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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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_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2114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施行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老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
2、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老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2021年10月12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形式改革,充分调动老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
3、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获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到达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的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知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第五条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老师授课,学
4、生能够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老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能够自由选择所修课程。鼓励高校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施行教学。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鼓励区域内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分享与学分互认。学生能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成认。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根据,1学分一般折合16-18学时。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以1学分折合16学时为例计算: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6。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研讨课
5、、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项一样,但其学时数能够适当折算。三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1学分。第八条高校制定专业培养计划,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一般每学年40学分左右。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所占比例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的确定。第九条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学分。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第三章学习年限第十条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早或者延期
6、毕业。基本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早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能够提早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早1年;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下面的,一般不提早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能够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能够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能够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
7、条规定的时间。第四章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第十二条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获得选课资格。学生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老师。学生根据本人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根据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能够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第十三条高校应当为每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第十四条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能够申请重修。取消留级、降级制度,学籍信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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