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信任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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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法律信任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法学毕业论文摘 要: 农民的法律信任对于推进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大现实意义,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是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尽管我们国家大力施行乡村振兴计划,但农村还普遍存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法律缺乏正确认知的情况,其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司法不信任等多重窘境,必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三农 的相关立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队伍,以期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进而建设法治国家。 本文关键词语 : 乡村振兴;农民;法律信任;法治建设;普法;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国家农民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很大比例,根据国家统计
2、局2022年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农村人口数量有55162万人,占比39.4%。1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导下,要加强农村基层的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这在的报告中初次针对乡村治理问题提出这一要求2。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通过观察能够发现,农民“信访不信法 、“轻法畏法 等现象仍然广泛存在。究其原因,农民受农村较为封闭的生活环境限制,导致作为社会系统价值标准的法律没有普遍被农民群众所接受、认可,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仍以为“权利大于法治 、“法治 也无法取代“人治 ,这也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欠缺,以及不重视法律法规、缺乏民
3、主监督意识等问题较为普遍;同时,由于法律本身也有其限度,“三农 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立法质量较低,不够科学、细化,也使得农民“知法、守法 的动力大为消减;而具体表现出在司法、执法环节中,由于基层司法、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较低,职业素质较差,使得法民关系紧张,这也为农民法律信任的构建平添了阻力。于是,在三重因素的合力夹击下,农民法律信任关系处在危机之中,因而,重塑农民对法律的信任至关重要且迫在眉睫。 当下我们国家法治建设进入了关键阶段,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至关重要,“三治结合 的乡村治理体系,既具体表现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的价值取向,也搭建知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妙生活需要的乡村治理
4、实践途径。3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其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着我们国家的社会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我们国家要想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的,必须重视农村的法治建设;缺乏农民的法律信任,不仅会使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止步不前,还会使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大打折扣,要通太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以期恢复农民对法律的信任,让农民群众意识到法律能够切实保卫其的合法权利,进而树立起法律权威,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实现法治乡村、法治社会、法治国家。 二、农民法律信任的窘境 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受农村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法律本身存在的限度以及法律在运行当中的不规范,导致农民缺失法律
5、信任的原因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法律的权威仍然遁形于权利的阴影之中。 一社会转型之困:信任形式变迁引发农民法律信任危机 “乡村是建立在泥土之上的,乡村中的人是靠农业谋生的。 中国农村人多地广,农民附着于土地之上,各自保持着其特有的社会圈子,一个村落中的人相互相熟,伦理秩序来规范着他们的生活。建立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农民秉承着“以和为贵 的原则,使他们碰到纠纷就选择忍让、只求平安,他们不会诉诸于明晰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权利义务的内容本身对农民来讲也是相对模糊的。在这样的关系社会中,人们依靠着对相互的信任和血缘关系相互来往,议论明确的法律规则反而会对相互的关系有所损伤。相对封闭的社会形态,长期存
6、在的宗法观念,源远流长的人情社会,农民的认知和行为习惯深深扎根于土地之上,扎根于血缘与地缘的社会构造之中;农村的社会构造单一,在“熟人社会 关系的影响下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所以法律起到的作用极为微弱,使得农民对法律信任有较大冲击。 由于地缘关系的影响,农民处于相对封闭的社会形态,他们长期生活在土地上,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导致知法少、用法少,思想比拟局限化;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农村经济发展远不如城市经济发展快,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立法也不够完备,加之农民与外界沟通时机少,其特有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他们的生存提供了条件,束缚了农民对法律的追求及认识。农民获取法律
