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社会保障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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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社会保障论文内容摘要:2018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们国家正式进入社会保险法治时代,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社会保险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21年12月29日修正。其施行以来,在立法、适用、监督机制和救济制度中存在缺陷。应当从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出发,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城乡一体化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社会保障制度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发展,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合理调整缴费标准,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实
2、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奉献气力。 本文关键词语: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 城乡一体化; 社会养老保险; 我们国家当前正处于社会变革关键期、改革 攻坚期和深水区 , 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史无前例 ,高风险严重影响到国家治理的绩效,怎样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成为当下社会建设的重要议题。1*在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入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同时,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但(社会保险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很
3、多条款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尽管2021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仍产生不少质疑。这严重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的推进,阻碍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我们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法进行科学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法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 立法理念混淆,有悖于立法宗旨 社会保险法起源于德国,德国宪法法院早期曾将社会保险定义为 以组织型群体的分担机制,共同知足可能发生且整体可估计的需求。 2我们国家(社会保险法第一条明确指出, 立法的根据为(中国宪法,
4、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分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社会保险法属社会法范畴,其主旨在于保卫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对社会保险以单行立法,是为了使其成为人们 操作得了 、 管用 的法律,而不再只是 观赏法 。然而,该法的内容却更多地具体表现出为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职能,即侧重于行政法范畴,强调行政权利,即其施行途径并不能很好地实现最终目的,源头的偏差势必造成日后施行上的困难重重。 2. 法条设计僵化,导致实践中 无法可依 (社会保险法对其详细施行措施、费用标准和年限以及缴纳方式均未明确规定,对于详细保
5、险项目的内容规定得过少,保险项目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不同机关的立法职责并未划分。华而不实,该法多处提到 参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然而详细哪些 相关法律 并未指明。这些过于框架性的法条缺乏适用中的指导作用,也导致社保部门在详细操作上 无法可依 。 (1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都明确指出我们国家当前已经构建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四种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并且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持平。但作为一门对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施行应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门法来讲,并没有明确规定建立各种社会保险的详细方式方法。 (2第二十三条、第四
6、十四条指出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就业人员能够参加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由该意愿参保者自行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但没有明确各自缴纳的数额、基数、比例等,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应怎样承当。 (3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只讲明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方式是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该两种险种的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共同组成。但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应缴总额、统筹账户和个人账
7、户怎样计入都未明确加以规定。 (4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只规定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但单位缴纳的方式、基数、比例都未明确规定。第五十三条和第六章全部只规定了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用缴纳;但没有牵涉怎样缴费、怎样受益的条款,且只要社会统筹账户没有个人账户。 (5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都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监督管理、资金运行、分账核算的主体。同时,也明确指出基本养老保险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怎样实行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并没有详细施行的方案和程序。 3
8、. 制定标准不统一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对于 公务员 以及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怎样施行养老保险由 单独规定,即该法将公务员序列的从业人员排除在其范围之外。国际经历体验中,公务员不得自我增加福利是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社会福利都必须由 立法机关 直接作出明确规定4,法律的施行也必须是全覆盖和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是全民性、社会福利,属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列。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较高社会福利之外,对于城镇职工、社会组织职工、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城镇未就业劳动者分别设置不同的标准。这样的区别对待易造成强者恒
9、强,弱者积弱的恶性循环。 4. 受权性规定太多 (社会保险法全文提及 规定有11处,提及 国家规定 有13处19次5。若重要问题太多的以受权的方式加以规定,易导致公民无法判定下一步相关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制定中会出现什么内容,以及 和 其他国家机构 会出台什么样的相关规定等,削弱了立法的权威性。可事实上,这些所牵涉的问题正是国民最为关心的诸如费用和待遇之类的重要问题。因此,如此规定直接阻碍(社会保险法实现应有的功能。 二(社会保险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 费率偏高,难以适用于贫困地区 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到每一位参保者的亲身利益,单以(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征缴为例,每年的7月1日均以上年度职工平均
10、工资为基准进行调整。从1996年至今,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征缴额度已经从几十元上浮至几千元。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于该项内容的调整并未制定明确的修改程序,数额调整的标准和幅度能否须经人大等相关权利机关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调整,也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以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照标准,额度偏高,尤其对于较为贫困的国民无法适用。这些问题恰恰关乎国计民生,是国民的亲身利益所在。 2. 单位人工成本过高,不利于促进就业创业 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险缴费警戒线 员工工资总额的25%。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整体缴费水平已超出员工工资总额的40%以上,这样的比例对于用人单位、个人以及来讲都会是一种压力和负担。 用人单
11、位所承当的工资之外的成本相对较高,也是当下劳动力市场部分劳动力需求降低的一大诱因。同时也导致了一些异化用工形式的出现,如临时工、编外人员等,部分务工者因不规范的雇佣方式在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情况下难以找到救济渠道。这不仅造成大量的劳动纠纷隐患,而且阻碍国家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施行。 3. 未实现有效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功能 数千年的农耕文明造就了我们国家农业人口大国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经济重心逐步向工业化和当代化转移,农业、农村和农民开场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原料、生产基地和劳动力。农业当代化的落后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向城镇地区却又无法融入城镇生活。基于城镇企业职工保
12、障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根本未牵涉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管在农村还是城镇,农民都被割裂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导致农民在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社会文明也相对较为贫瘠,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也并未得到较大的改善。 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物质帮助权利的有效措施。因而,社会保险作为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理应坚持公平、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城乡一体化、全覆盖、普惠于民,尽可能维护最广大国民的利益,保障其基本权利。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广大农村居民收益甚少的状态。 4. 参保者积极性缺乏,养老金 缺口 扩大 首先,我们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脱胎于低工资、高保障的计划经济
13、时代,是用人单位支付养老金和报销医疗费的劳保制度。在改制之前,员工没有明确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因此造成如今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只得靠挪用后来参保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而构成名义上的养老金 缺口 。其次,人口老龄化正在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历史构成的养老金支付 缺口 进一步扩大。再次,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发放机制从成本收益核算角度看,缺乏吸引力,严重影响参保者的积极性,易导致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一个 死胡同 。 三(社会保险法中监督机制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监督机制缺乏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虽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但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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