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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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证 1 8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三月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1(一)基金管理人.1-1(二)基金托管人.1-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2-1(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2-1(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4-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5-1(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5-1(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5-1(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2、立和管理.5-1(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5-2(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5-2(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5-2(七)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5-2(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5-3(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5-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6-1(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6-1(二)指令的内容.6-1(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6-1(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6-2(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6-2(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
3、处理方法.6-2(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6-2(八)其他事项.6-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7-1(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7-1(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7-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8-1(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8-1(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8-1(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8-2(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8-3(五)基金会计制度.8-4(六)基金账册的建立.8-4(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8-4(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8-4
4、 九、基金收益分配.9-1 托管协议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9-1(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9-1 十、基金信息披露.10-1(一)保密义务.10-1(二)信息披露的内容.10-1(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10-1 十一、基金费用.11-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4-1 十五、禁止行为.15-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6-1(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16-1(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16-1(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6-1
5、 十七、违约责任.17-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18-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19-1 二十、其他事项.20-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1-1 托管协议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上证
6、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托管协议 1-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2 楼、37 楼、3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8、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托管协议 1-2 业务。托管协议 2-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9、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托管协议 3-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10、具。本基金以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依照运作办法,
1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等约定;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成份股价格的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
12、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若本基金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第 3、4 条比例限制的约束。日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改变上述比例限制的,则本基金比例限制将进行调整。托管协议 3-2(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13、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14、。(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15、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 4-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16、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17、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 5-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
18、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
19、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发售代理机构将网下发售的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网上现金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将网上现金认购的资金划入发售协调人在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2、
20、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募集资金的退款和募集股票的解冻事宜。(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托管协议 5-2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21、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22、,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托管协议 5-3(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九)
23、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托管协议 6-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24、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现金替代退款、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25、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托管协议 6-2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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