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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意义掌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意义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一)(一)司法鉴定的申请司法鉴定的申请 (二)(二)司法鉴定的决定司法鉴定的决定 (三)(三)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结构图司法鉴定程序结构图前置程序: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前置
2、程序: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申请鉴定申请鉴定-非必经程序,口头或书面非必经程序,口头或书面启动程序启动程序决定鉴定决定鉴定-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填写委托书、收集鉴定资料填写委托书、收集鉴定资料受理鉴定受理鉴定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实施程序实施程序鉴定人回避鉴定人回避-主动主动实施鉴定实施鉴定-检验、会诊、审核、签发检验、会诊、审核、签发出具鉴定结论出具鉴定结论发送方式发送方式后续程序后续程序回访回访补充说明补充说明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一)(一)司法鉴定的申请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刑事诉讼中司
3、法鉴定的申请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告知权、规定:告知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权刑事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刑事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有法官和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第一,法官的刑事鉴定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一,法官的刑事鉴定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诉讼法第158 条第条第2 款规定: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
4、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可以指派或聘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第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鉴定启动权。我国第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鉴定启动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条规定:“需要解决案件中某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
5、有专门知识的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申请主体我国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但是他们所享有的不是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而是申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显然这里规定的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并不是具有决定性的刑事鉴定启动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行政诉讼中司法鉴
6、定的申请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完全的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进行初次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与程序以及这些权力的行使主体。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释200221号号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规定:原告或
7、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
8、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
9、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行政诉讼中对提供鉴定结论有哪些
10、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现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
11、人民法院依据取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二)司法鉴定的决定(二)司法鉴定的决定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分别享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决定权。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决定权。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与行政诉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与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均为人民法院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均为人民法院(三)司法鉴定的委托(三)司
12、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鉴定机构内部指派鉴定机构内部指派 司法鉴定委托事项司法鉴定委托事项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书面的委托文书书面的委托文书 鉴定指派决定书鉴定指派决定书 委托书或聘请书委托书或聘请书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标志之一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标志之一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依法选择有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依法选择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和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司
13、法机关直接选聘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司法机关直接选聘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或直接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直接由人民法院指定 指明被指派或被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有指明被指派或被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有条件的,应指明鉴定人的姓名条件的,应指明鉴定人的姓名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
14、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内部指派鉴定机构内部指派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机构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机构负责人指派鉴定人鉴定应考虑其学科专业、负责人指派鉴定人鉴定应考虑其学科专业、技术水平、实现鉴定要求的可能条件以及技术水平、实现鉴定要求的可能条件以及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司法鉴定委托事项司法鉴定委托事项案件涉及的、需要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问案件涉及的、需要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题属于事实性、科学技术性问题属于事实性、科学技术性问题 ,非法律问,非法律问题题一般
15、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遵循三原则:,遵循三原则:(1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2 2)科学原则)科学原则(3 3)鉴定材料合格原则)鉴定材料合格原则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提供下列有关材料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 1)填写完整的鉴定委托书)填写完整的鉴定委托书 (2 2)检材及样本资料清单)检材及样本资料清单 (3 3)案情介绍资料)案情介绍资料-案情介绍的要求,案情介绍的要求,举例举例(4 4)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个人资料个人资料(5 5)供鉴定使用的补充文书资料)供鉴定使用的补充文书资料 (6 6)前一次或前几次的鉴定书及其附件)前一次或前
16、几次的鉴定书及其附件司法鉴定委托书样张司法鉴定委托书样张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一)(一)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的受理 (二)(二)司法鉴定中的回避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三)(三)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的实施 (四)(四)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意见的出具 (五)(五)补充说明补充说明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的受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依据有关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审查,法律规定通过对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委托予以接受,同意予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委托予以接受,同意予以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和交接鉴定资料,以鉴定并办理有关手
17、续和交接鉴定资料,为鉴定工作的开展所做的程序性的准备工为鉴定工作的开展所做的程序性的准备工作。作。一般说来,对司法鉴定的委托是否予以受一般说来,对司法鉴定的委托是否予以受理,是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权利。理,是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权利。-独立原则内涵之一独立原则内涵之一受理司法鉴定主体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2、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资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
18、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决定有关司法鉴定受理的规定决定有关司法鉴定受理的规定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域范围的限制。七七、侦侦查查机机关关根根据据侦侦查查工工作作的的需需要要设设立立的的鉴鉴定定机机构构,不不得得面面向向社社会会接接受受委委托托从从事事司司法鉴定业务。法鉴定业务。-按系统、地域受理按系统、地域受理(二)(二)司法鉴定中的回避司法鉴定中的回避概念: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系案件的当概念:根据法律规定
19、,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的近亲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鉴定人担任过本案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与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与案件的处理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案件的处理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人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正鉴定的,鉴定人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方式、主体、决定、没有依法回避的后果方式、主体、决定、没有依法回避的后果回避申请、决定回避申请、决定主动回避的,由鉴定人向所在的司法鉴定主动回避的,由鉴定人向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
20、人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的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依法审查决定。责人依法审查决定。有关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侦查、起诉、有关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侦查、起诉、审判相应阶段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审判相应阶段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决定(三)(三)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的实施概念概念 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司法鉴定实施内容司法鉴定实施内容1 1、熟悉案情与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拟定、熟悉案情与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拟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案。不干扰原则不干扰原则 科学保护原则科学保护原则2
21、2、接受委托主体的监督或协助要求。、接受委托主体的监督或协助要求。3 3、提取和保存检材。、提取和保存检材。4 4、准备合格的鉴定器材。、准备合格的鉴定器材。5 5、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6 6、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7 7、鉴定的记录与复核。、鉴定的记录与复核。8 8、鉴定的质量控制。、鉴定的质量控制。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任制度 ,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9 9、建立鉴定档案。、建立鉴定档案。(四)鉴定人出庭(四)鉴定人出庭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凡担任本案专门性问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凡担任本案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除依法回避的以外,在接到题的鉴定人,除依法回避的以外,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均应按时到庭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均应按时到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不得缺席。的不得缺席。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