权之恣意并对其予以限制。被征收人介入,有助于土地征收机关的征收行为实现合法、及时、公开、透明,能够减少暗箱操作,防止各种腐败滋生,对土地征收权的合法行使起到积极监督作用。 2.4 保障权益与维护稳定 土地征收直接牵涉被征收人的亲身利益,被征收人介入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对自个不利行为以维护本身权益。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获取信息、表示出诉求、提出建议,争取合法利益,最好的方式是亲身介入。被征收人介入制度作为程序制度,首要任务就是追务实现实体法权益,介入有助于实体权益的实现。按照王绍光的解释,现行被征收人介入制度,属
14、于体制内介入渠道,这种介入越充分越有效,被征收人就越不容易选择请愿、抗议等体制外介入方式,体制外介入方式最大风险是不可控,对社会稳定威胁宏大5。被征收人在体制内的有效介入,有助于其心甘情愿接受介入结果,减少集体上访或暴力抗争行为,由于 人们一旦参加程序,那么就很难抗拒程序所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正 6。 3 被征收人介入的现在状况及分析 3.1 被征收人介入的时间起点 从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历史上看,以征收审批机关作出征收决定为标准,能够发现被征收人介入的时间起点经历了一个反复的经过2。2004年至今,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审批机关作出
15、征收决定之前进行介入。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仍然确认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审批机关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进行介入的做法。 3.2 被征收人介入的主要内容 土地征收主要牵涉土地征收权的启动即要不要征地、征收范围、怎样补偿与安置等内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被征收人不能介入土地征收权能否启动和征收土地面积的决定,只能介入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确实定2。 根据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明确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写入征收条款,并在修改后的第四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在状况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在状况、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
16、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可见,最新立法精神在于适当允许被征收人介入到土地征收权的启动和征收面积确实定上去,征收实践中若能如此,这便构成了被征收人真正意义上的全程介入。 3.3 被征收人介入的主要方式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七、九、十三、十四条等规定,被a征收人在土地征收经过中介入的主要方式有:获取征收补偿方案、表示出不同意见、参加听证会、举报、查询支付清单、查询征地公告等。 3.4 被征收人介入的效果 如前所述,被征收人固然能够在征收审批机关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进
17、行介入,但土地征收权的启动无需与被征收人直接见面,土地征收权的启动缺乏来自相对方的直接监督,在这里增加了土地征收机关错征乱征的制度风险。曾经发生在无锡的150名农民起诉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案就揭示了此风险的真实存在7。 就被征收人介入方式而言,固然(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要求征收机关作出告知,但告知的信息要求较为简单,对征地性质、补偿和安置标准确定根据与理由未要求公告,即便如此单一的信息公告要求也会被一些征收机关 偷工减料 ,使被征收人无法了解必要的真实信息。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公告仅仅是既定结果的告示,不是为了听取意见、建议后作最后决定的前提,因而,很难在这里告知基础上生成沟通、合作。固然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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