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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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目 录录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7 五、基金备案.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2、件和程序.30 十、基金的托管.3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2 十二、基金的投资.33 十三、基金的财产.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3 二十、违约责任.5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5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7 二十三、其他事项.57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8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一、前言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
3、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4、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5、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7、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
8、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9、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
10、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6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11、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2、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13、 42.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6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15、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
16、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沪深 3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主要通过数量化模型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
17、理与风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
18、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场内发售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3.发
19、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等同于场外认购费率。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20、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21、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五、基金备案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22、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
23、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
24、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25、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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