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法律特点,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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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法律特点,比较法论文古罗马着名法学家西塞罗早在 2000 多年前就提出 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 ,随着全球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这一论断当前已不仅适用于海陆复合型国家间的政治和经济较量,对各国海洋生态环境保卫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沿海和海洋动植物资源及海洋环境共同组成了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态对于各国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财富的增长有着综合性的重要的作用。 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的迅速扩大,海洋产业迅猛发展,海洋已经成为沿海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势、潜力所在,人类正在将生产和生活空间向海洋不断地推进和扩展, 21
2、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 .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印度洋、南中国海的依靠程度日渐提高,印度洋的战略地位对于中国特别重要,而印度位于印度洋核心位置,其对印度洋所实行的战略对中国的经济及国家安全具有潜在的重大影响,也是处理中印关系不可忽视的部分。印度着名战略分析家雷嘉 莫汉表示,资源、地理位置,区域影响力,印度洋牵涉过多中印间国家利益。 华而不实环境利益是近年来两国关系发展经过中新出现的,逐步突出的关键因素。 中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开场 环境外交政策 ,固然起步较晚,但也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 环境外交 作为一种新型外交形式越来越遭到重视,环境问题被提到了国家安全层面,各国就环
3、境问题开展的合作也日益增加,在实践中, 环境外交 以其公益性和平和性,其作用和含义已经不仅仅仅是单纯的 运用会谈、交涉等外交方式,处理和调整环境领域国际关系的活动 ,而是成为了调和、促进其他敏感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印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有着类似的发展背景及生态环境状况,两国的环境合作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然而,中印两国的环境合作相较于其他方面的合作显然与两国的地位、国情并不相衬,固然两国在 1993 年就签署了(中印环境合作协定,但基本未开展本质性的合作,已有的合作重点关注能源合作领域,其他方面仅牵涉水污染防治、大气、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方面。海洋生态环境保卫方面,除了在 20
4、03年与印度签署了(中国国家海洋局与印度共和国海洋开发部海洋科技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并未有进一步发展。 当前,国内对印度海洋生态环境保卫法律研究基本空白,无论在技术合作还是合作政策制定上,对于进一步处理好两国海洋生态环境利益都是极为不利的。因而,对印度海洋生态环境现在状况及相关保卫法律进行研究,填补该领域研究空白,是中印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合作的基础与重要环节,对印度海洋战略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印度海洋生态环境保卫政策及法律特点进行分析、对相关政策性项目进行研究,以期对我们国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工作亦有所借鉴。 一、印度渔业及海洋资源现在状况分析 印度具有丰富多样的海洋和内陆渔业资源,
5、是世界上第三大渔业生产国,第二大内陆鱼类生产国。渔业作为印度经济朝阳产业,由于其在食品安全、外汇收入、就业和收入保障等方面的重要功能。由于近年来海洋渔业生产增长率低于内陆渔业生产增长率,因而近年来,海陆渔业投入倾向于对海洋渔业发展的支持。印度拥有大约 8118 千米的海岸线,拥有突出的海洋渔业优势。印度沿海生态系统特别完好,包括沿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泻湖以及河口地区,印度沿海及离岸环境是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地区。 与其他海陆复合型国家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沿海自然资源和栖息地不可避免地出现资源紧张和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导致这些情况的主要是来自于陆源污染,由于不同行业对沿岸地区的需求不断增加引起
