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独立制度(本科),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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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独立制度本科,司法制度论文一司法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 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坚持本身的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干预 三审讯结果只要在上诉法院方能遭到质疑 四法官的司法豁免权 五陪审团、陪审员地位独立 三、司法独立的价值 一司法独立最根本的价值是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 二司法独立对法治社会的价值 三司法独立的价值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司法独立的程序价值 四、中国司法独立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权遭到政机关的不正当干涉 二社会舆论意志压力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极大 五、怎样构建合适中国国情的司法独立制度 一正确处理的领导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人大个案监督和司法独立的
2、关系 三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四提高法官的独立地位 五推进法院体制改革 结束语 以下为参考文献 致谢 以下为正文 内容摘要:司法独立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经过文艺复兴时期的发展,在近代的西欧,司法独立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基本原则,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认可。司法独立的内涵是司法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坚持本身的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干预;审讯结果只要在上诉法院方能遭到质疑;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陪审团、陪审员地位独立。司法独立对于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法治社会的建设、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程序正义有重要的意义。针对我们国家司法权遭到政机关和社会舆论的不正当干涉等问题,我
3、们国家司法独立制度的建设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正确处理的领导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人大个案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提高法官的独立地位;推进法院体制改革。 本文关键词语:司法独立;司法权;政治体制 前言 司法独立是当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裁判必须不受任何方面的影响,方能实现其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权威。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象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 1因而,深入的理解司法独立原则的内涵,积极探寻求索贯彻司法独立原则的措施,对司法实践有着
4、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独立的起源和发展 一司法独立思想的起源 在学术上, 司法独立 是一个当代词汇。中国古代社会奉行司法行政合一体制,地方行政长官负责地方司法活动,国家最高司法权由者皇帝把握,不受其别人的干涉,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司法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思想。但是依附于行政权利的司法活动并不具有本质意义的独立性,甚至这种 青天 思想对我们国家现今的司法独立原则造成了极其宏大的负面影响。在西方,司法独立思想要追溯到公元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讲过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 2,亚里士多德表述的三个要素,指的是行政职能,议事职能和审讯职能,这是最早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设想,也是最早的司法独
5、立思想。而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司法权主要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少部分的司法权由执政官和元老院行使。一直到中世纪,封建王权在神权的支持下才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合并。 二司法独立的发展 司法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专职法院的设立。中世纪后期大陆上首先在法国分化出专职的法院。但是早期的法院受制于王权和教权,法国国王路易十三由于法官做出对他不利的判决而放逐法官并销毁檀卷,这一行为得到的结果却是法院的集体抵制。 法国律师们的司法独立性和无畏精神,在世界各国是无可比较的,除了其英国同行外。在法国历史上,为了抗拒君主和政治家们的专制命令,律师曾四次全体辞职,因此在法庭上竟找不到律师。 1 英国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先行者,
6、早在14世纪,英国法院就规定国王不得给法院院长写信干涉审讯。17世纪初英国著名学者哈林顿就曾经提出过分权思想: 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2 。英国学者约翰 洛克初次系统的阐述了分权理论。1701 年英国公布(王位继承法,该法规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进而使司法独立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 国王行政权除非经上下两院的请求,不得将法官免职。意在排除国王和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预,这能够讲是历史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司法独立的规定。 3 18 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阐述三权分立思想时提出了司法独立原则。孟德斯鸠以为: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利:1立法权利,
7、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利,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利司法权。?假如司法权不和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假如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利,由于法官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的气力。 4 美国宪法确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三权分立体制是近代以来设计最成功的司法独立案例,美国1787年宪法第三条规定: 美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下级法院。 5 司法独立思想影响了近代大部分国家的政治体制,我们国家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讯,只服从法律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
