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两国民商事纠纷中调解的作用分析,国际私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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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非两国民商事纠纷中调解的作用分析,国际私法论文摘 要: 中国与非洲传统友谊源远流长,双方有着深远的经济合作和商业往来。与此同时,双方在密切的合作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民商事争议。当下,解决跨境民商事争议的方式通常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基于中非调解传统文化的共通性和历史延续性,在当前中非民商事争议解决中,调解可作为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的前置程序,或采用 诉讼-调解 或 仲裁-调解 相结合的方式,以期发挥调解具有的更具灵敏性和自治性、维持双方长远友好合作关系之独特作用。为更好地发挥调解在解决中非民商事争议中的作用,中非当事人可事先签订 调解前置 条款,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尽量推动当事人通
2、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够考虑成立中非调解委员会,为调解中非民商事争端提供更专业的平台。 本文关键词语: 中非合作; 争议解决; 调解; 仲裁; 诉讼; 中非调解委员会; Abstract: China and Africa have enjoyed a long history of traditional friendship and profound economic cooperation.At the same time,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inevitably occur in the close cooperation bet
3、ween the two sides.Currently,there are three ways to resolve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litigation,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In consideration of the similar amicable settlement tradition that continues today in both China and Africa,mediation can be used as a prepositional procedure
4、 of arbitration,litigation and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or the combination of litigation-mediation or the arbitration-mediation can be adopted,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unique role of mediation in maintaining long-term friendly and cooperativ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frica with more fle
5、xibility and autonomy.Hence,the two parties from China and Africa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sign the terms of mediation as a preliminary procedure,or resolve disputes through mediation in litigation or arbitration proceedings.In addition,a China-Africa Mediation Committee should be set up in future to
6、 provide a more professional platform for mediating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Africa. Keyword: China-Africa Cooper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diation; Arbitration; Litigation; China-Africa Mediation Committee; 非洲既是 一带路 建议的历史和自然延伸,也是重要介入方。自2000年中非合作论坛设立以来,中非关系得到全面快速发展。然而,随着
7、双边贸易和其他商业沟通的日益增加,中非之间的摩擦和冲突也相应增加。这些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贸易纠纷、投资纠纷和劳工纠纷等,为阐述的方便,本文将它们都概括称为民商事纠纷。一般而言,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主要有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就中非民商事争议而言,最重要的在于事先的预防和事后的和平方式解决,而在上述三种途径中,调解能够更有效地到达这一目的。而且,调解还能够作为诉讼或仲裁的一种前置程序进行选择;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时,再考虑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即便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仍可尽量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一、诉讼、仲裁与调解在解决中非民商事争议中的比拟 民商事纠纷的常用解决方式有诉讼、仲裁
8、和调解三种。华而不实,诉讼指的是国家审讯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解决法律纠纷的国家司法行为;仲裁则指的是争议双方将纠纷交给国家审讯机关以外的第三方来进行裁决;而调解则一般理解为在第三方的讲服撮合下,争议双方自愿对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这三种方式在纠纷的解决上有着不同的特点,例如诉讼的判决拥有较高的权威性,在国内纠纷中执行力较强;仲裁则兼具独立性、专业性、国际性等特点;而调解更是一种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目的的友好解决方式。假如将三者放在中非国际民商事纠纷语境下时,各自又有着不同的优势和劣势。通过比拟我们会发现,调解具有更高层次的灵敏性和自治性,而且更有利于维持双方长远的合作关系。因而,当纠纷发生
9、时,能够考虑将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或是在诉讼、仲裁时积极与调解相结合,尽可能让双方解决纠纷的同时,还能保证今后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程序熟悉度 国际民商事纠纷中,由于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诉讼制度、纠纷观念等文化因素方面存在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差异性一定程度上对纠纷的顺利解决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本来在解决国内纠纷时并不存在的问题,在国际纠纷中却凸显出来。 国际诉讼中当事人所属的国家之间,不仅详细的民商事实体法规定不同,诉讼程序也不尽一样。尤其当双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属于不同的法系,这种因差异性给当事人带来的陌生感更为明显,甚至会导致庭审的公正性的减弱。在涉外民
