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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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3-3目目 录录 一、前 言.5一、前 言.5 二、释 义.6二、释 义.6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9四、基金合同当事人.9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0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0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6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21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21 十、基金份额的发售.23十、基金份额的发售.23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24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24 十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十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0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0 十四、基金托管.32十四、基金托管.32 十五、基金销售业务.32十五、基金销售业务.32 十六、基金登记业务.32十六、基金登记业务.32 十七、基金的保本.33
3、十七、基金的保本.33 十八、基金的担保.34十八、基金的担保.34 十九、基金的投资.35十九、基金的投资.35 二十、基金的融资.40二十、基金的融资.40 二十一、基金资产.40二十一、基金资产.40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0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0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43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43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44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44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46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46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
4、二十八、业务规则.50二十八、业务规则.50 3-4二十九、违约责任.51二十九、违约责任.51 三十、争议处理.51三十、争议处理.51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52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52 三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章.52三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章.52 附: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履约保函.55附: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履约保函.55 3-5一、前 言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浦
5、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合法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发售和管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6、集、发售和管理的审查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在保本到期日承诺保本,并由基金保证人提供担保。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的保本义务是指:在保本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高于或等于认购(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以按照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
7、低于认购(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以按照认购(申购)保本底线扣减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的价格赎回其份额。在保本到期日之前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在保本义务范围之内。基金保证人将对基金管理人向保本到期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因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基金的盈利是不被保证的。3-6二、释 义 二、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履约保函:
8、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履约保函;托管协议: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保证人
9、: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保本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保本到期日之间的时间段;投资转型期:指保本到期日的次日起为期 30 个工
10、作日的时间段;3-7增强指数期:指从投资转型期结束的次日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时间段;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规模上限:保本期内为 60 亿份基金份额;保本到期日后不设基金规模上限;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11、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存续期:指基金存续的不定期期限;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元:指人民币元;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净收益 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12、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保本期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保本期末/保本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三个公历年的日期(以届时基金管理 3-8人的公告为准);认购保本底线:1.01 元/基金份额;申购保本底线:1.01 元/基金份额-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持有期:自投资者获得该基金份额之日起不间断持有的期间;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招募说
13、明书将登载在公司网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一日;市场中断事件:凡是由于本协议各方控制之外的原因导致无法于估值日确定每一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均属市场中断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超过 50%的 A 股或债券的交易中断;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超过 50%的债券的交易中断;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超过 50%的 A 股跌停;或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的清算系统关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地震、台风、水灾、流
14、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等事件。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在增强指数期前为“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增强指数期内为“嘉实中信标普 300 指数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在增强指数期前属于混合基金,在增强指数期内属于股票基金(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四)基金生命阶段:本基金分为募集期、保本期、投资转型期、增强指数期四个阶段,从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时间为保本期,此后 30 个工
15、作日为投资转型期,然后基 3-9金转入增强指数期(五)基金规模上限:保本期内为 60 亿份基金份额;保本到期日后不设基金规模上限;(六)存续期限:不定期(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八)保本义务:在保本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高于或等于认购(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以按照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以按照认购(申购)保本底线扣减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的价格赎回
16、其份额。在保本到期日之前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在保本义务范围之内(九)担保:基金保证人将对基金管理人向保本到期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1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
17、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10(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成立日期:1993 年 1 月 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18、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署
19、为必要条件。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 3-11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并获取认购(申购)费;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20、,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依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
21、及其他权利;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服务提供商”)并确定有关费率;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7、基金管理人有权利依照约定向基金保证人和服务提供商提供为实现基金监控目的的必要信息;1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12(
22、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并履行向投资者承诺的保本义务;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6、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23、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予以配合;9、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10、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1、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24、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1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保证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的监督;3-1316、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25、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19、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保证人;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4、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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