6、了大量的矛盾与冲突。海上钻井、水产养殖、港口活动等经济活动严重地影响了沿海生态系统。 近年来,由于农垦、燃料取用、过度放牧已经导致印度红树林的数量急剧下降,据统计大约有 67% 的红树林及相关植物物种接近灭绝,约 97%的植物种类已遭到威胁,华而不实主要威胁来自于近年来大规模兴起的水产养殖,而随着海藻等植物的消失,一些以海藻为主要食物来源的动物也遭到了极大的威胁。据报告显示,印度全国很多地区的渔业资源已经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大部分的经济开发区域已经出现了过度开发的趋势,这已经影响到了依靠于渔业资源的人口的生计,因而怎样进行更好的资源管理成为了印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 面对沿海系统的恶化,印度已
7、经意识到沿海生态系统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这些自然资源的依靠,和地方发布了大量政策及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施行,以及及科学项目的引进,印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海洋可持续发展问题。 二、印度海洋生态环境保卫立法框架 一 宪法框架下的职能划分 印度环境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在于在宪法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划分,渔业及海洋生态保卫职能划分也不例外。通过宪法列表示清楚确各级管辖权,设定了专属管辖权; 各沿海邦也本邦范围内的渔业发展和其他生物资源享有管辖权,列表事项基本覆盖了渔业及海洋资源保卫各个方面。 联邦职权表中规定: 主要渔港、渔船工业、海鲜出口贸易、海洋和内陆研究和培训等事项的管理职能
8、主要归于联邦,同时,联邦职能还包括了专属经济区及深海渔业生产,印度议会对于以上事项享有立法权,同时这些事项也归于多个机构共同管理; 根据各邦职权表: 对于领水内的内陆渔业、海洋渔业和水产养殖则是属于各邦职能,然而,联邦仍然能够建议各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渔业立法,例如,印度沿海各邦已普遍采纳了(1978 年海上捕鱼监管法; 根据联邦及各邦兼有职权表所列职权: 其他与渔业密切相关的领域,例如,野生动物及森林保卫、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卫、沿海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卫、预防陆源污染等项目既属于联邦管辖范围,也属于各邦管辖范围,联邦职权表 还包括了除了主要港口外的所有口岸管理。印度议会及各邦都有权对联邦
9、职权表所列事项进行立法; 国家层面的环境与森林部以及各邦层面的森林局都对野生动植物保卫、海洋生物多样性等负有管理职责; 小渔港在层面属于航运管理,在州层面则由港口部门管理。 由此可见,印度宪法第七列表 联邦职权表 、 各邦职权表 、 联邦及各邦兼有职权表 表示清楚渔业及海洋管理职责牵涉和地方层面的环境、农业、渔业、劳动、运输、能源、工业、矿业、地方、公共事务以及城乡规划等多个机构和部门,从当前印度部门详细职能布置来看,国家级主要管理部门包括: 农业部、商业和工业部、环境和森林部、食品加工业管理部以及国防部。 固然这种规定总体上对印度渔业及海洋资源保卫进行了全面的保卫,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职能混乱
10、,但印度这种职能划分方式是存在问题的: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这种分散的职能以及环境问题的跨学科、跨部门性成为了当前海洋问题所面临的宏大挑战。一方面,跨学科、跨部门使得相关工作愈加复杂需要发挥强大的协调功能,构建一套完善的综合管理体系; 另一方面,必然造成管辖权及受权权利的重叠和穿插,进而导致职能的分散,当问题和冲突发生的时候事实上更多的还是依靠利益相关者本身进行协商解决,宪法框架中没有明确规定当地利益相关者等利益群体的作用。 面对这些问题,印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式方法,印度宪法第 73 和第 74 修正案中赋予了村务委员会一定的权利: 可对第十一列表中的事项华而不实第 29项就是 渔业 行
11、使职权。而在稳固和加强红树林和珊瑚河口的保卫及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沿海地区监管规范及措施,植物遗传学家斯瓦米纳坦博士就指出,这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 优化沿海地区生态系统的服务地方社会的能力,进而在优化环境管理的同时改善民生 为了保障沿海管理的长期有效施行,关键是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 以纲领性法律文件引导海洋生态保卫 印度整个渔业及海洋资源管理与保卫总体上是基于三部纲领性法律的引导,实际上这也是印度环境保卫各方向立法的一个普遍特色。(1986 年环境保卫法(1972 年印度野生动植物保卫 法及其修正案、(2002 年生物多样性法案这三部重要法律牵涉了陆地和海洋各个方面。 印度(1986
12、年环境保卫法EPA 是一项伞形立法,该法立法目的在于为协调各种和地方各环境保卫相关管理机构提供法律框架,为进行包括渔业及海洋要素在内的环境统一监管,以及渔业及海洋资源相关立法提供法律根据。(1986 年环境保卫法有两项重要特点: 一方面,华而不实相关条款规定了能够允许为各种受相关活动或区域制定规范,是一项 受权 法,该法受权保卫和改善环境质量,控制和减少各种污染,禁止和限制可能损坏环境的工业设施; 另一方面,初次规定了公民可在低层级法院提起诉讼,允许公民向地方式方法院提出诉讼对污染者进行起诉。 在对印度渔业及海洋其他相关立法的指导方面,(1986 年环境保卫法的 纲领性 作用特别突出,此后根据