8、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基本司法原则。 二、司法独立的内涵 最初的司法独立思想经过近两千年的政治实践发展,已经构成成熟的政治理念。司法独立的含义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思想观念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独立的法律职业观,在司法活动中保证本身独立性,自觉抵制来自于其别人或者其他机关的影响,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其二是制度方面,在建立一种政治体制的经过中,要根据司法独立的思想的原则确定司法活动不受其他一切影响。制度上的司法独立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多元化的话题,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一司法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作为和司法机关同等地位的国家机关,不得享有司
9、法权。司法权独立最初的理论根据是孟德斯鸠的 三权分立 学讲,他把司法权作为和行政权,立法权并列的政治权利,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互相限制,保持衡平。在孟德斯鸠的分权体系中,司法权的独立具有支柱地位。假如司法权不同行政权相分离,那么司法活动将时刻面临凭借资源优势构成的行政权利压迫;假如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任何不利于人民的法律都会成为裁判根据,法律将会变得不可信任。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是保障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基本要求。固然分权原则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都得到适用,但当代国家大多已经改变了传统的行政、司法一体化的政治体制,即便分权程度较低的国家也至少在法律上确立了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制度。 二法官在审理
10、案件中坚持本身的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干预 本法院的其他法官尤其是本院的主管法官和上级法院的干涉,并保证不偏不倚的裁判是非曲直。除了法律,法官没有任何上司。法官坚持本身独立的思想来源已久。在三权分立理论尚未成形的13世纪,英国的布莱克顿Bracton就发表了一句流传很广的名言: 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1在布莱克顿之后的1607年,英国王座法院审理富勒案,英王詹姆斯一世企图自个审理案件。王座法院就国王能否有权决定由哪一法院审理特定案件一事向当时英国最富盛名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 科克Edward Coke咨询。科克否认了詹姆斯一世的讲法,他以为 陛下具备伟大
11、的天赋和渊博的学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牵涉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的诉讼的决定, 不是根据自然理性, 而是根据有关法的技术理性和判定。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常年的、在研究和经历体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 1科克以为国王特权法院高等委员会的司法权属于宗教司法权,与王座法院处于同等地位,不可干预王座法院的审讯活动,并签署了一系列的人身保卫令与国王抗争。尽管科克大法官最终被詹姆斯一世革职,但法官独立审讯权思想却愈加深切进入人心。德国的法官法规定: 法官在公开审讯时必须宣誓忠实于基本法,忠实于法律履行法官职务,用最好的知识与良心不依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去判决,只服从于事实和正
12、义。 2 三审讯结果只要在上诉法院方能遭到质疑 近乎世界上所有的法院都遵行这一规则。假如上诉法院以为初审法院的判决法律根据有误,或者法律观点错误,能够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决定重审,法官在重审时就要服从上诉法院的法律观点。然而,无论怎样,上级法院都不能对下级法院的详细审讯活动进行干预;对于未审结的案件,上级法院不得根据其地位就案情事实和处理意见做出指示。 四法官的司法豁免权 法官司法豁免权是指,法官在行使审讯职权时,因非主观存心故意的原因此造成裁判的错误,法官得享有免于被追查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权利。3法官在审讯活动中的言论和行为免受民事起诉,以免法官遭到外界的压力,即便法官的判决是错误的,也应当享有司
13、法豁免权,不承当法律责任。 五陪审团、陪审员地位独立 以美国为典型的一些国家实行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法庭吸收非专职法官介入审理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的的主要价值在于吸收社会思想、社会价值观和社会道德,更好的实现法律价值的制度。陪审独立的目的在于消除陪审员在介入司法审讯的经过中不受制约,更积极主动地发挥他们在案件审理经过中的作用,进而制约职业法官的权利。陪审独立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1、陪审团或者陪审员的主要职权应当是认定案件事实,而非确定法律的适用。由于适用法律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陪审员的法律知识一般不能到达运用法律逻辑适用法律的高度。 2、陪审员在介入案件事实认定经过中要有独立的表
14、决权,不能遭到法官的影响,并且监督案件诉讼经过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 三、司法独立的价值 司法独立原则早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成为一种普遍的司法制度,表示清楚司法独立有着不可忽略的政治价值和意义: 一司法独立最根本的价值是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 司法的独立本身并不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只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他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即法官公正无私地解决争端进而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的实现,同时追求正义和理性。 1司法独立的设想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依靠对资源的控制而构成,最容易凭借气力侵犯人民权利;立法机关决定国家的政治
15、体制,假如立法者制定了不适应国情的法律,人民将失去判定行为能否适当的准绳。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司法权处于弱势的地位。美国宪法的缔造者之一汉密尔顿曾经讲过: 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气力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迫,又无意志,而只要判定;而且为施行其判定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气力。 2因而,司法部门的意义就是作为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衡平气力,正确处理国内各类争端在行政权利和立法权利侵犯人民权利的时候,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裁判。所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地位,才能保证行政权利和司法权利在人民允许的范围之内运作。 二司法独立对法治社会的价值 法治对于法律的
16、要求主要是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的认可。以行政诉讼和对行政抽象行为的司法审查为例,司法独立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影响和干涉,司法机关才能进行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或者从另一方面来讲,假如适用的法律不公平,将会导致争端各方在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上的不平等,对司法的不正当干涉必然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 我们有很多规则本身并非不合理,只是由于在适用的经过中没有给予处于一样情境者以一样的对待,所以才显得它的不公正。 1 三司法独立的价值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当司法权把握在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时候,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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