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现状问题对策思考探究论文(共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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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现在状况问题对策思考探究论文共5篇 第1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点及其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EC,ElectronicCommerce的通常性解释是“藉由电脑网路将购买与销售、产品与效劳等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进而调整交易的基础和型态,电子商务其实代表着一种商业形态。电子商务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将传统的资金流和物流数据化并将其发展成资讯流,这是电子商务的精华真髓之所在。 随着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运营形式,以其便捷性、无纸化、数据化等优点逐步浸透进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改变着人们传统的贸易方式,在全球经济融合发展中,电子商务交易的“蛋糕越做越大。从网络购物市场份额来看,
2、B2C市场中天猫继续领跑,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国美在线增加迅速。 根据电子商务运行形式分类,电子商务重要包含下面四种类型:B2B、B2C、C2C、B2G,一般把B2C、C2C统称为网络购物,属于电子商务的典型应用,如表1所示。 电子商务对税收活动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交易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量不断减少,使现行税基遭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时滞效应,加上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还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经过,电商交易活动在某种水平上成为税务机关的“
3、征税盲区,构成一定水平的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快捷性、隐匿性、无纸化,是造成税收源泉扣缴控管手段失灵的重要原因,加上税收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性和系统法律法规的匮乏性,最终出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当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重要由于电商行为主体采取税收不服从手段违背税收法律,将税款据为己有。因而,电商税收流失可以归之为税收征管制度不能适应新型商业形式的改变,是由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监管等税收管理手段相对落后造成的。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点 电子商务存在下面征管难点:1纳税主体确定和管理存在困难。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任何人都能够通过交纳一定的费用或免费注册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或参与电子商
4、务交易,交易主体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和流动性,所以建立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制度往往难以确认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 2计税根据确定存在困难。在C2C電子商务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信息均表现为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网络传输,而这些电子数据能够被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线索。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及经营场所的频繁变动使交易活动不会留下可供税务机关确定计税根据的痕迹,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计税凭证。电商企业真实的交易活动的销售收入实现、天然人等小电商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者所得等真实信息,难以为税务管理机构所把握,增长了电商企业计税根据确实认难度。 3纳税地点确实认存在困难。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和
5、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使得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很难合理确认纳税地点。许多小型电商平台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只要一个虚拟的交易网站或者网址,而该虚拟网址或者网站有的设置在境内,有的设置在境外,其收入来源地确认、交易地点、纳税地点等确认经过变得特别复杂。 电商税收流失的解决方案 一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制订电子商务法,依法建立由工商、税务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严格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机制,通过立法逐步实现由非强迫性的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向强迫性的注册登记改变。同时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制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对现行
6、税制要素根据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要求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二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课税主体 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以卖方企业或个体商户为纳税人。对于跨国形式下的电子商务,必需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消费地税务机关拥有征税权,纳税人的认定将采取消费地原则。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获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探寻求索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 针对电子商务“隐匿性导致计税根据难以确定的问题,以完善电子发票为切入点,与电子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电子发票自动开
7、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该系统自动开出电子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根据。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分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用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缴纳。 蔡一炜 第2篇:跨境C2C电子商务海关税收征管问题探究 一、我们国家跨境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在状况 一跨境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在状况 近年来,我们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一直坚持较快增速。根据互联网+智库发布的数据,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交易规模达5.4万亿,同比增加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占比到达8