13、(1986 年环境保卫法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都与沿海及海洋环境保卫密切相关。(1986 年环境保卫法在渔业及海洋管理方面的直接作用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列出了废水排放标准,排放的废水等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后才可排放入海,这一规定保卫和改善沿海与海洋环境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第二是为印度 1991 年 沿海监管区 划定及相关通告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1972 年野生动植物保卫 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大量物种进行保卫,对海洋生物以及海洋保卫区的设立进行了规定,为海洋生物提供保卫并为海洋动植物生存提供有利条件。印度野生动植物保卫法公布后针对海洋生态保卫进行了四次调整,1991 年修正案明确禁
14、止在保卫区内进行捕捞作业,1997 年修正案明确了海洋保卫区的地位,2001 年修正案将鲸鲨等几种鱼类以及珊瑚、海参、贝类等海洋生物纳入到列表和列表中,2002 年修正案明确规定 动物 资源包含了鱼类。由此可见,(1972 年野生动植物保卫法主要采纳两种方式对鱼类及海洋其他动植物资源进行保卫: 第一,对 特定 濒危物种不分区域进行保卫; 第二,在保卫区、国家公园等专门区域内对 所有 物种进行保卫。在第一种保卫方式下,大量濒危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都被列入(1972 年野生动植物保卫 法列表和列表中; 在第二种保卫方式下,(1972 年野生动植物保卫 法颁布了海洋国家公园或保卫区,例如曼纳湾和喀奇湾
15、的国家公园。值得注意的是,(1972 年野生动植物保卫 法及修正案对利益相关者给予了一定的保卫: 第 26 条 A 规定保卫区范围的划定应当保卫当地渔民的利益,并强调了保卫区通知不应阻碍船舶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2002 修正案规定了有关公布保卫区时对相关权利进行处理的条款,该条规定 在按照第 19 至 24 条的规定解决受影响者权利问题之前,邦应当根据记录为权利受影响者提供燃料、饲料和其他林产品,作为临时布置 . 鉴于印度沿海和海洋水域具备极为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功能,印度(2002 年生物多样性法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法制定和公布该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保卫生物多样性、保障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6、,以及重要的生物资源、知识和其他相关利益的平等分享。(2002 年生物多样性法案公布后很多有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卫问题开场遭到广泛关注。 三、印度渔业及海洋生态环境保卫立法发展 印度早在 1873 年就已经注意到了大规模兴起的鱼类及鱼苗捕捞活动,并开场有意识地对渔业及海洋资源进行保卫,自印度第一步渔业法即(1897 年印度渔业法开场,印度渔业及海洋相关法律政策经过了大约120 年的发展历程,政策、法律及其他法律规范在海洋管理方面都各有侧重点,对华而不实较为重要的立法进行梳理,印度对渔业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卫立法,由直接保卫到间接保卫大致分为五大立法保卫类型: 第一类为海洋及渔业专门立法保卫; 第二
17、类为海洋区域立法保卫; 第三类为生态要素立法保卫; 第四类为综合立法保卫; 第五类是相关立法保卫。 第一类,海洋及渔业专门立法保卫。这类立法在海洋生态环境保卫中发挥着最为有效的核心作用,包括(1897 年印度渔业法是印度第一部海洋法,最早规定禁止使用炸药等毁坏性工具进行捕捞作业进而对渔业资源进行保卫 、1972 年(海洋产品出口开发管理法、1978 年(海上捕鱼监管法MFRA 、1981 年 1982年海上区域外国船只捕鱼监管 法及(印度海上区域外国船只捕鱼监管 规则、1991 年(深海捕鱼政策、2004 年(综合海洋捕鱼政策、2005 年(沿海养殖管理法、2018 年(海洋渔业管理 法与(内
18、陆渔业和水产养殖模范法案。 第二类,海洋区域立法保卫。这类立法主要通过对沿海区域的综合管理对沿海区域进行污染防控和生态保卫。详细立法包括: 1950 年(海岸巡防法、1976 年(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其他海上区域法、1991 年(沿海监管区通告、1993 年(沿海地区污水排放通用标准。 第三类,生态要素立法保卫。这类立法本身并非专门针对海洋生态保卫而制定,而是其立法对象同时也是海洋环境中的重要生态要素,因而对海洋生态保卫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类立法主要有:1927 年(印度森林法、1957 年(矿业和矿产管理和开发 法及其 1986 年修正案、1972 年(野生动植物保卫法、197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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