10、商事交往中,假如当事任何一方想通过诉讼解决商业纠纷,就必须在某个国家的法院起诉。对于中非争议中的当事人来讲,无论是到中国还是到非洲某个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都会存在一方当事人不熟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环境的情况。例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当中国当事人到一个普通法国家(如乌干达)进行诉讼时,就会面对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即使争议各方来自同样法系的国家,由于各国有着不同的文化和语言特点,也容易导致对特定的法律定义或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1假如到第三国去诉讼,双方当事人就可能都不熟悉该第三国的诉讼法,会消耗损费双方更多的精神和时间去了解第三国的法律程序。这些文化和诉讼制度方面的差异性大大增加了国际
11、民商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难度。 这种制度上的差异容易导致法庭上出现偏见与不公平现象。当牵涉中方当事人的案件在非洲某国的法院进行审理时,中方当事人可能会担忧公正性问题,反之亦然。由于地域保卫主义的影响,当地法院可能倾向于支持本国当事人的诉求,并或多或少地对外国当事人存在偏见。即便不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当地法官能够毫无障碍地与本国当事人进行沟通,且本国当事人更熟悉本国法院和本地诉讼程序,这也会在无形中给外国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假如当事人到第三国诉讼,从理论上讲能够克制偏见与不公平,但由于双方对该第三国不熟悉,又会存在上文所提到的双方均需消耗损费精神了解第三国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的问题。 调解则可在一定程
12、度上弥补这一缺憾。一方面,由于调解不是由国家审讯机关主持的国家诉讼形式,因而不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司法制度差异。换言之,调解的国别性特点较弱,纠纷解决经过具有普适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当事人对调解者的决定有发言权,能够减少当事人对程序的陌生感。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往往都会优先选择共同信任或熟知的人作为调解员,或各自确定调解员后由他们从中协调以寻求解决方案。这种便利性和介入度都让争议当事人不容易对整个程序产生陌生感,自个选定的调解员裁决纠纷,大大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度。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 纠纷解决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指在纠纷解决经过中,当事人能够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或其他规范、
13、解决程序或手段、解决地点等事项的权利。在三种方式中,当事人自治程度最低的为诉讼,最高的为调解,仲裁则居中。 与国内诉讼相比,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意思自治权,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能够通过协议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以及管辖法院。但是,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表现出,因而即使当事人拥有意思自治权,它也遭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很多国家都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和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络。除此之外,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根据 法院地法支配程序事项 的原则,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必须严格根据法院所在的法律规定进行,这会导致程序上的僵化。其直接后果就是国际诉讼中法院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涉外民商事案件
14、在进行正式庭审之前,首先要解决案件域外送达问题。即使案件被成功送达对方当事人,为了充分证明自个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当事人还要收集大量的证据用以支持诉求,这就需要进行域外取证。在没有相应国际机制或没有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无论是域外送达还是域外取证,都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经过。除此之外,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对管辖法院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得特别含糊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受理案件的法院来确定管辖法院和准据法的问题。因而,诉讼经过可能特别漫长。即便在当事人约定有管辖法院和准据法的情况下,法院还需要确定当事人的此种约定能否有效,这也会增加诉讼的时间。 由于诉讼存在这些缺陷,仲裁作为更
15、灵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主要手段,由于当事人在仲裁中能够享有在法院诉讼中不能享有的自由。2但仲裁有着与诉讼类似的缺乏之处,即 类诉化 特点明显。尽管仲裁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拥有的自主权和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敏性,但当事各方和仲裁员必须遵守所有强迫性规定。假如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已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仍有可能存在争议发生后华而不实一方并不想进行仲裁的情况。然而,只要对方提请仲裁,另一方则无法拒绝仲裁。而且,仲裁程序一旦启动,它的整个纠纷解决经过实际上与诉讼类似,仲裁员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前审理案件并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最终做出裁决。3可见,仲裁确实相较于诉讼而言具有一定灵敏性,
16、由于它能够由当事方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语言甚至仲裁的程序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经过均具有自治性或灵敏性,它一定程度上还保存了诉讼所具备的规则性强和程序性强的特点,呈现出 类诉讼 的特性。很明显,这种 类诉讼 程序无形中延长了仲裁时间,再加上如今仲裁费用越来越高,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三者比拟之下,调解中当事人完全的意思自治具有高度的灵敏性,是一项完全自愿的解决方案,可就多种纠纷进行调解。首先,调解程序的启动和终止都充分尊重当时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以为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是恰当的,任意一方就能够请求采取调解方式;只要当事人以为不宜再继续,可以以随
17、时提出终止调解。其次,调解中对于适用规则的选择可以以愈加灵敏。在调解经过中,除法律外,调解员和当事各方还能够根据详细情况适用商业习惯、社会风俗、道德准则等。再次,可供调解员选择的手段比拟丰富。调解员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在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价值取向中可能会有所不同,给他下一个通用和准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能够确定的一点是,调解员的职责是讲服各方互相理解并互相妥协,而不是作为审讯法官或仲裁员来裁决案件。他不能将自个的决定强加于当事各方,而是提出一些双方容易接受的建议供其选择,最终决定权仍然属于纠纷当事人。4为了使当事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能够与案件当事人一起讨论争议或单独与某一方当事人私下会面
