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刑事辩护词_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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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刑事辩护词_个人刑事辩护词审讯长、审讯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讯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具体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
2、殴斗。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成心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要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2、当持械的成心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根据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构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施行配合持械者殴打别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成心和共同行为,是认定能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XXX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固然
3、在聚众斗殴经过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别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综上所述,本人以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聚众斗殴共同成心。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二、XXX在施行打架行为时还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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