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完善,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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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完善,法理学论文立法规划一般被以为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职权,在立法政策与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方式、程序与技术,对立法及其进程进行的系统布置与设计。在我们国家,立法规划作为一项立法惯例,发端于上世纪 80 年代。当前我们国家已构成了具有中华特点的立法规划制度。立法实践的进步促进了我们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各方面的发展。然而,立法规划在施行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立法规划的实现率不高不禁令人质疑其存在必要性; 立法规划的提案主体单一,致使部分学者担忧立法规划被部门利益 绑架 ,沦为某些部门攫取权利的工具,进而主张取消立法规划。针对以上问题,
2、笔者主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视角,厘清立法规划的历史发展脉络,探究其产生的背景条件,明晰立法规划本质,以此论证立法规划能否有存在之必要; 若有存在的必要性,则讨论完善立法规划的可行途径。 一、立法规划产生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其仍有存在之必要 我们国家于 1978 年后开场大规模立法。为了改变法律制度极其不完备的客观情况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展社会民主、健全社会法制的基本方针,因此立法工作就成为了国家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曾讲: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
3、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今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同时,考虑到当时宏大的立法工作量以及人力的匮乏,他强调 法律条文开场能够粗一点 、 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 成套设备 。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因而,从那时起,我们国家开场了对立法数量和立法效率的追求。从表 1 能够看出,不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的数量,1949 年至 1978 年和 1979 年至今两个阶段均有非常显着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法律的立法数量是改革开放前的 18 47 倍,行政法律的立法数量是改革开放前的 8 37 倍,部门规章的立法数量是改革
4、开放前的12905 倍。改革开放后立法数量的飞速增长是立法规划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从表 1 可看出,在 1979 年至1988 年这十年间,我们国家的立法数量较之 1949 年至1978 年这三十年有极为明显的膨胀。华而不实,1979 年至 1988 年此 10 年间制定法律的数量是前 30 年的3 09 倍,行政法规的数量是前 30 年的 2 58 倍,部门规章的数量是前 30 年的 15 24 倍。而立法规划有着 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重复、分散现象,避免不必要的立法活动; 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有准备地参加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 的优势,正好能消除立法数量激增带来的负面影响。【
5、表1】 另一方面,1978 年后发展形势的复杂多变需要借助立法规划进行统筹布置。上世纪 70 年代末至80 年代中期,对外开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发展很快,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 对外资的引进与控制、对合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等,都需要及时立法予以规范,但对部分问题的处理又缺乏经历体验。在这里背景下,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事宜被提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1985 年1 月22 日至2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负责人就经济体制改革的立法问题进行座谈。时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在会上指出: 立法应该搞个计划 、 而且是搞联络实际的计划 、 大家全面系统地研究一下,哪些是
6、主要的先解决,也就是提出一个工作计划。 显然,彭真同志所指的 工作计划 就是对立法的整体规划。1988 年 4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初次正式提出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拉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的序幕。 当下,孕育立法规划的社会条件仍未改变,立法规划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首先,改革还是当下国家发展的主旋律,并且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 全面深化改革 为主题,并且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前 6 次三中全会不同。尽管前 6 次会议也都与改革有关,但主题仅仅是某一方面改革,这次则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国防和改革、的建设制度改革等方方面面。其次,今后改革
7、需要立法引领。假如讲 摸着石头过河 曾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突破体制窠臼、探寻求索发展新路的形象讲法,那么,对于已进入改革深水区的中国,这种 先实践再规范 的形式已不合时宜。全面深化改革,需要 沿着法治过河 。皆大欢喜的改革已基本完成,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环境、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不少领域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假如没有相应法律根据和法律保障,改革者如履薄冰,反对改革者理直气壮,既得利益格局固化,腐败风险加大,势必影响改革深切进入发展。再次,立法仍需事前规划统筹,使立法工作高效、快速、稳步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改革制定了时间表,要求 到2020 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8、改革上获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构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愈加成熟愈加定型。 此次全面深化改革有方向,更有重点,立法工作应当顺应改革需求,分清轻重缓急有条不紊地开展,因此只要做好立法规划,科学、合理部署立法工作,才能实现立法指引改革的目的。除此之外,固然 30多年来我们国家法律数量明显增加,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怎样提高立法质量、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还是那样是立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工作能够讲更为艰巨和复杂,立法规划的制定就如战役发动前的排兵布阵,是必不可少、至关重要的立法环节。 二、从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看,立法规划是法律系统化、科学化的必要手
9、段 从立法规划的性质看,它是一种宏观的立法技术。立法技术是在一定的立法制度中历史地构成的最合理地制定和正确地表述法律规定和条文以到达最完美的表示出形式的规则的总和。根据立法技术的对象和范围,我们能够将其分为微观立法技术和宏观立法技术。前者是在法律内在构造编排、法律语言表示出等层面运用的技术和方式方法,涵盖法律制定、废止、修改、解释经过的详细操作技巧。而后者主要解决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关系的系统性和和谐性。在立法的急与缓、需要与可能、粗与细、稳定与变化、原则与灵敏性方面保持科学的统一,并促使立法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保持一致。立法规划是在立法预测基础上对立法机会与立法秩序的宏观把握,是
10、一种宏观的立法技术。 立法规划是实现立法体系合理化、科学化的必要手段。立法体系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迫力保证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系统,以及依其职权范围公布的具有规范性的决定,命令等。它是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的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国际条约等。 为保证立法体系内部效力等级的协调性和内在逻辑构造的一致性,立法规划作为一项系统化的技术,对立法的科学的设计与布置,有助于达成立法体系的科学化。 凡事预则立 。在我们国家,立法规划的施行对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的构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
1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法制建设方针,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经过七届、八届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后,至 1988 年 3 月八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我们国家初步构成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框架。九届全国人大对立法规划做出进一步改良,提出 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 的要求,制定了到任期结束实现初步构成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的目的。 随后,十届全国人大确定了基本构成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的。2018 年 3 月 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布: 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已经构成。我们用 30 年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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