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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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证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目 录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5 五、基金备案.6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7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11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11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十三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2 十四、基金的托管.24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24 十六、基金的投资.25 十七、基金的财产.30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30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4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6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36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3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0 二十四、违约责任.42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43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43 二十七、其他事项.44 二十八、基金合同摘要.44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3、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4、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5、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6、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2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7、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8、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9、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合同 3 24.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登记结算业务:指 中国证券
10、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34.开放日:
11、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3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0.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12、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超级大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3.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基金合同 4 4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
13、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4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48.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
14、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差额之日 53.基金累计收益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54.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
15、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
16、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7、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
18、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基金合同 6(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期间的利息归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3.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19、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1)网下现金认购: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万份
20、以上(含 1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2)网下股票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超级大盘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3)网上现金认购: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五、基金备案五、基金备案(一)基金
21、备案的条件 基金合同 7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
22、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23、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六、基金份额折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算与变更登记(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万分之一基本一致。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24、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合同 8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说明书规定。七、基金份额的交易七、基金份额的交易(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
25、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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