8、3.2%;跨境进口交易规模达9072亿,占比达16.8%。 2014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约6千亿元,同期我们国家对多有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公民海外购物和邮寄入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却不到10亿元。 二我们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收新政策 1.调整征税方式 根据新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根据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按税额70%征收。由前述可知,跨境电商之前利用货物与商品的细微差异不同和行邮税的免征额度,游离与税收范畴之外。新政没有通过阐释货物与商品的区分方法而是直接规定“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方式,加强新政的可行性。 2.调整行邮税税率 行邮
9、税税率由之前的10%、20%、30%、40%四档改为履行15%、30%、60%三档税率。新政策的重要调整对象为B2B、B2C形式的跨境电商,但此项办法在提升了C2C形式下缴纳行邮税的个人卖家的销售成本,虽然幅度有限,也在一定水平上对其进行了规制。 3.增设个人交易限值 新政规定个人月度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同时,对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跨越限值则全额征税。此项办法为新设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能够理解为对国内商品保卫,力求创造国外商品和国内商品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跨境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税收制度本身不足 1.货物与商品难以区分 货
10、物与物品赋税差别水平大,但难以区分,经常被不正当使用。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邮递物品仅限于亲友间的一般馈赠,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小件商品在入境时被分割为小批量以至是单件物品并以邮递、快件方式进入国内。新政策的出台虽然以强迫性规定的方式回避了这个问题,但由于未得到根本解决,电商的偷税漏税行为仍然存在。 2.货物与货样、广告品难以区分 货物适用于出售的物品;货样是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用于宣传的广告宣传品。三者看似概念清楚明晰,但在理论中,三者往往相互混同。这也为运营商躲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契机,加大了征管难度。 3.优惠政策不明确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经济低迷时期的新增加点,为国家所鼓励支持。但与
11、此同时,却并未以法律文件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明文规定给予跨境电商的优惠政策。大势所趋和根据缺乏的矛盾使得跨境电商的税收征管问题处于不置可否的为难境地。 二现行税收制度适用不匹配 1.纳税主体不明 跨境电子商务虚拟化特征,使得C2C形式下從事互联网贸易的主体具有隐蔽性。而电子商务平台的居间商地位,使得其也难以明确个人卖方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在纳税义务人身份不明、地址不清的情况下,现行税收制度也天然无法适用。 2.纳税对象不明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贸易由传统的货物贸易延伸至效劳、投资领域,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对象也不局限于有形商品,还包含如劳务、电子书等无形商品。其参与模糊了征税对象,税务部门更无
12、法在征税对象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征税。 3.征税根据不明 网络市场的虚拟化导致跨境网购商品的信息模糊,制约了跨境网购商品的通关管理。同时,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在单据易于修改。加之通过电子支付平台移转的资金流难以监管,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这一系列征税根据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都显得不那么明确,天然也就难以根据现有税制征税。 三、对于完善我们国家跨境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办法的建议 一建立跨境C2C电子商务监管平台 个人及相关交易信息的采集和统一管理在海关监管跨境小件邮报方面发挥侧重要作用。但由于跨境C2C电子商务隐匿性、分散化等特点,税务部门无法明确主体身份,造成了税收监管的困难。固然跨
13、境C2C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媒介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状态、交易状态等也无从知晓。但相较于部门而言,平台运营商基于其媒介作用更易实现对平台商家的监管。因此部门能够借平台运营商之手,通过催促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对跨境C2C形式下交易双方的监管。 首先,要求跨境C2C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像实体经营企业一样,在国家工商局或地方各级工商局进行名称、法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金等信息的审批与登记,并履行每年一次的年审制度,以便国家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然后,要求平台运营商加强对平台商家的监管。从平台准入方面,平台运营商应要求申请者提供真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并加以严格审查,既保障网络中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消费者
14、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纳税义务人的身份相对明确。 二建立电子支付监管平臺 电子商务的隐匿性特征难以改变,由于主体明确的主要性,这就要求通过另一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一般采用电子支付手段,而交易双方间的资金移转在电子支付平台会留有记录且无法擅自修改。因而,部门可通过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商的合作,从资金流端实现税收征管。详细合作方式能够有下面两种: 第一,落实电子支付账户实名制,且明确区分个人用户与商业用户。由C2C跨境电商平台在准入阶段要求商户必得提供经认证的账户方可入驻平台。税务部门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商平台联网,实现查询网购交易基本信息,明确网络货物与个人行邮
15、物品,为税收监管提供支持。 第二,由于转入商家支付账户的均为交易资金,能够与电子支付平台合作,受权支付平台于买方支付价款时即完成税收的征收。 三建立进口控制系统 由于我们国家将征税对象区分为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征税方式,这就使二者的区分显得尤为主要,在这点上能够借鉴英国建立进口控制系统。通过进口控制系统记录进口商品或礼品、双方交易人及海关申报单上的数据,构成海关数据管理系统。由于接收境外亲友礼操行为只会偶然发生,海关分析人员通过对境内居民个人交易数据的分析,根据其收到境外个人邮寄礼品的频繁水平鉴别C2C形式下的电子商务行为。 或者,海关人员还可根据居民接收境外邮寄物品的频率建立电子名单,对于
