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案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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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案例李国昌2.1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进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
2、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现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当事入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
3、来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当具体确定,只要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同成立。具体来说应当按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至少应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其余欠缺条款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处理。而要约邀请则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故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中,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2.2 原告于2001年3月25
4、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新要约,被告称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新要约文件中提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名,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3 某建筑公司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县甲、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4
5、00无,请于接到信后15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甲水泥厂按信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4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乙水泥厂与甲水泥厂同时接到建筑公司要货的信件,使积极组织货源。在接信后的第10天,乙水泥厂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支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仅需要100吨水泥,巳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 2002年7、8月间,原告顾某与被告杜某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坐落于本市闽行区苹庄镇辛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
6、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合同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合同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辛凌路197号平房二问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2002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2003年3月底前付清。原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合同,无任何法律效力。2002年8月31日,被告向原
7、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2003年1月15日,原告、被告前往闽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合同,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2003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2003年9月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两张转账支票,金额分别为14.199万元及2万元,其中1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杜退票
8、。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2003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某人民币16万元。2003年12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久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某对其提出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2.5 昌成商业公司为了兴建高层办公搂,在当地报纸上发市了招标公告。引起了众多建筑公司竞标。经过一番激烈竞争,启明建筑工程公司最终以最低的报价和最优的条件中标。事后,启明建筑工程公司经过内部协商,又认为报价大低,难以按期保质完成昌成商业公司高层办公楼的建设任务,于是拒绝与昌成商业公司签订合同,两公司经过多次协商未
9、达成一致意见,昌成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昌成商业公司与启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关系成立。开标后启明建筑工程公司拒绝签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启明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2.6乙公司向甲公司求购元钢,甲说明元钢有锈蚀,乙末表示异议。乙派人验货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供给乙方钢(锈)20吨,每吨单价2500元,总价款为50000元;甲负责运输至乙指定的工地,乙在货到3日内付款,乙方代表在元钢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甲于同日将货物送至乙指定的工地,工地以钢材严重锈蚀为由,拒绝卸货;乙方代表将元钢拉出工地并以个人名义存放于某仓库。后甲多次索要贷款,乙以元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无效
10、为由一直末付。甲遂诉至法院。试问;甲乙双方所订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7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00年3月10 日,建筑公司催款时,房地产公司称,为还款正准备将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两幢楼价值约1500万元。同年4月18日,房地产公司与某商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以900万元价格卖给商场:5月份,某房地产公司又租用已卖给商场的办公楼,租期两年。建筑公司了解到房地产公司所付的租金很低,认为房地产公司与商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后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与商场恶意串通,宣告该
11、合同大效;试问:(1)木案中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为什么?(2)本案中,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为什么?索赔案例:1、某市某大学修建一教学楼,该工程经公开招标后,该市一建筑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中标,合同工期300天,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明确该工程综合单价包干,施工期间不作任何调整。该工程建筑面积23510m2,总用钢量约1100t。该工程于2003年10月初开工,工程开工后不久,该地区钢材价格持续暴涨。从2003午11月的均价3100元t,一直涨到2004年4月达均价4500元t。A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按3150元t钢材价格报价。钢材价格大幅上涨,使A公司遭受童
12、大损失,如果继续施工,A公司仅在钢材价格上,将损失140万元左右。A公司反复研究后,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由于钢材大幅涨价造成的损失。业主方收到A公司索赔报告后,并未同意索赔认为该工程已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并约定综合单价不得调整,所以材料单价也不得调整,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是A公司自主报价的,相应的风险也应由A公司自己承担。由于索赔未果,A公司不愿承担如此大的损失,该工程巳处于停工的边缘。业主在收到A公司提交的第三次索赔报告后,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井走访了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钢材价格暴涨,的确是A公司应承担的风险,但并不是A公司的过错引起的;该教学校原定2004年9月份开学即将投入使用
13、,如果不能按期竣工。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A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业主学校方的合作也一直是友好顺利的,基于以上原因,业主最后同意就钢材价格索赔给予经济补偿。在索赔谈判中业主方指出:此次钢材价格上涨,按合同规定的确是A公司应承担的风险,但A公司未有效采取备料、预订材料等措施,致使其遭受重大损失,从工程大局出发,业主方同意按钢材均价3950元t重新计算综合单价,以补偿A公司的损失(补偿约为涨价幅度的60),剩余部分由A公司自己承担。经过认真考虑,A公司最后同意了这一索赔方案。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人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上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
14、石的地方遇到更多岩石。开挖工作变得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业主提交了一份索赔通知,内容如下:索赔通知索赔通知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教石的地方没有遏上松软名。(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大量坚硬岩石。由于第l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由于第2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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