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法律定位,物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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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法律定位,物权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导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法律定位【第四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三章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法律定位 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因素都促使越来越多的居民为了提高自个的生活水平而选择购买私家车。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大幅增长,随之而来的停车需求也越来越大,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对小区业主来讲显得尤为重要。大多数的老旧小区在建造之初并未预测料想到如今的停车需求如此之大,建造的车位、车库明显无法知足日益增加的停车需求,导致业主为了争抢稀有的车位而矛盾不断。新的小区固然车位、车库数量较多,但
2、经常由于车位、车库的使用没有明确且统一的权属规则,致使相关的矛盾不断。小区内车位、车库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重要设施,车位、车库的设施能否完备也代表了小区的配套设施能否完备,能够讲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越好越完善,其竞争力就越高,也更具吸引力,进而致使其成交价格可以能更高层次。有关小区车位、车库的纠纷层出不穷的最主要原因是我们国家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为了对车位、车库的权属规则有更准确的分析研究,首先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类型进行划分,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节 小区车位、车库的内涵与类型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内涵 所谓车库,指从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
3、的附属建筑物。33车库具有四至的封闭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点,以停放车辆为目的,且是附属于居民生活住宅的。所谓车位,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用于停车的详细地点。34小区车位没有四至的封闭空间,一般处于架空层部分用来停车的区域、或以房屋的一层部分作为停车的区域,小区范围内的露天停车区域。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类型 小区是供业主寓居使用的住宅群落,一般除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设施,为小区业主的生活提供辅助的功能,就像道路用于通行,绿地带来舒适,会所用来休闲,物业提供管理。而设置在小区的车位和车库则是为业主提供了更为重要和本质的服务,即为各位业主提供停车的服务,以知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4、 小区内车位和车库能够分为下面四种: 一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是指设置于小区空地之上,以划线分割的方式标明的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35地面停车位周围没有任何的建筑物能够依附,且直接设置在地面上,能够供不特定的多人同时使用,以划线分割的方式来表示清楚每个车位的范围,具有开放性和开发成本低的特征。若要建设地面停车位,应当先获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该类型的车位是占用小区公共土地而进行建造的,因而,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一般都以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应当归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 二地下车库 地下车库是指依附于小区建造的,位置在小区住宅楼层的地下一层或基层,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建筑物。地下车库具有下面几个特
5、征:第一,具有四至封闭的独立空间;第二,拥有独立的出口和入口。有观点以为,小区的地下车库是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与小区内的其他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一样,但其设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寓居,而是为了知足业主的停车需求。还有观点以为,地下车库一般安装了整幢楼的水管、电线、电表等生活设备,若将地下车库认定为是与建筑物分开的,拥有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那么小区业主在自行进入地下车库停放车辆或进入地下车库对车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时,就没有理论上的根据来支撑。除此之外,并非每个住宅小区都建造了地下车库,在我们国家,建造地下车库也是在近十几年来开场的兴起的,且地下车库的建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具有较高的独立使
6、用的价值,明确规范地下车库的权属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架空层停车位 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楼房的第一层以墙体、柱子等架空,依附在住宅大楼,为小区内的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具有下面几个特征:第一,依附于小区的建筑物,不能脱离建筑物独立存在;第二,该类型的车位建筑面积并不计算容积率,所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将无法获得。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层高小于 2.20 米的夹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插层等部位都不能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修建架空层停车位主要是用来让业主停车的,所以高度一般没有必要超过 2.20 米,所以架空层停车位也无法获得相关的产权证。在出售房屋时,开发商无权将架空层停
7、车位与各房屋单元进行分割后再行单独转让,而是应当将架空层停车位与房屋一起出售,即依附于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应当与建筑物一并流转。 四防空车库 防空车库是指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建设的用于防空的设施,一般在和平年代作为供人民停放车辆的场所。防空车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军民两用,即在战争年代作为防空设施为国家所用,在和平年代作为停车场所为人民所用。我们国家在199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了(中国人民防空法,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地下空间的使用进行了规定。36第二,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公摊面积。通过以上两个特征可见防空车库的权属规则比拟复杂,在使用中也鉴于时间的不同而功能不同。防空车库不仅仅仅是用于停车的
8、车库,而是国家部署的军事设施在和平年代进行合理使用的车库,因而,个人不能拥有该类车库的产权,只可在和平常期享有其使用权。当前,我们国家法律对于防空设施的权属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节 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定位 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是小区设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脱离其所在小区的土地使用姑且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建造的目的是为了知足业主的停车需求。笔者将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车位、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所具备的法律性质。 一、小区车位、车库能否具有独立性 物之概念,本有广狭二义。广义之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即所谓动物、植物、矿物,人亦包括在内。狭义之物,即法律上所称之物。法律上所称之物,必须是可为
9、权利客体者。学者称为非人格性,人之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37民法中所称之物一般具备下面几个特征:其一,其是存在于人体之外。小区车位、车库存在于人体之外,符合这一特征。其二,为人所支配及控制。人类不能控制的自然力不是物权之客体。小区车位、车库能够被人所使用、控制,符合这一特征。 其三,为人们带来经济效益。小区车位、车库能够通过租赁、买卖等行为给人们带来经济效益,亦符合这一特征。固然小区车位、车库符合民法中的物的三个特征,但是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能否为独立的物权客体?各学者对此众讲纷纭。王泽鉴先生以为:停车位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不得作为区分所有之标的。38谢在全先生以为:要成为独立的物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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