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暴力侵权民事归责的困境及突破,社会工作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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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网络暴力侵权民事归责的困境及突破,社会工作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我们国家网络暴力侵权民事归责的窘境及突破 关于网络暴力的论文:我们国家网络暴力侵权民事归责的窘境及突破 内容摘要:网络暴力侵权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网络暴力侵权主要发生在网上。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我们国家存在窘境。(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作出了完善,但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能解决。侵权责任主体划分不明确,未区分发起人和传播人的责任,网络暴力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也没有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完善我们国家网络暴力侵权民事法律规制,净化网络空间,肃清网络秩序需要
2、继续推进网络实名制工作、加强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保卫以及平衡避风港规则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关键词语:网络暴力; 侵权行为; 法律规制; 一、网络暴力侵权的内涵、特点 一网络暴力侵权的内涵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基础建设获得重大进步。随着我们国家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0年4月28日发布的长博文,控诉遭罗冠军强奸,被迫之下同其交往,随后发现罗冠军屡次嫖娼、约炮,还强迫其怀孕、堕胎。该博文一经发出,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他们对罗冠军进行了人肉搜索,在其微博下进行侮辱咒骂。大量网友恶评转载罗冠军和家
3、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甚至对罗冠军的家人进行 、信息骚扰,给罗冠军及其家人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但是随后事件发生了反转,罗冠军姐姐微博发布了罗冠军和梁颖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系正常交往关系。之后梁颖清空了其微博,罗冠军微博进行回应,称自个与梁颖是正常交往,从未有过嫖娼、约炮,该事件发生以来自个屡次搬家,换工作,已 社会性死亡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侵犯别人隐私权、声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危害别人精神状态和心理健康,严重影响当事人工作和生活秩序,同样需要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类在互联网虚拟空间发生的侵犯当事人非物质形态权益的侵权行为,我们称之为网络暴力侵权。 二网络暴力侵权的特点 1. 不确定
4、的主体 我们国家网民规模如此宏大,一方面原因在于网络门槛较低,没有额外设置限制条件。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都能够自由地上网发表言论,这些网络用户年龄层次有高有低,受教育水平层次不齐。年龄较小、受教育水平较低的网络用户很容易被某一事件煽动,成为网络暴力的主力军。还有很多道德素质不高的人会将在现实生活中的苦闷带到网络中,发泄在与其不相关的其他网民身上。网络暴力是很多网络用户共同介入的侵权行为,主体人数太多,网络匿名导致很难确认其介入人。 2. 明确的受害人 网络暴力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必需要有确定的受害人,才能遭到法律的规制。某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由于缺乏受害人而不能将其定性为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例如,
5、今年社交媒体上引发全国关注的 张玉环冤假错案 和 杭州女子失踪案 ,这类事件在网络上发布之后,很多人情绪冲动,义愤填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但是这些都是针对该案件本身的讨论,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就不能构成网络暴力侵权行为。 3. 隐蔽的场所 当前,主流社交媒体采用的实名认证方式过于简单,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机。很多网络用户仍然是 前台虚名,后台虚名 ,他们在这些社交媒体发言都是采取匿名的形式,道德伦理的约束力不强,更容易发起或者介入到网络暴力中。他们在隐蔽的网络环境中匿名发布别人的隐私,编造不实信息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别人传播扩散,或者利用某一客观事件,引起诸多网友的好奇、谴责和愤怒的情绪,引
6、导网民去侵犯别人的声誉、隐私权。 二、我们国家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立法现在状况 一我们国家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言论自由是受我们国家(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中,公民都享有充分表示出自个意愿的权利。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公民享受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到别人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规模大,影响力强, 一边倒 的舆论压力会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和精神状态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网络暴力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声誉权、肖像权以及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是侵权行为,因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1。同时,规制网络暴力侵权也有利于净化网络空
7、间,肃清网络秩序,构建和谐的网络世界。 二我们国家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制的立法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损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得较为简单,不够细致。 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九十四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华而不实,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原有法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 应当知道 四个字,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并非原创,主要是借鉴了
8、(电子商务法中42、43和45条的规定。在沿袭原有法律规定的同时,(民法典对相关规定中的缺乏之处也进行了完善,包括权利人应披露真实身份信息、因当事人错误通知而造成损害的责任承当以及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的相应期限等内容。 三、我们国家网络暴力侵权民事归责的窘境 尽管(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问题,并不能避免网络暴力侵权事件的发生,我们国家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划分不够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侵权中,网络用户范围很广,包括网络暴力
9、发起人和传播人,发起人再细分可分为特定发起人和不特定发起人。这些人在网络暴力侵权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在责任认定时不能一概而论。 1. 不特定发起人、传播人侵权责任认定困难 某些网络用户由于嫉妒、愤恨、报复等心态作祟,针对其他网络用户发起网络暴力,在这种网络暴力侵权中,受害人是特定的,发起人也是特定的。但是近些年来,不特定发起人网络暴力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主要发生在某些社交媒介平台,例如在微博中,某些有影响力的博主发布了一些不当的言论,可能会激起广大网民的不满和愤恨之心,他们自发地评论、转载,言词剧烈,对博主进行语言攻击,人格侮辱。成千上万的网民对受害人口诛笔伐,无疑会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痛
10、苦,会影响到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这类网络暴力侵权中,侵权人是介入到华而不实的诸多网民,没有特定的发起人,传播人人数诸多,仅凭一两个网民的几句恶评,达不到构成侵权的程度。若是将所有介入网络暴力的网民作为共同侵权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将他们的恶评和真实身份逐一对应也不现实,也会阻碍受害人的证据收集和维权。实务中,不特定发起人网络暴力侵权越来越多,对我们国家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 2. 未区分发起人和传播人的责任 网络暴力侵权中最初发布网络信息、泄露别人隐私、侮辱诽谤造谣的一类人我们称之为发起人,他们在虚拟空间中侵犯别人合法权益要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仅有发起人,没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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