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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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托管协议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八年九月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八年九月 53 托管协议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定价值成
2、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53 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费用.34 十二、基金份
3、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十五、禁止行为.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0 十七、违约责任.42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项.47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4853 托管协议 4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4、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办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与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品除外
5、);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53 托管协议 4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6、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二)目的(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7、术语具有相同含义。53 托管协议 4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8、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
9、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2)监督的标准 53 托管协议 4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
10、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
11、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5)本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53 托管协议 45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13、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
14、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
15、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53 托管协议 46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
16、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 基金法 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17、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53 托管协议 47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
18、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19、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20、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53 托管协议 48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
21、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22、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53 托管协议 49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23、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24、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25、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53 托管协议 4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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