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_.docx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_.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_.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_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湘城院发2021?90号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2021年11月27日的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城市学院2021年12月5日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施行办法)
2、,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公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操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30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老师、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名单报省学位办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权教务处负责学位授予的详细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
3、的评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下面职责: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审查通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定分委员会由7至12人组成,由学院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面主要职责:1接
4、受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2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第三章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第八条符合下面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到达人才培养目的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2.课程学习及专业能力获取
5、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把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本专业技术的初步能力;3.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到达2.0分含以上;4.身体健康,到达(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21年修订)合格要求。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可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填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写“湖南城市学院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学生所填写的申请信息,并按第十五条要求分专业汇总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印发 湖南 城市 学院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细则 通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