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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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实业银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实业银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0 五、基金备案.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 十、基金的托管.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6 十二、基金的投资.38 十三、基
2、金的财产.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8 二十、违约责任.6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6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64 二十三、其他事项.65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66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前言(一)(一)订立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订立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3、或“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4、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5、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6、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恒久价
7、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实业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
8、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9、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10、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11、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12、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13、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帐户下的基金份额
14、从某一交易帐户转入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15、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建信恒
16、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二)基金类别 基金类别 股票型。(三)(三)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四)基金投资目标 基金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五)(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六)(六)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七)(七)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17、金 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发售时间(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二)发售方式(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三)发售对象(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18、费用。(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五、基金备案 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19、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应当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募集失败(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
20、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
21、)申购和赎回场所(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22、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
23、提出申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内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24、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赎回时,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25、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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