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权益侵害原因和政策建议,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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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劳动权益侵害原因和政策建议,劳动法论文摘 要: 大学生在课余时间经常会选择寻找校外兼职或者实习,但在校外兼职经过中,经常面临随意辞退、克扣工资、强行延长工作时间等情况,那么考虑怎样保卫大学生劳动权益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大学生劳动经过中劳动权益损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以保卫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本文关键词语 :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卫;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大学生的学习不限于在书本中,还包括社会经历体验的积累、与人沟通的技能等。很多在校大学生会利用闲暇的课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实习、暑期实践、找兼职等。但是,大学生就业经过中权益遭到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
2、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而,探究其原因,探寻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意义重大。 二、文献综述 大学生在兼职时经常面临维权难的问题,宋洁2021、杨明凤2021等讨论了其背后的原因。在司法实务中,对勤工助学和实习兼职不加区分,定性为勤工助学以严格执法和高校在培养大学生劳动权利保卫意识的存在缺位问题,使得大学生要么不知侵权,要么投诉无门。若是以主体进行划分,法律、市场、和教育主管部门、大学生四个主体使大学生维权经过更繁琐更难。除此之外,在供大于求的市场需求下,劳动资格和救济途径规定不够明确,监管的缺乏、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发展的局限性,也对大学生维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于大学生在兼职经过中,现行法
3、律对认定为劳务关系抑或是劳动关系存在模糊。李亮辉2021研究表示清楚就算高校大学生有较强的劳动维权意识但其实际维权能力较弱。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大学生兼职的“劳动者 主体身份,相关劳动执法部门不应受制于旧的执法传统从执法层面上进行支持保卫,高校及媒体应多渠道进行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尹素清等2020则以为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的界定需结合兼职劳动的内容及接受兼职劳动一方的主体给予区别看待。兼职大学生为企业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或为家庭或公民个人提供劳动均界定为劳动关系;自由创作中,兼职大学生与其作品接受方界定为民事合同关系。邓艳君2021在分析中发现,对于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国外“控制讲 和“附属讲
4、相比,我们国家的法律界定仍不够清楚明晰,标准不一。同时,针对否认兼职大学生具备劳动主体资格进行了质疑并给出了相应解释,并以此提出立法建议,先出台相关措施或出台地方立法,再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参考“使用附属性 标准对劳动者概念进行符合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式解释,进而保卫兼职大学生在内的劳动者权益。 三、数据来源 本研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大学生、勤工助学等为本文关键词语,随机选取20182020年全国各地的大学生劳动法裁判文书200篇,如表1所示。表1) 在200份大学生兼职裁判文书中,相关争议焦点有下面几种:有128份聚焦在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认定,华而不实有83份予以支持,有45份予以驳回;有60份
5、聚焦在大学生与公司产生的薪酬纠纷;有6份为公司随意解除大学生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余纠纷6例,相关本文关键词语如此图1所示。图1) 四、大学生劳动权益损害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缺乏社会经历体验和相关法律知识。 大学生处于尚未真正进入社会的过渡阶段,无论是社会经历还是法律意识都较为薄弱。面对各种就业陷阱和风险,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大学生无法凭借本身气力与用人单位竞争,没有能有效保卫自个的合法权益,常会出现自我防备意识薄弱导致的权益被损害,以及在碰到侵权事件的时候,不知道应用何种途径维护本身权益。华而不实,较为明显的特点是对于签订的协议认识不明。毕业生就业期间签订的协议主要分为两种:(就业协议和(劳动合
6、同。前者是大学生未毕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协议,只要在毕业以后签订(劳动合同才算正式入职,二者的法律效力并不一样。除此之外,大学生法律知识储备较少,对于签订协议的内容并不在意,难以分辨一些违法条款,或是并不清楚协议中所包含内容实际已构成劳动合同,进而难以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本身权利。 表1 20182020年全国各地大学生劳动法裁判文书抽取数据一览表 图1 裁判文书本文关键词语云图 二高校关于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缺位。 部分高校对于专业课的建设和改革的重视程度远高于法律知识教育,在开设课程时固然注重专业性培养,却忽视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一些高校虽开展劳动法律相
7、关讲座等教育活动,但由于缺乏专业内容和课外实践考试,学生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较为匮乏,权益遭到损害时难以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维权,使得法制教育没有能到达预期效果。 三大学生劳动关系认定法律分析 1、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我们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通过分析判例,能够发现部分法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中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以为该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校大学生,大学四年级学生已基本完成学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而根据法律,具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部分法院根据(意见第12条规定,以为该规定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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