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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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_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普通苏州大学苏大教20208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修订稿)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修订稿苏州大学二一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施行细则印发通知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苏州大学教务处2020年01月07日印发校对:于竞红关于印发(苏州大学
2、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附件: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施行办法)及(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如下: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操行端正。不符合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3、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4、受过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者;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3、,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到达2.0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到达规定要求;大学外语到达学校相应规定。不符合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2、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医学类学生毕业考试平均成绩未到达70分者;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4、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申请1、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2、学生申请后如条件不知足,未通过审核,则以后申请不予受理。二初审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教务处。三审核教务处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四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另行规定。第五条本细则从2020级学生开场执行。第六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如与本细则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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