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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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 0 0 五年五月十八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目 录 目 录 一、前 言.12 二、释 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8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10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基金转换.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8 十一、基金的托管.30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30 十三、基金的投资.31 十四、基金的财产.35 十五、
2、基金资产的估值.3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0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2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4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 二十一、违约责任.50 二十二、争议处理.5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51 二十四、其他事项.52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签约地、签订日.52 一、前 言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3、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
4、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5、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二、释 义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
6、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新;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销售办法:
7、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信息披露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暂行规定: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管理规定:指 1999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8、(转发)并于 1999 年8 月 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通知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9、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
10、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
11、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日天:指公历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 日: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元:指人民币元;认购:指基金募集
12、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指
13、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收益分配:“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14、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指定报刊和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
15、、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一)基金名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三)基金运作方式(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投资目标(四)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免收认购费。(七)基金销售服务费(七)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
16、,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始终保持适用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九)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十)基金存续期限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
17、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200566 号文批准发起募集设立。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基金的
18、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五)发售渠道 (五)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六)认购的时间(六)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七)认购的程序(七)认购的程序
19、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八)认购方式及确认(八)认购方式及确认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20、结果为准。4、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九)认购份额的计算(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 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
21、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
22、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0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23、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4、(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5、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4)当日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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