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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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而设立的企业,其典型特征在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同时也使得投资人的风险加重,为了降低风险,鼓励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有了大的修改,承认了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主要进行了三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修改:方面修改:一是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将大大拓一是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将大大拓展合伙人的范围。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展合伙人的范围。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简便
2、、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二是增加有限合伙制度。这是一种国际上二是增加有限合伙制度。这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特别适合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它适应通行的特别适合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它适应了某些投资者的特别需要,会极大地促进我国了某些投资者的特别需要,会极大地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有限合伙是由对合伙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有限合伙是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责任
3、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投入资金但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伙中,投入资金但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普通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普通合伙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前者负责资金的提供,不直接合伙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前者负责资金的提供,不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后者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后者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既激励企业管理者全力创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既激励企业管理者全力创业,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
4、企业同样责任的业,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获得更高收益。前提下,获得更高收益。三是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合伙人仍三是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的责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本人的执业行为和负责的业务事项引起的任仅限于其本人的执业行为和负责的业务事项引起的合伙债务。对于合伙人个人的过错引起的合伙债务,合伙债务。对于合伙人个人的过错引起的合伙债务,在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该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该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合伙
5、主要适用于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其制度各种类型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其制度设计就是为了使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设计就是为了使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从而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异地开展业务过度风险,从而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异地开展业务。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6、和有限合伙企业。企业。(二)合伙企业的种类(二)合伙企业的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特殊)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法立法概况二、合伙企业法立法概况1997年年2月月23日日第第八八届届全全国国人人大大常常务务委委员员会会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次次会会议议通通过过了了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法法,自自1997年年8月月1日日起起施施行行。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法法已已由由第第十十届届全全国国人人大大常常务务委委员员会会第第23次次会会议议于于2006年年8月月27日修订通过,自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年6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二、普通合伙企业
7、一、概念一、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设立条件二、设立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8、(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合伙企业财产三、合伙企业财产(一)构成:(一)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2、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二)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质(二)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及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及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四、
9、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执行方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一)执行方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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