18、。通过私人会谈,调解员能够更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底线。而一般情况下,仲裁员是不得私下与某方当事人见面,以确保仲裁员的中立性。5法官更不能私下会见当事人。相反,由于调解员并不是最终的决定者,而仅仅是纠纷解决的 助手 ,他只是帮助各方达成共鸣。私人会见恰恰更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由于有时纠纷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不一定有利于调解者全面了解信息。最后,调解的方式应用特别广泛。除了能够独立进行调解外,还能够与仲裁和诉讼结合起来使用。诉讼和仲裁互相排除,假如选择了诉讼,意味着排挤使用仲裁方式;反之亦然。这就是 或裁或审原则 。当然,使用诉讼或仲裁方式并不必然排挤调解。相反,在诉讼或仲裁的各阶段都能够结合使
19、用调解方式。 (三)处理结果的执行力程度 诉讼是各国最权威的官方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司法终审原则,法院的终审讯决具有最终确实定力,易于强迫执行。但这是相对于一国当事人在本国解决纠纷而言。诉讼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则存在明显的缺乏。在实践中,大量民商事判决的成认和执行需要依靠双边条约和互惠关系实现,但是各国签订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数量有限。再加上各国对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判决的跨国成认和执行面临很多障碍,执行难也就在所难免。例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以双方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也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成认和执行乍得恩贾梅纳商事法庭作出的一份判决。6当然,涉外民商事判决可以以根据国际
20、条约来成认与执行,如2005年的(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和判决成认与执行公约以及2022年7月通过的(海牙民商事判决成认与执行公约。但当前这些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数量较少,在国际民商事判决成认和执行中的作用有限。 相反,仲裁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具有较强的执行力。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裁决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若不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则可被法院强迫执行。固然在国际仲裁中常会出现外国仲裁裁决被拒绝成认与执行的问题,但是联合国1958年通过了(成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对法院拒绝成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进行了限制,它为世界范围内仲裁裁决的成认与执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根据,
21、进而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的难题。当前,(纽约公约已有161名成员国,华而不实包括中国以及南非、埃及、乌干达、尼日利亚等37个非洲国家在内。总之,(纽约公约极大地简化和优化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成认与执行经过,加强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因而,有学者主张在中非民商事纠纷中应当高度重视和鼓励仲裁程序的运用。7 和诉讼与仲裁相比,调解的处理结果在跨境成认和执行方面如今还面临很多挑战,这主要是由于对于调解协议的执行国际上还不存在相应的公约机制。不过,很多国家都已意识到调解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国际社会也在共同努力推动调解协议的跨国执行。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经四年研究制定了(新加坡调
22、解公约,并于2021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8月7日在新加坡签署。该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它规定在国际商业纠纷中,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假如直接诉诸缔约国一方的法院,该法院必须根据本国的程序规则以及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调解协议。当前,世界上已有4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华而不实包括中国以及乌干达、贝宁、刚果(金)、刚果(布)、毛里求斯等7个非洲国家。8毫无疑问,(新加坡调解公约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调解协议难以执行的问题,完善了国际调解机制,为今后中非之间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效的国际法根据。另外,考虑到调解与诉讼、仲裁程序之间不存在互斥性,调解
23、协议执行力弱的缺点,可以以通过与诉讼或仲裁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弥补。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能够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将调解的处理结果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形式作出,这样就能够利用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途径来执行调解的处理结果。 (四)维持友好关系程度 诉讼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原被告双方为了博得诉讼,会在庭前费力心力收集一切有利于诉务实现的证据,庭审经过中更会不遗余力地据理力争,尽可能地实现本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 绝不妥协 的态势极容易使双方本来就出现的裂缝关系,升级甚至陷入剑拔弩张的状态。判决作出后,双方常会出现反目成仇的情形,很难再有后续的合作。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各方的关系固然不如诉
24、讼紧张,但最终还是有赢家和输家,具有 类诉讼 的特点。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二者均属于对抗性的诉讼方式。很多中国人和非洲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一定的 厌讼 观念。这种对抗性的诉讼方式在中非文化中存在障碍,由于中国和非洲国家的当事人更喜欢友好地解决方案(后文详述)。在仲裁方面,近年来中国以及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意识到仲裁的重要性,制定了仲裁法并设立了相应的仲裁机构。例如,中国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仲裁法,并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大量仲裁机构。在非洲,尼日利亚、肯尼亚、津巴布韦、乌干达和赞比亚等国家近年来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9并在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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