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导论,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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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视野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导论,法理学论文美国着名法学家、社会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曾讲: 几乎法理学的全部问题都集中在一个焦点上:自由裁量还是严格规则,两者都是司法行政必不可少的要素。整部法学历史似乎就是宽松的自由裁量与严格的详细规则,无法司法和严格依法之间不断循环往复的经过,法律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怎样将法律固定化的思想与变化、发展和制定新法的思想协调,这一有关稳定性的需要和变化的需要之间的妥协问题,就某个方面来看,变成了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的调整问题 。?西方的立法思想史十分是判例法国家的司法实践都深入地印证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存在及其积极意义,即便是在严格规则主义领军的时代
2、,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是司法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而顽固的存在着。因而,尽管理论上还有很多争论,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关于法官能否应当享有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已经不具有典型性,真正有意义的是怎样规制和优化权利行使。对于现代中国,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遭到公平正义 是我们法治建设的详细目的,华而不实包含着对司法权利正当行使的期望,也包含着对司法权利科学运行的期许。法治建设越倚重司法权利,就越需要警觉华而不实的自由,防止由于逾越边界而伤害了法治的根本。 尽管我们历史上绝不缺乏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实例,在我们国家,法官自由裁量权始终都是覆盖在团团迷雾中的奇异花朵。对法律软弱与人治的历史传统的反思,与以严格
3、规则防备人性损害的现实体制强化了人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敌意与警觉。不仅社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抱持反感心态,而且相当一部分法官也在司法实践中迷失了方向,或者成了机械司法的奴仆,或者成了权利滥用的作俑者,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极大地误读了自由裁量权的旨意。笔者是一名法官,对中国司法权行使的经过有深切的感受,对实践正义有十分的领悟,深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经过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无论体制能否明确,社会能否认同,法律与现实生活永远存在距离,法律始终需要以其原则性、模糊性来适应生活的变动节拍进而实现法的稳定价值,法官自由裁量权始终有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这一特性是司法权的特性,也是法治建设的必要内容,不以国界论。
4、在中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都与人治无关,相反,是实现法律价值,实现法治之必要。但问题的意义还不在于此。 近年广受舆论关注的一批司法案件,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成为专业圈层的热议话题,权利行使更是饱受中国坊间议论。仔细研读那些使自由裁量权遭受左右夹击的 重大案件 ,如邓玉娇案件、药家蠡案件、李昌奎案件、彭宇案件、许霆案件等等,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哪一件是简单案件,哪一件又是真正的复杂案件?除了案件背后那些隐隐约约的迫不得已,我们发现了更重要的问题,比起那些淹没于民间的 无法可依 的疑难案件,前面列举的案件没有一件真正够得上 复杂 的标准,也没有一件堪称现有法律方式方法不能攻克的
5、 疑难 。是什么原因使这些案件的裁判既没有获得共同体的支持,也没有获得民众的拥护,既没有气力对抗学术,也没有自信心无视民意?无疑,在这些案件中,我们都看到了裁量权,看到了法官能动积极的姿态,但是,裁量的结果没有带来服从,能动的结果不是稳定,相反,加重了来自社会十分是民间对 自由 的偏见。要克制中国社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偏见,仅仅论证权利行使的客观实在与必要性是远远不够的,学者以及公众需要理解三个更现实的问题,法官究竟在哪些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为什么这些问题能够在 自由 的基础上进行判定与取舍,这种自由能否反 法治 ;是什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经过与结果产生了影响,怎样使这些因素只产生法治预期
6、的影响而不产生法治以外的后果;假如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必须且正当的,好像任何一种权利一样,怎样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符合权利授予的目的,符合法治发展的方向?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我们的司法哲学。?这些成为笔者研究讨论法治中国背景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导向。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文献资料,梳理了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致观点。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评价: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态度,哲学层面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表现为理性主义与经历体验主义。理性主义以为只要理性才是唯一可靠的认识论方式方法,强调法律形式和理性,相信只要法律完美,人们的生活就能完美韦伯?,从几个简单自明的公式出发,经过一步步的严密推理
7、,就能够获得关于事物确实定有效的知识笛卡尔气经历体验主义以为只要人的感性认识才是真实可靠的,理性不能离幵经历体验,否认制定普遍性法律的可能性培根。?法学层面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形式主义法学与现实主义法学的分野。形式主义法学否认法官的能动作用,将法官视为适用法律的机器,否认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以为法官是法律的喉舌,司法权利 价值无涉 孟德斯鸡?,甚至断然否认了法官染指立法的可能卢梭。?现实主义法学反对运用三段论方式方法适用法律,以为法律 确定性不过是幻象 ,强调经历体验对法律的重要性霍姆斯)。还有一种观点力求避免法律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弊端,主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相对性,法律是判决的
8、参考庞德),?观察者会根据自个的价值和政策偏好,找到一种愈加具有吸引力和讲服力的方案波斯纳。古代罗马法和英美判例法就是实践的典型代表。及至近当代,基于法学发展的不断成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逐步稳定,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将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结合起来,以实用主义的姿态走中间道路。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与维度:有学者以为法官自由裁量权仅仅存在于法律适用中,有的以为存在于法官审理案件的全经过。德沃金以为法律既包括规则,还有原则、政策和其他标准,规则用尽时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寻求案件公正解决的途径,不属于自由裁量,而 法律能够是一个完美的体系 。哈特以为在疑难案件中,在法律的 幵放构造 领域内才享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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