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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构建问题探究,保险论文内容摘要:在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出了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但当前,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并未被纳入劳动关系中,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既不利于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障,也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以为这不仅仅是工伤保险制度适用对象的问题,更牵涉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作形式与工伤保险基金制度中各环节的衔接问题,并基于此提出了构建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设想。 本文关键词语:网络平台;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平台
2、经济蓬勃发展,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群体的规模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增长,涵盖的商业领域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因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职业保卫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该群体难以获得工伤保险的制度保障。 一、缘起:被挡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的尴尬群体 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被归入我们国家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他们能够以自主缴费的形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但无法像普通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与普通劳动者类似,都是付出了劳动,并在这里经过中承当着遭到人身损害的风险1。但是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却无法在遭遇职业伤害时享遭到
3、与普通劳动者同样的工伤保险待遇,这对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而言是不公平的。在当前的实践中,尽管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了灵敏就业人员一定的工伤保卫措施,但是总体上重视程度仍然较低。这些企业固然为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在法理上,商业性保险无法免除国家责任和企业义务;在实践中,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将保费转嫁给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本人,或是将保险费用 缩水 。 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关注,不断提出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卫的提案和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对此进行了回应,指出平台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平台的关系难以被认定传统的劳
4、动关系,因而他们无法被纳入到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应当在深切进入听取各方意见、凝聚更大共鸣基础上,创新职业伤害保障形式,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 因而,在传统的劳动关系对应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论框架之外,构建一个适用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业已成为当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的重要议题。 二、审视:现行工伤保险的制度障碍和实践障碍 应该对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给予劳动保卫和救济,在这一基本观点上,无论学术界还是社会公众,都没有疑问。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无法纳入到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主要是由于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形态存在差异。 一工伤保险受制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5、 从立法经过上看,劳动法先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基于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做出的规定2。我们国家现行劳动法是1994年发布的,主要是基于当时主要的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形式制定,固然其后经过了2018年、2021年两次修正,但对灵敏就业人员的法律关系认定和劳动权益保卫方面缺少明确规定。而这种缺陷不可避免地对社会保障法产生了影响,同样也将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排除在了适用范围之外。 二工伤认定上存有难度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对劳动者工伤的认定标准是比拟高的,即使是当事人遭到的伤害确与工作有关,在不符合认定条件或缺少明确支撑材料时也难以认定为工伤。国内工伤认定基本采取三要素标准,即:时
6、间、空间、因果关系,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工作条件更灵敏多变、工作环境愈加复杂多样,认定工伤的难度更大。 三待遇支付无法保障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劳动者在治疗工伤而无法工作期间的待遇、鉴定到达伤残等级后的待遇和死亡补偿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当。对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因其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造成了用人单位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现有制度下扩大对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的解释范围,直接将互联网平台企业当作是用人单位,这既不符合法治理念,也在实践中加重了相关企业的负担3。 三、设想:新业态从业人员工
7、伤保险制度的构建 要把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体系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考虑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灵敏性,也要考虑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灵敏就业人员的保险义务承受能力,在各方利益之间到达完美的平衡是制度设计的关键。 一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设计 构建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缴费义务主体问题。在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是缴费义务的承当者,劳动者本身无须缴纳保险费用。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从让用人单位承当职业伤害风险的角度出发的。相应地,在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中,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应该成为工伤保险费用的缴费主体。首先,
8、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关系角度分析,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要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完成指定任务,并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处获得劳动报酬,那么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于这个经过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应该承当一定的责任。二是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分析,无论怎样定义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法律关系,都应当成认互联网平台企业是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劳动中获得收益的,接受服务的第三人将费用直接支付给互联网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和平台制定的分配规则向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支付报酬,在这个经过中,互联网平台企业既从平台灵敏从业人员的工作中获得收益,一般情况下也对他们的工作经
9、过进行跟踪了解和控制,根据 谁受益、谁负责 的民事基本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承当起保卫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免受人身伤害的义务。三是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相比,互联网平台企业是相对强势的一方,应当承当自个的社会责任,为处在双方关系中相对弱势的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提供人身保障。 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假如完全照搬照抄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由用人单位承当保险费用的规定,将提高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经济负担,既不利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也不利于网络经济的持续发展。因而,在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上能够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对于工伤发生率低的企
