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分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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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招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一一一一年年二二月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目目 录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份额分级.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14 六、基金备案.16 七、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17 八、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9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
2、、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28 十、场内份额配对转换.30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9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6 十四、基金的托管.48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9 十六、基金的投资.50 十七、基金的财产.57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67 二十二、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75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7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7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二十六、违约责任.87
3、二十七、争议的处理.88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89 二十九、其他事项.90 三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一、前言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4、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6、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指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7、、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8、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9、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10、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11、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12、,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是基金组合份额,简称“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82 的比例不变 37.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或基础份额: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13、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8.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一类 39.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另一类 40.分级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合称 4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照 82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行为 4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按照 82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43.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
14、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44 约定年收益率:指本基金为每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5%45.约定收益: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分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
15、: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行为 5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16、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系统内转托管: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嘉
17、实多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64
18、.元:指人民币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19、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持续稳定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20、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 四、四、基金份额分级基金份额分级(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是基金组合份额,简称“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
21、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82 的比例不变。(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82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2、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对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
22、多利进取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 8:2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按 8:2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
23、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三)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 1、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 本基金 8 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2 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
24、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10 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2、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5%。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以 1.0000 元为基准,采用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嘉实多利优先
25、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3、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4、有关本基金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详见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第 2 款的约定。5、有关本基金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份额净值的公告,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第(六)条的约定。(四)基金份额折算概要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1、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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