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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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管协议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目 录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5 四、基金资产保管.7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0 六、交易安排.13 七、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15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6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21 十、基金收益分配.22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4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25 十三、基金有
2、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7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28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9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费用.31 十七、禁止行为.34 十八、违约责任.35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36 二十、争议处理.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3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39 二十三、其他事项.40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41 托管协议 2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厦十
3、九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
4、日 注册资本:170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5、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托管协议 4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及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
6、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托管协议 5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
7、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8、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9、及时改正。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 6(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 7四、基金资产保管 四、基金资产保管(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
10、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11、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
12、自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托管协议 8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3、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
14、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监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15、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托管协议 9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资金结算。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六)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六)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
1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17、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托管协议 10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3
18、.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二)投资指令的内容(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必要的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
19、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按本协议约定经托管人确认,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托管协议 11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20、并电话确认。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由于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从而未能给托管人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
21、金管理人其名单、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
22、容。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托管协议 12(五)其他事项(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23、,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致使本基金或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托管协议 13六、交易安排 六、交易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24、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
25、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通知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过错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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