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分析,法社会学论文.docx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分析,法社会学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分析,法社会学论文.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分析,法社会学论文调解,指的是纠纷发生后,由第三方主持,根据一定的共鸣观念和社会规范,进行劝解、调停、斡旋等行为,以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合意,消解冲突的一种纠纷解决形式。在中国传统社会,调解是民事纠纷和稍微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尽管古代中国的法律条文极少提及调解,但调解构成了传统中国法律生活中最经常、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近年来,立法决策者和理论研究者越来越注重从传统中国调解制度中汲取有益因素,以矫正现有纠纷解决制度的缺乏。但由于人们对传统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和借鉴意义缺乏深切进入考虑和探究,致使在纠纷解决实践中广泛存在不调不判、名调实判、以调代判等不合理现象。调解在
2、纠纷解决上的经济性与有效性,使其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对纠纷解决形式的理性选择。考虑到传统的价值观念与行动逻辑在现代社会的延续,不难发现,传统中国的调解制度对现代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有着显着的借鉴意义。 二、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经济性分析 ( 一) 对当事人的经济性 有学者以为,当事人究竟选择什么调整方式,诉讼还是调解,依靠于利益的计算,依靠于哪种方式能给自个带来更大的利益。这具体表现出了人们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上的经济性考量。详细就传统中国而言,以农为本、安土重迁的生产与生活形式,意味着对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影响的大小,成为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首要考虑。由此,调解流程的简单快速、调解经过的协商性特
3、色,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社会生产和人际关系的影响与毁坏,有效地节约了当事人的经济与人际成本。 一方面,相对于诉讼审讯而言,纠纷调解更有助于当事人经济成本的节约。在传统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农务对于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至关重要,进而成为人们选择社会交往、文化娱乐乃至纠纷解决的首要考量因素。一般而言,作为官府主持的强调举证与质证的正式化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审讯经过需要当事人花费大量知识、时间和金钱成本,才能获得判决结果上的胜利。一旦进入严肃的诉讼审讯程序,家庭一般会派出最主要的成员去应诉,而这个人选通常是在农业生产中处于重要地位的成年男性。由于审讯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农业生产活动被突如其来甚至频繁的
4、应诉活动所耽搁。再从行为要求而言,诉讼审讯经过的形式主义特征,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金钱,以负担其间产生的花费。以诉状呈递为例,西周时起,法律规定,除稍微案件当事人可口诉之外,重要案件均须提交书面诉状。唐宋两朝,法律对诉状已有明确要求; 元代开场,法律对诉状撰写有了统一规范的格式; 明清时期,法律甚至对诉状的用语做出严格的规定。 可见,随着诉讼审讯制度的演进,传统中国对于诉状递交的要求愈加严格。这意味着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前,需要亲身或者聘请代书讼师来书写诉状。于民众而言又是一种精神与物质的成本消耗。在节约成本的层面,民众更需要一种用时快速、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审讯而言,调
5、解的经济性便凸显出来。假如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就能够相对自由地布置调解和农业生产的时间,将纠纷解决经过对农业生产活动的冲突尽力降低。当事人亦可就近选择调解的场所,宗族的祠堂、宗长的家中乃至日常生活的院落均无不可。另外,介入方式灵敏自由,民众以本身精神与金钱所能负担的最具经济性的方式来介入调解。 例如,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或文本方式来陈述观点。口头陈诉经过是各自观点的集中阐述,抑或是你来我往的对辩,并无限制,而即便文本陈述,也无需递交审讯诉讼所需的规范文本诉状。 从调解的介入人员角度而言,不同于公堂应诉的严肃性与正式性,调解的当事人不拘泥于最主要的男性家庭成员来担任,调解的中间人也不限定于详
6、细某个权威人士担任。而且调解一旦达成合意,即时告结,用时较少,方便快速。显然,自主的时间布置、就近的场地选择、灵敏的介入方式、多元的介入人员、快速的结案程序显示出调解耗时较少、成本低廉、程序便捷、方式灵敏、节约当事人经济成本的特质。 另一方面,调解对于人际成本的节约与保卫,也充分展现了其在纠纷解决上的经济性。假如讲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的节约是一种显性的经济性,那人际成本的节约与保卫则是一种隐性的经济性。在小农社会中,民众的活动区域遭到很大限制,人际关系呈现熟人化。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属于格鲁克曼( M Gluckman) 所谓的复杂关系,即目的复杂、接触面广、存续时间长,是一种长期的不断发生的关系
7、,不适用于用法律分清是非、权利与义务。 人际之间的亲属朋友关系,同时也附带较强的经济、文化等关系。毁坏任何一种关系都可能意味着相关关系的断裂,正如(金翼中所谓的 拉断一根橡皮带,整个网就散了 。人际交易不限于一次,人们通常希望以真诚实在守信维持交往,尽力持有宽容忍让的态度以促成纠纷解决。尽管一方当事人的真诚实在守信与宽容忍让并不一定能带来纠纷的解决,但从社会交往的持续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角度考察,寻求一种对人际关系毁坏最小、人际成本耗损最少的纠纷解决方式,还是最优选择。社会的发展要求并促成了这样一种经济人的思维方式。相对于诉讼审讯非此即彼的判决思路、败诉人可能招致的笞杖拷掠以及审讯之后可能带来的
8、一到讼庭,终身仇敌 ( 真德秀: (再守泉州劝谕文) 的不和谐局面,调解显现出明显的经济性优势。由于调解并非依靠官府在公堂之上严格程序的审讯和裁决,也无需进行正式形式的陈述和对辩,能够预防矛盾激化,有助于大事化小。对于当事人而言,不至于由于当时的纠纷结下宿怨; 从长远角度而言,也便于纠纷解决之后,再进行当事人关系的再修复。这无疑有助于维护人际关系和节约交往成本。 ( 二) 对官府的经济性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和环节,纠纷解决是中国古代官府治理社会的重要内容。基于传统规模和古代官员对诉讼价值追求的考察,调解较之诉讼审讯,更能知足官府在纠纷解决经济上的要求。 从秦至清,县政衙门始终是封建司法
9、体系的初级法院。地方发生的各种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县官直接审理; 户婚田土及稍微刑事案件,县级官府还可进行判决。但由于传统官府是身兼司法与行政职责的机构,尤其是没有当代意义上职权明确、职责分明的机构设置,各级官府长官尤其是县级长官总揽本地赋税、兵役、文化、工商、宗教、司法等事务。详细就司法审讯而言,长官不仅主持庭审和做出判决,还主持勘查和讯问及缉捕罪犯,承当当代社会中的法官,检察官,警长,验尸官等职能。而其他幕吏扮演着辅助长官的角色。很明显,这种 一人制官府 不仅造就了地方运行中的集权特色,更使地方长官不堪重负。再加上 大多数州县官并不熟悉法律,也无能力写批词 ,地方官府实际上并无充足的资源用于
10、民间细故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因此,为了缓解政务压力及积案滞囚情况,官府希望减少诉讼案件尤其是民事和稍微刑事案件的受理,让这些纠纷转由乡绅耆老通过调解手段进行解决。由此调解就成为官府推崇的纠纷解决方式方法。 尽管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但是 无讼 的理想却是儒家官僚士大夫的普遍追求。在官员本身的价值判定中,词讼之兴有损封建伦理道德,伤风败俗,实为 风俗日薄,人心不古 ( (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 之征兆。于地方官员而言,讼息则晋升,讼起则降免。 总之,无论是基于从政理想的追求,还是基于现实为官利益的考量,这种 无讼 的地方治理效果,都成为地方尤其是基层司法官员孜孜以求的最佳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调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