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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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安全管理职责履职内容方面,该标准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职责细化为58条具体规范,让其清楚知道在履职过程中“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等问题。 在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方法方面,该标准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考核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分资料核查、现场观察、抽查询问、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直接判定等方式对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行为和安全履职绩效进行量化评估,明确每种考核方式的具体标准。标准的创新突破该标准的编制严格依据GB/T 1.12020规则,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原则,按照技术路线科学
2、性先进性和技术内容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开展工作,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冲突。主要有三个创新突破: 一是首创性。该标准为全国首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地方标准,填补了安全生产相关领域地方标准空白。二是实效性。该标准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职责具体细化,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通过对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行为和安全履职绩效进行“半量化”评估,运用矩阵模型分析安全履职风险,并将风险等级以低、较低、较高、高等四级直观反映出来,让主要负责人知晓企业安全风险状况,解决了“怎么做”和“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操作性。该标准有两
3、个规范性附录,附录A规定了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计分依据,附录B明确了履职绩效参数和计分依据等,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标自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标监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标准的贯彻实施目前,市安委办已经以正式通知转发这项标准,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照标准加强督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全力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将“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落到实处,以高水平安全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问答精选: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法律后果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就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对于非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厂长、然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但是,也有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背后另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也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法律后果 一是日常履职不当的罚款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尚未发生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法第九十四条) 二是事故发生后的罚款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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