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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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十分是(新律)把相当于当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初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
2、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构成。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浸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化。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如今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
3、,规定八种人犯死罪能够享有“议的特权。“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构成。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第一节立法大概情况一、法制大概情况: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立,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二、主要法典:(魏律)。当曹操在位,值天下三分。战事频繁,无暇制定新的法律。而且他在名义上仍为汉相,也
4、缺少制定新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定罪量刑基本上是依汉律。曹操的监狱是游动的,随着军队转移。他是一个乱世枭雄,用人不拘一格,杀人也不按规矩出牌。据(曹瞒传)载:“其所刑杀,辄对之垂涕,嗟痛之,终无所活。用痛哭流涕掩饰杀人的血腥,也算是曹操的一个发明,很为南北朝时代的一些帝王效仿。(南齐书明帝纪):就讲明帝爱好“流涕行诛;(武十七王传):“每一行事,高宗辄先烧香火,呜咽涕泣,众以此辄知其夜当杀人也。魏文帝曹丕即位,这是一个工于心计的书生,诗写得本色当行,学驴子叫唤也学得声情并茂,但不是一个治国的理想材料,而且在位时间短促,法律制度上无所建树。直到魏明帝曹即位,才制定“新律,这已经是曹魏三代以后的
5、事了。新律的制定由尚书陈群主其事,介入者有刘劭、庾嶷、荀诜shn等据(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魏明帝即位,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特色:首先,新律把(法经)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罚原则、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构造与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在体例、规范和立法技术上前进了一大步。其次,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增加了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十篇,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构造更合理。再次,上承西周“八辟、汉代“先请,初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
6、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第四、在刑罚制度方面的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以夺爵、除名、免官抵罪的总称,可视作“官当制度的雏形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止诬告和血亲复仇。其体例和内容上的改革和创新影响深远,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里程碑。(晋律),又称泰始律,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颁行天下。(晋书):贾充字公闾,晋帝有诏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按:当作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
7、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首先,体例更严谨,构造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愈加合理完善。其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再次,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据记载,(晋律)共二十篇,包括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620条,27657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同时,律学
8、家张斐、杜预的注解,使(晋律)增色不少。就整体而言,晋律比以往的法典愈加规范和科学。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晋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由繁入简的分水岭。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也是这一时期影响最大、行世最久的法典之一。“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珍宝,发布天下,务必户户有之。见(大诰续编校颁行续诰)第八十七。(明史刑法志一)讲:于时按洪武十九年,一三八六年,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卷九三。(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
9、,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立法经历,使法典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致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同时,12篇的篇名、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在内容上,(北齐律)初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确实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
10、令明审、科条扼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附:凌迟肇始于何人何时?高洋大概是始作俑者。高洋,北齐开国皇帝,武定八年(公元550年)五月的一天,官居大丞相的高洋硬逼著魏孝静帝把帝位“禅让于他。这年,他才20岁,还是一个贪玩任性的年纪,杀人好像儿戏。母后实在看不过,怒斥他几句,他马上还以颜色;“你这老太婆还敢骂我?看我明天把你嫁給胡人去当老婆!直把老太后气个半死。高洋还不罢休,晚上一个人偷偷地钻到母后床下,待母后上床,猛地把床板举了起來,只听母后惊叫一声,摔落地上。魏征等人编修(五代史志刑法志),把高洋的暴行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其中一条是“轻刀臠割人,就是用轻便锋利的刀子從人身上一块一块往下割
11、肉。臠割与凌迟,名异而实同。三、张杜注律的主要奉献。杜预字元凯,历任河南尹、度支尚书等官,是(泰始律)制定者之一,律成后又为其作注;张斐生卒情况不详,目前只知道他曾担任“明法掾,是个司法部门的中层官员,律成后曾将律注上表。杜注已佚,张注保存在(晋书刑法志)之(律注表)中。张杜注律的主要奉献是:1、对法典中具有刑法总则性质的刑名之内容、地位进行了明确的阐释。张斐:律始于刑名者地位,所以定罪制也功能。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缺乏。较举上下纲领。杜预: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2、对法典中涉及的法律概念及
12、术语进行了较为准确、精当的解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3、对法典中某些外表类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了细微的辨析,并规定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戏伤;向人室庐径道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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