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按揭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在哪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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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按揭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在哪里)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是我整理的个人按揭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个人按揭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一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_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贷款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出质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开户银
2、行及账号: 电话: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借 贷 条 款第一条 借款种类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 (名称)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2、个人商用房贷款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4、二手房贷款5、住房公积金贷款6、其他:第二条 借款用途:用于向 (以下简称售房人)购买 区 街 小区
3、 (地址)房屋 套(大写)。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房型: ; 座落位置: 栋 室 ;销售单价: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第四条 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确定按(年息/月息) 计算,按 计息。(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
4、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第五条 提款方式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委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户名:账号:开户行:第六条 借款拨付条件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二)、借款人必须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 %即 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
5、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贷款人收执。(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第七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以下 (名称)归还。1、等额本金还款法2、等额本息还款法3、一次性还款法(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 (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
6、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共还款 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第八条 贷款的偿还(一)、借款人保证按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内,并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进行一次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应付利息计算。(三
7、)、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五)、借款人
8、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有义务对借款所购房屋进行投保,并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六)、借款人因购房事宜与售房人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也不影响担保方担保责任的承担。(七)、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转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八)、各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第十条 意外赔偿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还款期内房屋发生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转让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内,借款人转让房屋应事先
9、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抵 押 条 款第十二条 抵押人保证及声明(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五)、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六)、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
10、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抵押人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四条 抵押物(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三)、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封存后交与贷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11、的除外。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
12、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贷款人保管。第十七条 抵押物保险(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二)、抵押人必须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
13、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十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与贷款人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
14、书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第三人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二)、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三)、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自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之日的当日,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五)、抵押人对抵
15、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七)、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贷款人: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3、转移已抵押的财产;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九)、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
16、抵押。第二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二)、出现下列情形之—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2、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3、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一至八款约定的。(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抵押人。(五)、实现抵押权后,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应尽力配合贷款人行使
17、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质 押 条 款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陈述与声明(一)、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二)、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四)、出质人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五)、本合同签署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第二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
18、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贷款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二十三条 质 物(一)、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第二十四条 质物的移交(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贷款人依质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二)、本合同项
19、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贷款人保管。(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本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物及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第二十五条 质权的实现(一)、本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贷款人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二十六条 保管和提存(一)、如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二)、如出质人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
20、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保 险(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出质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出质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二)、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21、。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一)、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2、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行质押。(三)、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拍卖及诉讼的费用。(四)、
22、质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五)、质物非因贷款人原因给贷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六)、贷款人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七)、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八)、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绐第三人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九)、本合同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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