16、频繁接收邮件者适当增长检查的几率,实行有针对性的“抽检,不仅能够减少海关人员的任务量,还可有效打击“投机者的偷税漏税行为。 诸葛逍遥 第3篇:基层个体税收征管现在状况及几点建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随着效劳业个体工商户划入国税管理,国税系统个体户的税收收入和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强大,基层个体的税收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也愈加凸顯。由于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多,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强,纳税服从低,账册不规范等特点,给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虽然与其他经济体相比,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所占税收总量的比例非常小,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却是困扰基层税收管理和影响征管质量的一个大问题。在对执法机关普遍抵触的
17、社会环境下,管理稍有失慎,造成不良后果,就会极大地影响国税系统的整体形象。因而,有效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解决基层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对各级税务部门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个体税收征管现在状况 基层个体的税收征管一直存在许多问题,征纳矛盾也比较突出。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个体工商户的文化水平和个人素质相对较低,以及对税收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导致国税机关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规定,一直都不能有效解决本质问题,因而基层个体的税收征管一直是让税务工作者头疼的问题。作为一名基层税务所长,通太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在与个体户的接触经过中,我以为个体户普遍存在纳税不服从的现象,这里既有纳税人本
18、身的原因,也有政策制订造成的问题,简单加以总结,重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 一自私性不服从纳税人隐匿收入 自私性不服从,是指纳税人受本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主观上有漏税、避税的意愿,通过财政上的暗箱操作,到达不缴或是少缴税款的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意识的逐步提升,那种拿着两把杀猪刀直接抗税的场面已经逐步消失,表现更多的成为用尽各种方式隐匿收入。多数个体工商户自报的销售收入多只要10000元至20000元的收入,若只根据数字进行外表判定似乎尚可,但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以家庭经营为主,这样的收益需要支持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生计,显然是不够的。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能.在实际税务
19、机关核定定额或查账征收时,隐匿收入使之不达起征点不缴税,或者在到达起征点的情况下尽量少缴税,几乎是每个个体工商户会做出的选择。 二社会性不服从调高流转税起征点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般社会性行为以为,当某一个体纳税人主观上以为其别人都服从纳税制度,那么该纳税人就会服从纳税;但是当该纳税人觉得其别人可能不会服从纳税制度,也就是说他觉得其他纳税人都不去缴纳税款,那么该纳税人也会倾向于采用不服从行为。这一总结,充足具体表现出了本轮流转税起征点调高,带来的与本意完全相反的负面效应。在日常征管经过中,由于几次起征点的提升,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难度。 三税制性不服从税负过高是主因 有专家指出,我们国家税负
20、现在状况是偏高的,已跨越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那么城市的个体户税负情况怎样呢?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烟酒店从烟草公司购入一条软人民大会堂香烟,他的购入价是全市统一的284.5元,而他销售这条香烟的价格是290元,由于同行都卖这个价格,假如再缴纳近9元的增值税,单从此笔业务看,是亏损的。从主观感受来说,对于这样两三个人经营面积70左右的小店,税负总体还是偏高的。毛利率低的行业许多,这样的批发零售类的纳税人,在我所管辖的范围内,占领相当大的比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以经营收入来计税,而不考虑其实际盈亏情况。许多个体户又不具备精确测算盈亏的能力,没有把各种成本和费用充足考虑,在赔本经营时都不肯
21、意缴纳税款,造成了盈利就缴税,亏损就走逃的现在状况。所以,隐匿收入、或构成税金后走逃成为了大多数个体工商业者的选择,进而大大增长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四情感性不服从-个体工商户关注度相对较低 受我们国家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传统思想意识的影响,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地位的认识长期停留在“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指点思想上。对重点税源企业关注度高,对税源低的个体工商户关注度相对较低。比方,在人员装备上,我所负责个体征管的税务现有五人,负责辖区三个办事处1480余户个体工商户的征管工作每人还管理一部分企业。日常需要办理开业、刊出、变化登记,还要对业户发售发票,为天然人代开发票,收缴税款、核定定额等等工作。日
22、常事务性工作较为冗杂,税收监管力量不能全部覆盖,导致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不能做到真实的了解,仅通过一些表象的东西,如经营面积,从业人数,来判定和确定业户的经营收入。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有可乘之机。这些,也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服从度。 税制和征管是相辅相成的,在影响纳税不服从因素中,税制是主要的因素,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或不完善,必将导致个体户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那么就要求基层的税务在征管上付出更多的努力,以弥补制度上的缺陷。相反,设计合理的税制则能有效地鼓励纳税人采用服从行为,也能使纳税人感遭到合理和公平。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征纳矛盾比较尖锐。也大大降低了一些基层税务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基层税务对
23、于个体的管理大多仅停留在“以票管税上。 二、改良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起征点制度改为免税额制度 我们国家增值税对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取的是起征点制度,就是应纳税额小于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跨越起征点,就要全额征收增值税;而免征额制度,是应纳税额小于免征额,不征收增值税;假如应纳税额跨越免税额,仅对跨越免征额部分征收增值税。起征点制度固然有效的扶持了一些小微业户,但是现行的起征点制度无疑会增大起征点附近的个体户的偷、避税动机,晦气于对纳税人的监管。大部分个体户,经营收益都在起征点附近,为了减轻增值税起征点附近的纳税人的心理落差,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改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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