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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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计算机软件日益遭到任意复制与盗版的损害, 严重挫伤了开发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必须用著作权法律进行保卫, 应采用一定的标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取证以期加强保卫。 本文关键词语: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法律保卫; 断定方式方法; 取证;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卫的可行性分析 (一) 运用著作权法来保卫计算机软件已有大国成功经历体验 在计算机软件刚发展起来的时候, 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卫较为抽象模糊, 我们能够从软件的大国 美国 学习经历体验, 由于它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卫走在世界前列。1976年的美国现行
2、通用著作权法, 在其公布之初也并未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华而不实作为保卫对象, 也未作出相关保卫讲明。1然到了70年代, 随着计算机软件程序业的兴起, 相关侵权的案例不断出现, 美国国会便成立了 新兴技术对作品版权使用相关问题的国家委员会 , 以此部门来研究计算机软件能否应该由版权法来保卫的问题, 并向国会提出建议和意见。1978年, 该委员会给出报告, 用著作权法作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卫措施的消极影响最小, 对其保卫也是最全面最常用的法律保卫措施, 用著作权法对软件进行保卫显然也是最适宜的。2于是1980年, 美国将该建议写进了著作权法当中。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最发达的国家, 并且经过了权
3、威机构的研究论证得出的结论, 该结论应是经得起琢磨的, 且当前很多国家都采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卫, 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二) 运用著作权保卫计算机软件程度较高 当计算机软件被侵权时, 分采用著作权保卫和专利权保卫两种方式, 一个案件发生时既有可能断定为著作权侵权也有可能断定为专利权侵权这两者中的华而不实一种, 可以能同时构成两种侵权行为而选择华而不实一种进行断定, 可以能断定为不构成两者的任何一个侵权。既然侵权可能既存在著作权侵权的可能也存在专利权侵权的可能, 那么, 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卫是不是没有必要了呢?其实是有必要的, 由于专利权的保卫范围并不是很完全的包括所有对计算机
4、软件的侵权现象, 由于有的行为很明显符合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但是受损失一方并没有申请并获得过专利权的申请, 此时就谈不上对该软件的专利权损害问题。除此之外, 要判定一个软件侵权案件能否属于专利权管辖和保卫的范围, 除了看能否被授予了专利权, 还要看该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不是符合专利权那三个独有的要素: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3假如对方侵犯的权利人同时具备了以上三要素的特点, 同时该权利人软件也具有专利权, 那么能够断定该权利人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被侵犯。 二、现今通行的认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两种方式方法 (一) 思想、表示出两分法 此理论在1976年初次被美国的著作权法所吸收以后, 当
5、前在世界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成认, 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国际公约也受其影响陆续将其理论收纳华而不实。我们国家的(计算机软件保卫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保卫不延伸到软件开发的构思、处理经过、数学概念、操作方式方法等。4这是我们国家立法中比拟直接的具体表现出了思想和表示出二分法的理论。这一理论是断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的重要原则和理论。下面结合案例来看。 日本的康能普视公司 (下面简称康能普视) 诉中国的久合成公司 (下面简称久合成) 。康能普视于2003年3月投入巨资研发了EDIUS软件, 并将软件应用到了非线性的编辑领域系统并获得了不错的销售业绩。其后来发现久合成同期销售的非线性编辑软件产品中
6、使用的 创新DV21-XP 软件存在着侵权问题, 表现为:一是被告的软件产品中所使用的 创新DV21-XP 是私自修改、伪装了EDIUS软件的界面, 只是删除了原告的身份标示参加了被告的身份标识。二是 创新DV21-XP 与EDIUS软件在界面上, 两者的文件夹名称是一样的, 且 创新DV21-XP 软件除了英文讲明被汉化以外, 两软件在整体的设计风格、版面排列要素都是基本一样的。三是两软件的源代码及目的代码一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康能普视对久合成所提出的对其软件客体复制等侵权行为的控告能否成立?能否对其软件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以及法院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断定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就
7、本案来讲, 康能普视所研发的软件主要是被对方几乎原封不动的复制侵权的行为, 这是对其软件的表示出进行的侵权, 不是对其在软件研发经过中的思路、方式方法的侵权行为, 故不属于对其思想的侵权而是对其成品也即思想的表示出的侵权。所以受理该案的法院作出了久合成侵犯了康能普视的著作权的判决。 (二) 本质性类似加接触法 这条认定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重要规则, 由美国判例创设, 固然对其争议和质疑不断, 但是其核心地位没有改变。在我们国家相关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普遍应用。 何谓本质性类似, 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要通过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能否构成本质性类似, 即将创造在后的作品或技术和创造在先的作品或技术进行比拟
8、, 看两者在思想表示出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能否构成同一。假如在后的作品或技术复制了或来源于在先的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技术, 即没有创造性构成本质性类似。单单构成本质性类似还缺乏以证明侵权, 还需证明有关 接触 的事实即在后作品或技术的权利人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在先的作品或技术, 由于有时真会有 偶合 。一般在以下情况下, 能够推定 接触 的事实:在后作品或技术与在先作品或技术构成明显类似, 在后作品或技术没有独立创造的可能;在后作品或技术的特征、技术或风格包含了在先作品或技术的特征、技术或风格, 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 下面结合案例详细谈谈。 1995年4月, 曾小坚、曹荣贵 (下面简称曾小坚方) 合
9、作开发了 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 电脑软件。1996年4月, 连樟文、刘九发 (下面简称连樟文方) 共同开发了一套名叫 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 的软件, 并通过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曾小坚方发现后向法院诉称, 连樟文方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与其开发的软件构成本质性类似,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并赔偿原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委托相关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对这两版软件进行了鉴定。专家组以为曾小坚方的软件具有原创性, 而连樟文方的 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 软件和曾小坚方的 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 相比, 两系统在数据库、屏幕显示及其有关的基本的数据构造、参数选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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