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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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基 金金 合合 同同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6 五、基金备案.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十、基金的托管.2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27 十二、基金的投资.28 十三、基金的财产.3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3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2、4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二十、违约责任.5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5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2 二十三、其他事项.52 3-1 一、前言 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3、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4、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6 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5、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3-2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6、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暂行规定: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4、管理规定:指 1999 年 8 月 27 日中国
8、证监会公布(转发)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5、通知: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 3-3 订与补充 16、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 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
9、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0、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
11、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3-4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
12、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3、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
13、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14、50、元:指人民币元 51、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5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4、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5、收益分配:“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
15、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小数点后 3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6、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16、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3-6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七)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0.25%的年
17、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 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始终保持适用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8、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
19、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3-7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五、基金备案 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
20、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
21、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22、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8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23、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
24、定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3-9(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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