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数据取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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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电子数据取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摘要:2012年随着刑诉法、民诉法的修订,“电子数据以法定证据的身份正式登上我国司法舞台,在司法审讯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学界大多数目光主要聚焦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中,作为证据“三性之一的关联性一直遭受冷漠,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十分是电子数据载体关联性的重视。关键词:电子数据;双联性;电子数据载体关联性一、电子数据关联性在认定经过中被忽略的现实状况当前我国处于电子数据运用的低水平阶段,理论界普遍给电子数据的特性贴上了易毁坏性和不稳定性的标签,因而,在证据认定、质证经过中,诉讼双方通常都更倾向于在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及真
2、实性上下足文章继而否认该证据,往往都忽略了从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下手,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异议针对的是什么、根据的理由是什么却语焉不详,只是一味地“真实性有异议导致质证经过并非完全有理有据。二、电子数据证实力认定具有区别于传统证据形式的特殊规则(一)电子数据证实力认定经过中具有鲜明的双联性特征传统证据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故通常仅需要考虑其信息或内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能否具有关联性。而电子数据无形的事实信息需要有形的载体借以存储,故电子数据是内容与载体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内容关联性要求电子数据所包含数据信息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另一方面载体关联性要求电子数据的信息载体同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介入人
3、之间的关联性,即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体现为独特的双联性。内容关联性同传统证据一致,是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及其审讯、生活经历来证实诉讼介入人主张的案件事实能否存在,电子数据作为一个物质载体,本身能否被删改、伪造这一个根本问题难以确认,其本身载体和本质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更妄言其所欲呈现的事实情形。(二)对电子数据双重关联性法律认定的视角选择电子数据本身客观性及对案件现实呈现的关联性导致在实际案件中无法避免的先行论证其对本案具有关联性。从证据层面而言,欲被采纳须从电子证据本身与案件的关联性入手,进一步论证所呈现内容与本案关联性。换言之,作为诉讼相对方在诉讼攻防策略中具有足够的空间和余地进行防守。法庭在审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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