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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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 农贸市场以固定商位 (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2. 不可食用肉是指 “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3. 废弃物是
2、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郑州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二)建筑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 4.5 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
3、.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出口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 4 米。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三)面积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2000 平方米,每处农贸市场的规模宜为 20003000 平方米。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0.8 1 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 8 个,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 20% 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车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四)装修及场内布局农贸市场
4、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瓷砖,高度不低于 1.8 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修材料;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四、设施设备(一)给排水设施1. 供水设施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场内要
5、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2. 排水设施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 (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 10 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 0.08 米 0.1 米,深度 0.03 米 0.05 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二)供电设施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
6、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 建筑设计照明标准(GB50034-2013 )的规定。柜台 (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 勒克斯,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 200 勒克斯。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三)通风设施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农贸市场应安装不低于5000 瓦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100 平方米相应增加 300 瓦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7、。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四)卫生设施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 (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 (箱)。农贸市场应按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T17217 )的要求建设二类以上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五)消防安全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222-95 )的要求;农贸市场应按照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计要求 (GB/ T17110-2008 )规定标准配
8、置灭火器材。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六)营业设施1. 柜台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高度宜为 0.7 0.8 米。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 5 厘米。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 (盆)上沿 20 厘米。每个摊位应设置经营信息公示屏,内容包含商户信息、经营承诺、价格公开、检测公示、消费提醒、公益宣传等。2. 冷藏设施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
9、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摄氏 0 7。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农贸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摄氏 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五、商品管理(一)进货管理市场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增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蔬菜宜从当地 “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
10、基地进货。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 (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二)入市检测农贸市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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