10、业,能够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返还,进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主动改善网络平台就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措施,避免职业伤害的发生。 二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运行形式设计 当前,我们国家江苏南通、太仓和山东潍坊等地都已经试点建立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在运行形式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思路。一种是将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独立于工伤保险,单独设立基金,独立运行、管理使用,太仓采取了这种形式。另一种是将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纳入到现有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合并运行,将针对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到传统的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机制内,合并运行、合并管理、合并使用,南通和潍坊都
11、采取了这种形式。固然两种形式都是可行的,但是比拟这两种形式,后者是愈加合理的。一是从法理上,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应该与普通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险权利。二是从基金运行上,将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纳入到现行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运行能够保证资金充足,确保赔付费用充足,更好地防备运行风险,保障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实际利益。 三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程序设计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是工伤保险赔付全经过中关键的环节。在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中,这也是一个关键环节。 在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上,根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首
12、先要由其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是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假如用人单位没有在这里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那么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发生工伤后,应首先依靠用人单位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才能由个人层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其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没有传统劳动关系严密,甚至没有 面对面 的工作沟通。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在网络平
13、台灵敏就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后及时获知相关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考虑到互联网平台企业灵敏就业的实际情况,应该允许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职业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起一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申请的受理主体上,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但是,不用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实际运营地和灵敏就业人员工作地可能并不一样。假如将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局限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那么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4、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可能大幅增加,不利于保卫作用的发挥。考虑到互联网平台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灵敏就业人员实际工作地点可能的差异性,以及灵敏就业人员工作的流动性,应该允许灵敏就业人员向经常工作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工伤保险中待遇支付主体设计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主要的工伤待遇支付主体,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对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而言,现行法律中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部的部分,还是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对于本应该由用人单位承当的部分工伤待遇,在互联网新业态下,理论上的可能承受主体有工伤保险基金、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网络平台灵敏就
15、业人员。工伤保险的意义就在于当劳动者的发生职业伤害时给予保障,假如让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承当这部分工伤待遇,就等同于将工伤风险部分转嫁给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明显有违制度初衷。 有观点以为,应当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承当这部分工伤待遇。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操作难度较大,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用工单位承当这部分待遇支出是天经地义的,这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初衷和制度规定。但是,同时也应该考虑到,互联网平台企业灵敏从业人员不同于传统劳动者,他们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附属性比拟隐蔽、依附性也不明显,现实中也存在同一灵敏从业人员同时与多个平台签订协议、为其工作的情形,因而难以确定各家公司的责任划分和承当比
16、例,当发生职业伤害时容易陷入推诿扯皮,既不利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权利保障,也不利于网络新型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因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承当这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是比拟切合实际的。第一,工伤保险基金有较强的赔付保障,能够保证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遭到职业伤害时得到保障,不必担忧互联网平台企业无力支付或不予支付。第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能够充分发挥对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保卫作用,提升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 五工伤待遇的支付标准 当前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劳动者的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础。但是由于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的工作流动性大、收入波动性大的特点,难以根据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计
17、算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因而,能够根据当事人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根据遭到职业伤害值日起6个月的劳动性收入作为月平均收入,用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考虑到网络平台灵敏就业人员收入的差异性和波动性,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应当明确当其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公司标准时,根据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工伤待遇的计算根据。 在新业态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不能削足适履要求新业态商业形式和劳动组织形式适应法律,也不能墨守成规地将网络平台灵敏从业人员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建立健全网络平台灵敏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不仅仅是完善立法的需要,也照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妙生活的向往之声。本文的观点能够总结为:对现行工伤保险机制中对网络平台灵敏从业人员的制度障碍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构建网络平台灵敏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设想。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全兴,王茜.我们国家网约工 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卫J.法学,2021, 8(4):57-72. 2郑尚元.社会保险法定位一-社 会保险法与相邻法律关系探析J法治研究,2021,5(5):27-35. 3娄宇.平台经济从业者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学研究, 2020,2(2):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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