7、知识的途径单一,再加上他们本身就缺乏接收法律常识、知识的主动性,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及其有限,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淡薄,导致农民对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感到陌生甚至完全陌生;在农民固有的观念中,以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只要不去触碰法律的边界,就不会和法律有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功能,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严重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度。 中国古代的家族法对于维持封建统治、家族内部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国家农村大部分地区都沿袭着家族法,家族法以其特有的政治、社会、教化、经济功能使得家族秩序得以和谐安宁;当发生法律纠纷或遭到不公正待遇、产生邻里纠纷时,有大部分农民会
8、在第一时间寻求家规族法的帮助,而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进行个人或别人救济;农民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在所谓的“熟人社会 ,法律救济渠道并非首选,农民以礼来调解矛盾,崇尚“无讼 ,持着万事以和为贵的理念,他们最先想到的解决办法是私下和解或者寻找村里德高望重的人进行调解协商。一方面是由于长期处于这样的熟人社会,诉讼的方式难免会伤及村民之间的感情;其次,诉讼不仅耗时而且费用成本高,除了诉讼费用外,还有交通费以及伙食住宿费;另一方面,农民个人收入低,还要维持一家的基本生活,因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会加重低收入水平的农民的负担。农民缺乏维护基本权利的意识,也没有认识到自个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
9、义务,忽视了他们本身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这对于我们国家农民群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治观念以及建构法律信任,有着难以估量的阻碍作用,这就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权威。 二法律本体之困:立法不精准导致农民缺乏法律认同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假如不被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随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实现法律及其权利成为法治的关键,法规在制定出来以后,只要在被广大公民知晓、理解、把握并遵守的条件下才能真正的为民所用,否则只是一纸空文。“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治不可能包揽天下,法律不是万能的,其有本身的限度,法律是对既有事实的总结,它只能调
10、整行为,而不能调整思想,法律归根结底还是需要人来施行,且法律在执行经过中的大多数情况下结果与初衷会有所偏离,甚至有些事实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根据。法律在制定出来,要得到公众的知晓以及认可,但以农民本身的教育水平和法律难以理解法律规章的内容,他们无法深层了解法律的意义以及作用,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没有亲身考虑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而导致农民的法律信任难以建立。 无论是建设法治还是实现法治,都离不开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现代的到来,使得民主政治的观念愈发深切进入人心,人民当家作主、介入民主政治的愿望逐步显现,人民群众也展现出积极的态度。我们国家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由统一领导和一定
11、程度分权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在这里能够称由社会各界精英、专业人士组成的立法队伍为“精英立法 ,与精英立法相对而言的是群众立法,对于农民群众而言即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由村民共同约定的自律性规范,它是由当地的善良风俗逐步演变而来,和农村的环境与传统观念息息相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建设文明新农村有着宏大作用。精英立法使得立法程序和内容愈加科学、专业、规范化,也是一种节约立法资源的立法形式,但“精英们 在立法经过中往往也会带有主观色彩,立法结果要反映各个阶层的意愿并非易事,难免在利益平衡中会有失偏颇,导致实践中的难操作与不可操作性,进而导致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进而
12、践踏民主与法治。法外的“村规民约 也是存在的,面对根深蒂固的传统风俗,这样不仅会削减法律的权威,还导致农民不信法、少信法。 三法律施行之困:“法律纸面化 引发农民自信心缺位的恶性循环 “徒善缺乏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4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法律不是忽然产生的、一成不变的,法律的运行依靠于详细的人的认知、意识与行为。立法、司法、执法每个环节都离不开详细的人,人对社会的认知是有限的、缺乏的,法律在运行当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法律职业用人、选人制度不够公开、透明,程序也不够严格,执法、司法的扭曲使得“有法不依、以言代法、执法不严、以权压法 的现象还是那样存在,执法体制权责脱节、越权和多头执法、执法不
13、作为、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仍较为突出;司法封闭化、地方化、行政化以及司法行为不规范,注重程序而忽视结果这些现象时有发生,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健全,法律由徇私枉法的人所执,导致程序和结果的不公正;执法、司法环节,由于基层司法、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使得法民关系紧张,这也为农民法律信任的建立平添了阻力。其次,法律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但法律没有能覆盖到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偏僻的农村地区。这些问题违犯了我们国家的社会法治原则,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削弱了法律权威,极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法律信任的建构。 农民对于法律的态度呈现两面性,一方面,他们认识到法律能保卫自个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途径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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