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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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_【案例】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案例】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下面辩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辩护人对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表示异议,假如认定其构成犯罪,其顶多只能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2020年8月27日晚事发之前,赵某某在周某某家吃饭,然后他们就到无名广场去玩,恰好碰到章某,章某讲程某要打他,赵某某就想
2、到广场去看看,目的是去劝架。从主观动机上来讲,赵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成心,没有携带任何犯罪工具,从客观上来讲,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区殴打别人。相反,当他看到章某被程某拿刀砍具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就去毫不犹豫地去护住章某,结果本人的手被砍伤,赵某某也是受害者,这可以以理解为一种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赵某某既不是这次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参加斗殴,因而,其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假如讲其参加了聚众斗殴,那么,其在本次聚众斗殴活动中只是处于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真正的主犯应该是章某。因而,基于这一点,应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二、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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