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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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_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生于xxxx年12月8日,汉族,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村33号法定代表人:邓xx职务:董事长上诉人王xx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21日作出的(xxx)xx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讯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
2、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当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xx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获
3、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面第1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以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讲,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怎样承当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
4、的,能够根据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xx
5、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明被告于xx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假如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xx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当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
6、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誉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此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xx二xx年xx月xx日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2上诉人:x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叶*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理由如下:一、一审讯
7、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万余元。除刘*未亲身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根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能够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本人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
8、身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根据进行内部清算,讲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能够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以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明显违犯事实和法律。二、一审讯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
9、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讯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致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以上是公文站我给大家共享的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
10、、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状,欢迎大家浏览。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状1上诉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不服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讯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保险金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讯决,依法改判。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20xx年9月1日,上诉人因患有左气胸病住院时间为20xx年9月21日,根据被上诉人的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
11、保险人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被上诉人以责任免除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被保险人初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即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是不承当赔偿责任的,该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该条款的内容,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条款对上诉人没有法律效力。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xx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中学,被上诉人在收取保险费的时候,并没有任何人通知上诉人进行过体检活动,也没有任何人通知过上诉人进行过所谓的陈述能否有过病史。20xx年7月18日上诉人曾到xx
12、医院就医,没有住院。病历显示诊断为液气胸,但20xx年8月2日上诉人再次到市人民医院就诊,却在胸部cT检查时未见异常。众所周知,作为疾病确实诊,是一个非常慎重的事情,是需要一个经过的。因而,上诉人又于20xx年9月21日到另一中医院检查,然后再次到XX人民医院就诊确定为液气胸(左),并住院治疗。而确定并住院治疗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存在着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有病在先,投保在后,按保险法的规定被上诉人不承当赔偿责任。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讲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但是作为
13、上诉人在交纳保险费的时候,没有任何人向上诉人提出过关于保险事宜的相关询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此致XX中级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状2上诉人:李某,男,42岁,汉族,司机,交通运输从业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经营者。被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机构代码8xxxxxxxx。上诉人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xx)浚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赔付上诉人各项损失费用合计mm元人民币;2、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当。事实与理由一、初审驳回我要求被上
14、诉人及时理赔我X万元垫付款的诉请,违犯法律、诚信原则与合同约定,损害了我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初审查明,事故发生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我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y万元及提供劳务赔偿款Z万元。赔款分两次支付,我先赔付X万元,由我向保险公司索赔。我再以所得保险赔款支付死者家属下剩的6万元和劳务赔偿款Z万元。协议达成后,我根据协议当场支付死者家属X万元赔偿金,死者家属出具了收款凭证。我以为大家之所以买车险,就是为了一旦发生车险事故,能全面、及时地获得保险理赔。而保险公司既然收了保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费,就应当
15、全面、适当、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在我垫付X万元赔款后,因被上诉人无理拒赔,我无法继续履行调解协议,才引发死者家属另案索赔。我以为我先行赔付第三者家属X万元,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根据,调解协议也写的清清楚楚,我要求被上诉人立即赔我垫付款合法有据,理应获得法院支持。初审法院却无视在案证据,借口它不清楚死者家属诉请项目中能否已扣除我垫付的X万元赔款,判决驳回我该项诉请,显然违犯了保险合同约定、有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誉原则,是对被上诉人违约失信行为的公开支持和纵容。我以为,死者家属怎样主张是其诉讼权利,本案初审法院根本毋须过问也无权过问。而我垫付赔款能否合法有据、要求保险人理赔是有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根据,
16、才是初审讯决应当查明、也必须查明的事实,由于这才是对我诉请裁判的基础。纵观一审讯决审理思路混乱,对无关问题东拉西扯,而对应当查明的事实却不管不顾,因而造成错判也就缺乏为怪了。保险事故发生后,我因保险车辆被扣损失残重,又因住院治疗、处理交通事故花费宏大。可就是在这样困难情况下,为抚慰死者家属,我还是委托家人积极参加调解,四处举债筹款垫付赔偿。而被上诉人无理拒赔使我无法继续履行调解协议,我也只能告到法院寻求公断。岂料初审法院胡乱判决,告知我可待死者家属诉讼结案后另告主张,敢问你本案能查明判决的诉项凭啥让我另告主张?徒增我诉累负担,让我雪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上加霜,你于心何忍?如此胡
17、乱判决是化解矛盾还是唯恐天下不乱?我敢讲,初审法院错误判决如不依法及时纠正,必将造成恶劣且广泛深远的社会影响。它提醒广大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千万别垫钱。否则,象浚县法院如此神判不拖垮你才怪!二、车损险“责任免除没有停运损失不赔条款。双方产生争议,初审讯决按专业理解解释保险条款,适用法律错误。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讲明合同的内容。就是讲,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并讲明合同内容,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未提供合同条款,更谈不上讲明合同内容。我以为,被上
18、诉人辩白车损险不赔停运损失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讲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讲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就是讲,即便车损险免责条款列明停运损失不赔,订立保险合同时,假如保险人未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讲明,该条款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也不产生效力。更何况其车损险合同没有停运损失不赔条款,提示和明确讲明根本无从谈起。我以为,被上诉人关于车损险不赔停运损失辩白,因其合同条款缺失、又不履行提示
19、或明确讲明法定义务而毫无意义,法院不能无视法律规定作为裁判根据。我作为货车司机一直以为,停运损失是车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假如讲其车损险不包含停运损失,那它起初就该如实相告,我能够购买相应附加险防备风险。初审开庭,办案法官询问被上诉人:“车辆停驶附加险是单独险种吗?代理人讲:“是车损险的附加险(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1页)。可见,初审法官并不清楚有这么一个附加险。此后,初审讯决又根据保险条款认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理解为机动车本身的损失,这分明是初审法官补习保险知识后的专业理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车损险能否应当包含停运损失产生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根
20、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初审讯决无视法律规定,按专业理解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解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三、初审讯决对上诉人护理费标准、误工期限等项目认定不当,误工费、护理费等项判决计算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初审查明,20xx年9月21日,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20xx年7月30日,鉴定机构定残。我申请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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