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PPT课件.ppt
《《安全监理》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监理》PPT课件.ppt(27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安全监理讲授:邵永民2011.12第一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概念、依据、安全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DB13(J)68-2007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三篇、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 安全技术篇 安全管理篇第一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安全监理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抽查。安全监理工作依据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2、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3、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128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4、规范性文件(1)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3)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
3、009】87号)(4)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6)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5、安全技术标准、规范(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03(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JGJ59-2011(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6、合同文件(1)委托监理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四方面)(1)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2)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3)安全监理培训制度(4)落实安全监理人员1、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
5、培训教育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资料归档管理制度2、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制首先:明确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次:明确本企业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及权利;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职责。(见安全监理规程)3、安全监理培训包括三级培训内容:(1)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理业务培训;(2)监理单位应根据培训教育制度组织本企业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6、安全监理业务培训。4、落实安全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理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保证安全监理工作有效、顺利地进行。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条)(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7、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
8、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2、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2条)(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3、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4条)
9、(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3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10、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5、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条)(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11、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5)施工单位应当设
12、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7)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
13、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
14、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0)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
15、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14)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15)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
16、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1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8)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
17、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20)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
18、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
19、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3)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6、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条)(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
20、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2)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
21、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4)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2条)(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22、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2、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23、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3、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
24、、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4、施工单位法律责任(7条)(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
25、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监理 安全 监理 PPT 课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