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土地监管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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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建房土地监管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的意见)文件精神,为加强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简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扩大乡镇(街道)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受权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建房对象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辖区国土资源所审核,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二、审批程序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根据县国土资
2、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知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执行。二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辖区国土资源所按季度统一汇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审批和备案。国土资源所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实际在册人口、现有住房状况、拟建地块的地类、面积、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建房进行集体会审,会审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乡镇街道意见和县政府审批意见,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审批同意后,由国土资源所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编号,加盖“
3、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审批表由乡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局各存一份备案。三、资格审查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按易地建造住宅处置,必须先拆后批,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产权证书,拆除老屋,宅基地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因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其它重点工程涉及拆迁农村村民部分住宅另行安置的,根据(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拆除部分可另行安置,但必须根据县政府相关拆迁安置政策,严格安置用地标准。三子女分家析产,承分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继承除外,承分住宅与原有住宅相邻可合并为一宅,且用地面积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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