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实施办法(最新督办工作管理办法(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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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查督办实施办法(最新督办工作管理办法(2021)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督办工作,努力促进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办工作是指各级督办工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执行、办理、落实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催办、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活动。第三条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分结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归口办理的原则。第四条督办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执行力
2、,从而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督办事项主要是:(一)上级和本级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本级党委会议、总经理室办公会议、司务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的事项;(三)上级和本级下发的各类重要文件、传真电报等的贯彻落实情况;(四)上级、监管部门、地方党政部门交办的事项;(五)上级和本级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六)其它需督办的事项。第五条各级办公室是本级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通报。各级及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督办工作部门,在抓好本部门督办工作的同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第二章 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第六条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
3、署、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督办部门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办工作要点,内容包括:是否需要立项督办、项目分解、提出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立项。第七条分流承办。根据督办工作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一)转办。将督办事项转送给领导批示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二)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事项,由领导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交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主办单位对督办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办部门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三)自办。对领导明确要求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办部门自行办
4、理。第八条分工协调。(一)各级办公室对本级机关综合性工作和下级的综合性工作负有督办责任。(二)各级机关部室对下级相应的专业性工作和本级负责人指定的督办事项负有督办责任。(三)会议和重要活动,凡有督办落实任务的,组织会议或活动的部室应提前通知办公室以及相关部室列席参加。(四)办公室应将需督办的领导批示件及时转交相关部室办理。第九条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集中力量重点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办;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办等方式催办。第三章 督办时限第十条上级文件要求或交办的事项,按要求的时效督办;本级各类会议、各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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